﹛﹛第十三條 第1l條提到的任何官員(如果是蘇丹內陸水域中的船只,那么任何官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要求第36條⑥和⑦段提到的任何船只停船;如果是內陸水域中的船只,可以与最近的方便的地方靠岸﹛ 登上海關港口內的交通工具并進行搜查,以及查封貨物的權力
第十四條 根据第17條條款的規定,任何海關官員或警衛可以:
①登上或搜查任何海關港口﹛關口或机場任何運輸工具或者在其他任何地方的﹛裝有或有理由怀疑裝有受海關監管的任何貨物的任何船只,或者蘇丹領海上的任何船只;
②查封在任何上述交通工具上發現的任何貨物或在這些船只上發現的任何受海關監管的任何貨物﹛
搜查非海關港口﹛﹛等處的交通工具的權力
第十五條 任何海關官員為了确定其有理由怀疑的任何交通工具(船只除外)是否以非法方式裝有需要納稅的貨物,或被禁止或限制進口或出口的貨物時,可以令其停下并對其進行搜查,由此造成的任何風險和損失由該交通工具所有人承擔﹛負責該交通工具的人在接到任何海關官員的這類要求時,應當停下來,接受搜查﹛
搜查非邊境海關關口附近的交通工具的權力
第十六條 (1)如果海關關口不在邊境上,任何海關官員可以要求海關關口附近的或海關關口与邊境之間的任何交通工具(船只除外)停下并對其進行搜查,由此造成的任何風險和損失山該交通工具所有人承擔﹛負責該交通工具的人在接到任何海關官員的這類要求時,應當停下來,接受搜查﹛海關官員可以就交通工具上的貨物种類﹛來源和目的地方面的問題詢問和審問此人和任何乘客﹛
(2)如果在上述交通工具上發現任何需要納稅的貨物,或被禁止或限制進口或出口的貨物,或者任何人拒絕回答海關關員的問題,或者他的回答不能令人折服,該海關官員可以命令該交通工具的負責人將它直接開到最近的海關關口,此人必須按照海關官員的要求去做﹛
(3)首席海關官員可以指派上述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或交通工具上的貨物的所有人為這些貨物的出口稅提供現金抵押或擔保,如果首席海關官員在6個月內未收到相應的証据,使他相信這些貨物不是用于出口的,這些抵押的現金將被沒收,這些擔保將實現﹛
登上并搜查委托交通工具的權力
第十七條 任何海關官員,經關長專門授權,可以象登上并搜查其他交通工具一樣登上并搜查受任何其他國家委托的﹛裝有將運往國外的貨物(船只或飛机的貯備物或設備除外)的任何交通工具﹛該官員可以將這些貨物卸下來運到岸上,并將它們置于海關監管之下﹛
登上交通工具的權限
第十八條 (1)海關官員登上任何交通工具的權力應延伸到他們可以停留在交通工具上﹛首席海關官員可以將一名有資格的海關官員或警衛派駐到任何交通工具上,船長應當為他們免費提供适當而足夠的食宿﹛
(2)當海關官員在交通工具上的時候,任何交通工具均不得离開任何地方,除非得到了許可﹛
搜查的權限
第十九條 海關官員搜查的權力應當延伸到可以搜查交通工具的任何部位,他的權力應當包括打開任何包裝﹛鎖或地方,搜查所有貨物和与貨物或交通工具有關的所有文件﹛
查封貨物的權限
第二十條 海關官員查封貨物的權力應當延伸到封死艙口和船艙的其他入口,以及鎖上貨物,給貨物貼封條﹛做記號或其他任何查封的方式,或者將貨物轉移至海關貨場或搜查站﹛
海關官員可以搜查存放走私貨物的房屋或場地
第二十一條 (1)經授權的任何海關官員或警衛可以在任何時候,在沒有搜查証的情況下進入并搜查他有理由認為能夠發現走私貨物或禁運貨物的任何房屋或場地,如果發現這些貨物,他可以查封和帶走它們;但是不得進入和搜查居民住房,除非該海關官員事先得到了檢察官或有權管轄的地方官員簽發的搜查証﹛
(2)如果遇到任何抵抗,該海關官員或警衛可以打破任何阻礙,或清除任何其他阻止他進入﹛搜查﹛查封這些貨物的障礙﹛
詢問的權力
第二十二條 任何海關官員可以對已經登上或打算登上海關港口內的任何船只,或者經過或准備經過邊境的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的任何人,或者從這類交通工具上下來的或出來的任何人進行詢問,詢問他們是否攜帶或擁有,或者在他們的包裹中夾帶了需要納稅的貨物,或者被禁止或限制進口或出口的貨物﹛
扣留和搜查可疑人員
第二十三條 如果任何海關官員有理山怀疑任何人非法攜帶或擁有受海關監管的貨物,或隱瞞任何被禁止或限制進口或出口的東西,他可以按照第24條條款的規定,扣留并搜查此人﹛但是,不得對婦女進行搜查,除非由首席海關官員指派的一名女性進行搜查﹛
將被移交檢察官或地方官員的人擁有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1)如果海關官員打算按照第23條條款的規定對任何人進行搜查,他應當在搜查前通知此人﹛此人可以要求海關官員將自己移交最近的檢察官﹛地方官員或首席海關官員﹛如果此人提出這樣的要求,海關官員應盡快滿足此人的要求﹛
(2)如果檢察官﹛地方官員或首席海關官員認為沒有理由搜查此人,他應立即釋放此人;如果他認為有理由的話,應命令對此人進行搜查﹛
對海關貨場內的搬運工及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搜查
第二十五條 海關官員或警衛可以要求在海關貨場內從事裝貨﹛卸貨或搬運I作的人﹛或裝卸任何交通工具的人在進入或离開海關貨場或其他交通工具時接受搜查﹛
拘留的權力
第二十六條 如果任何海關官員或警衛有理由認為任何人從事了或企圖從事下列任何違法行為,或者与下列任何違法行為有聯系,那么,他可以在未獲批准的情況下拘留此人:
①走私;
②非法運送或擁有禁運貨物﹛在這种情況下,被拘留的人應被移交首席海關官員﹛檢察官或地方官員﹛首席海關官員應當在确認之后,記錄下被移交的拘留者的姓名和住址,以及拘留他的原因等情況﹛如果首席海關官員認為沒有合理的理由証明被拘留的人從事了上述違法行為,他應當釋放此人,不管將來可能對此人進行的任何判決或訴訟﹛如果首席海關官員認為有理由認為此人從事了上述的違法行為,那么,他可以在被授權的情況下,根据第209條的條款規定,与此人達成協議不再起訴他;也可將此人交檢察官或地方官員監管﹛
請求援助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