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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1986年海關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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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每次在依据本法條款的規定進行合法拘留或查封時,可以要求在場的任何人提供幫助,在場的人應當提供相應的幫助﹛

首席海關官員有權制止裝運﹛裝貨或運貨

第二十八條 如果任何人企圖走私貨物,或者負責出具裝貨清單或其他應當出具的証明材料的人拒絕或拖延出具這些裝貨清單或証明材料,首席海關官員可以制止裝運﹛卸載或轉運船只或其他交通工具中的貨物﹛

海岸地區和關稅區的巡邏

第二十九條 任何海關官員或任何協助他的人,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可以在海岸地區和關稅區,或者任何鐵路,或任何港口﹛港灣的海岸或海灘﹛任何湖泊﹛河流的河岸﹛或距邊境線五英里以內的任何道路或陸地進行巡邏,可以自山通過這些地區的任何部分﹛

要求出具与違法行為有關的証明材料的權力

第三十條 如果首席海關官員得到消息,有人走私﹛未申報低級或非法申報任何貨物﹛或者貨物的申報价值低于實際价值﹛或者非法交易貨物:或者得到消息,有人企圖走私任何貨物﹛或不申報或非法申報這些貨物﹛或者以低于實際的价值申報貨物﹛或者非法交易這些貨物;或者得到消息,有貨物被查封,那么,這些貨物的貨主在适當的海關官員的要求下,應當立即出具或向該官員提交与這些貨物和其他在此前5年之內任何時候已被進口或出口貨物有關的所有簿籍和文件,他應當向适當的海關提供記有在任何方面可能与那些貨物有關的帳目或摘記的簿藉和文件,以從海關官員檢查;該貨主應當允許這位官員,或者被授權的任何官員复印或摘抄這些簿籍和文件的內容﹛

首席海關官員扣留文件的權力

第三十一條 首席海關官員可以扣留或保留与報關有關的﹛或本法要求出具的任何文件,但是,有權擁有這些文件的人在支付了規定的費用之后,有權得到首席海關官員确認為正确的文件复印件以代替原件﹛在任何法庭上,這些經确認的复印件應當成為可以接受的証据,与文件的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抽取貨物樣品的權力

第三十二條 在認為必要的時候,首席海關官員可以免費抽取受海關監管的任何貨物;海關人員將按照規定的方式使用和處理這些樣品﹛

關長簽發与船只和飛机進行貿易的許可的權力

第三十三條 關長可以簽發許可:

①允許任何人与即將去國外或即將從國外進來的船只和飛机進行交易;

②向參觀停在港口和机場的船只和飛机的人出售新鮮食物和冰塊,向參觀的人出售這些船只或飛机攜帶的﹛用于向這些船只或飛机上的乘客或乘務人員出售的任何物品﹛

對海關官員的保護

第三十四條 (1)任何海關官員對依据本法條款的規定而進行的任何查封行動不負任何責任,只要有合理的理由﹛

(2)在原告可以收回任何交通工具或者被查封的任何貨物或者任何銷售收益的情況,庭可以在其判決中宣布查封行動有合理的理由,不得因查封行動對該海關官員進行起訴﹛

對海關官員的搜查

第三十五條 在海關官員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不得對他進行搜查,除非該官員當場被發現從事非法活動,或者得到了管轄机构簽發的搜查令,或者得到了關長﹛在場的直接上司或關長授權的任何人的許可﹛

第三章﹛海關監管

受海關監管的貨物

第三十六條﹛貨物在以下期限內受海關監管:

①對于任何時候存放在海關貨場﹛檢查站或關稅區內的貨物;

②對于進口的貨物,從貨物進口時開始到貨物從海關貨場或保稅區被提走為止;或者,通過郵政服務進口的貨物,到貨物送達收貨人為止;

③對于所有准備出口的貨物,從貨物被運到海關貨場開始,到貨物出口時為止;

④對于轉運的貨物或准備轉運的貨物,從貨物進口時開始,到貨物出口時為止;

⑤對于存放在任何國外船只上的貨物,在該船只儀在任何海關港口內期間;

⑥對于存放在任何澳船只上的貨物,在這類船只停留在蘇丹的領海內期間;

⑦對于在蘇丹的任何內陸水域上的准備前往國外或從國外進來的任何船只上的貨物,如果該船是從國外進來的,則在該船進入該港口之前;如果該船准備前往國外,則在該船离開海關港口之后﹛但是,如果指定海關貨場或檢查站的命令与明确的限制不符,那么,這些貨物在被提交适當的海關官員檢查時,應當被﹛視為已經存放在這些海關貨場或檢查站﹛

不得改變受海關監管的貨物

第三十七條﹛根据本法條款的規定,不得打開﹛改變或損坏第36條①至⑤段中提到的貨物,除非得到适當的海關官員的授權﹛

不得破坏海關監管貨物的封條

第三十八條﹛為了對貨物實施海關監督,海關官員會在任何貨物﹛門﹛艙口﹛入口﹛地點或交通工具上用繩索扎緊﹛上鎖﹛做記號或封上封條,那么,未經授權,不得打開﹛改變﹛切斷或除去這些繩索﹛鎖﹛記號或封條﹛

在海關貨場重新包裝

第三十九條 經首席海關官員同意,在支付了規定的費用之后,可以在适當的海關官員在場的情況下,在海關貨場內對貨物進行包裝﹛貼商標﹛編號或重新包裝﹛重新貼嘜頭或重新編號﹛但是首席海關官員可以在不給出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同意﹛

除因重大過失外,不得對貨物的損失提出賠償

第四十條 對于受海關監管或受任何其他政府部門代管的貨物的丟失或損坏,政府部門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貨物的丟失或損坏是由任何海關官員﹛代理人或工作人員的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所造成,或者根据對政府有約束力的﹛有關這些貨物的運輸或其他作業合同規定的可執行條件,政府應當賠償這些貨物的丟失或損坏﹛

第四章貨物檢查

海關監管包括檢查貨物的權利

*上篇文章: 黎巴嫩1986年海關法4
*下篇文章: 黎巴嫩1986年海關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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