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條 如果關稅因原產地而發生變化時,應當以最高的稅率對貨物征收關稅,除非出具的原產地証明或其他証明貨物產地的方式令适當的海關官員滿意﹛
以最高關稅計
第八十一條 如果貨物被記入或可以被划歸為兩种或兩种以上的名稱﹛標題或种類,導致關稅出現差异的話,那么,當這种差异表現為需要在征稅与不征稅之間選擇時,應選擇征稅;當這种差异表現為兩种或兩种以上的稅額時,以較高的或最高的關稅征收﹛
對非蘇丹貨幣(其他貨幣)表示的成本進行轉換
第八十二條 為本法的目的,如果發票成本不是用蘇丹貨幣或者經批准的自由貨幣表示,海關關長可以按照蘇丹銀行發布的商業通函,确定一個轉換發票成本兌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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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關稅的繳納
在海關貨場繳納關稅
第八十三條 除非經海關關長特許,否則,所有關稅都必須在海關貨場繳納,适當的海關官員應提供一份規定格式的收据﹛
未繳納關稅或未經海關關長特許,任何貨物都不得從海關貨場提走
第八十四條 在向海關繳納進口﹛出口或轉運關稅和所有應付給海關的費用之前,任何貨物都不得從海關貨場提走﹛但是在保証將來繳納關稅的前提下,海關關長應合法享有在自己認為合适的情況下在他的自由裁量權內,在未提前繳納關稅的時候從海關貨場提走進口的或准備出口的貨物的權力﹛
海關對所有關稅﹛﹛等有最高的留置權
第八十五條 (1)海關對以下所有貨物享有第一和最高的留置權:
①托運給任何人的貨物﹛這些貨物是為了确保任何人繳納關稅和必要的費用,或者為了确保托運人或收貨人繳納所有罰款而被運到海關貨場的;
②受海關監管的貨物,且其貨主必須向海關繳納必要的關稅或費用,或為其違反本法行為繳納罰款﹛
(2)如果在留置后的3個月內,第(1)條中提到的人員仍未繳納相應的關稅﹛費用或罰款,海關關長可以出售這些貨物,按照規定的方式确定貨物的价格,或者按照規定的條件處理這些貨物﹛
有權出售三個月內未從海關貨場提走的貨物
第八十六條 (1)發出必要的通知之后,首席海關官員可以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出售那些在三個月內未被提走的﹛從陸地或海上運輸的貨物,和一個月內未被提走的﹛空運的貨物﹛具体情況如下:
(一)對于私人的貨物,不發出任何提貨通知;
(二)對于公共部門的貨物,發出書面的提貨通知,期限為三個月﹛
(2)對于容易腐爛,或因貯存導致腐爛,或容易分解的貨物,如果在進入海關貨場后的12小時內未被提走,首席海關官員出售這些貨物,或者按照規定的條件處理這些貨物,或者按照規定的方式确定這些貨物的价格并予以處理﹛
可以銷毀价值不抵關稅的貨物
第八十七條 如果首席海關官員認為未按照第86條條款的規定被提走的貨物,其价值不抵應繳納的關稅,海關關長可以下令銷毀這些貨物或者以他認為合适的方式處理該貨物﹛在銷毀貨物時,可以免除貨主應繳納的關稅,但是不得免除与這些貨物有關的其他費用﹛
交通工具運貨單中列出的,但未出現的貨物的關稅
第八十八條 當交通工具運貨單中列明且應繳關稅的貨物沒有出現時,任何交通工具的領航員﹛負責人或所有人,或他們的代理人,接到首席海關官員的命令時,必須立即在目的港共与收貨人一起向首席海關官員繳納上述交通工具的運貨單中列出的﹛需繳納關稅的貨物的關稅,這些貨物并未出現,除非貨物未出現的原因得到了該官員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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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關稅的爭議
繳納未繳足的關稅或錯誤退還的關稅
第八十九條 如果關稅未繳足或被錯誤地退還,那么,在适當的海關官員要求時,應當繳納不足關稅的人應當補繳不足的部分;被錯誤退還了關稅的人應當退還被錯誤退還的關稅﹛但是,在貨物放行一年以后,海關不得要求補繳關稅的差額﹛
就關稅數額差异引起的訴訟
第九十條 (1)首席海關官員要求的數額應當被視為這些貨物應繳納的關稅和費用的合适數額,除非根据本條規定提起訴訟証明這一數額不合适﹛
(2)如果就對不是通過郵政包裹進口或出口的貨物的估价和數額﹛或价值或其他應繳費用產生爭議,或者就這些貨物依据本法規定繳納關稅的問題而引起爭議,在首席海關官員要求下,這些貨物的貨主必須按照規定的形式,盡其所能提供他對海關估算的關稅或費用引起爭議的原因﹛在海關要求繳納關稅和費用的情況下,他可以應要求(持异義地繳納)适當的海關官員要求的這些貨物應繳納的關稅和費用的數額﹛
(3)從海關貨場提走貨物之前,在貨主的要求下,适當的海關官員可以在關稅和費用的收据上注明(持异義地繳納)﹛
(4)如果未按照第(3)條的規定在收据上注明"持异義地繳納",不得提起訴訟,要求退還作為貨物應繳納的關稅或費用而繳納給海關的數額中的全部或一部分,而且必須在繳納款項后的6個月之內提起這樣的訴訟﹛
以貨抵稅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