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條 從國外進入任何海關港口﹛机場或關口的任何船長或船只的負責人﹛飛机的飛行員或任何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當: ①回答海關人員就其交通工具﹛貨物﹛乘務員﹛旅客和貯備方面的情況對他提出的問題;
②在适當的海關官員要求下,出具与其交通工具﹛貨物和貯備有關的文件;
③在适當的海關官員要求下,為該交通工具委派一名代理﹛
卸貨許可
第一百條 未經首席海關官員的許可,任何貨物都不得從交通工具上卸下來;如果沒有适當的海關官員在場,或者沒有其他明确規定或卸貨許可,不得卸貨﹛
卸貨地點
第一百零一條 裝貨單上列出的貨物,或者已申報的貨物,必須在适當的海關官員指出的地點卸貨﹛
未經許可,交通工具不得离開停泊地或卸貨地
第一百零二條 未經首席海關官員許可,從國外裝載貨物進入蘇丹的任何交通工具,在到達合适的停泊地或卸貨地之后,在需要在海關港口﹛机場或關口卸載的貨物卸完之前不得离開這些地點﹛
直接交付貨物
第一百零三條 (1)經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的書面申請,首席海關官員可自行決定簽發許可証,同意將貨物從交通工具上直接交付給有權接收貨物的人;條件是首席海關官員必須与船只的船長或代理人﹛或飛机的領航員或代理人﹛或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的負責人一同簽署許可;如果是在蘇丹港,還需要得到港口管理机构的批准﹛管理机构可以在不給出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批准﹛
(2)首席海關官員(經蘇丹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之后,在認為合适的情況下)可以命令直接交付任何貨物,有權接收這些貨物的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接收并提走這些貨物﹛
首席海關官員有權制止卸貨﹛裝貨或轉運
第一百零四條 (1)如果有合理的理由,首席海關官員可以在任何時候制止從任何交通工具上卸載貨物,或者裝運或轉運這些貨物﹛
(2)經船長﹛領航員業主或任何相關利益人的請求,首席海關官員應向他們出具一份具有停止卸貨﹛裝貨或轉運理山的書面說明﹛
卸載的貨物明顯受損
第一百零五條 如果從任何交通工具上卸載下來的貨物明顯受損或被損坏﹛或者數量不足,可以將這些貨物單獨放置,以便在船長﹛領航員或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或他們的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這些貨物進行檢查和稱重﹛同時必須將這些貨物記錄在運貨單上一一如果有的話一一,船長﹛領航員或交通工具的負責人可能還需要簽署一份貨物受損的証明﹛
運貨單的修改
第一百零六條 如果首席海關官員認為出具給海關的運貨單或其他文件上有明顯的錯誤或遺漏是由意外事件或疏忽引起的,可以允許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或所有人提交一份修改的或補充的運貨單或文件,改正這些錯誤或補填這些遺漏的地方﹛對出具給海關的運貨單或其他文件上明顯的錯誤改正,或補填任何遺漏的地方﹛首席海關官員可以按照規定收取相應的費用﹛除此之外,進口貨物的任何運貨單或文件均不得改動﹛
船長﹛﹛等有義務對卸載的貨物數量不足或過多給予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1)如果從任何交通工具上卸載的貨物數量或包裝數量比運貨單注明的數量少或多,在首席海關官員的要求下,船長﹛領航員或任何負責人,或他們的代表必須以書面形式對此差异作出解釋﹛
(2)如果第(1)條提到的貨物或包裝還沒有裝運,或還沒有卸載或者已在非原定的目的地卸載,首席海關官員可以要求船長﹛領航員或交通工具的其他負責人,或他們的代表出具适當的文件,証明情況屬實﹛
未經許可,不得在假期或非工作時間內卸載貨物
第一百零八條 未經首席海關官員的書面同意,不得在非工作日和非工作時間內卸載任何貨物,旅客行李和需要緊急卸載的貨物除外﹛
第二章通過海上或內陸水域進口貨物
進入領海的船只不得停靠非海關港口,在接到信號時必須停船
第一百零九條 所有船只的船長在通過海上進入蘇丹領海或通過內陸水域進入蘇丹境內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但為海關工作或在蘇丹港為港口當局工作的船只,以及授權執行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船只除外:
①未經首席海關官員許可,或者不是由于天气或環境等原因,除海關港口之外,不得允許其船只進入任何地方﹛靠岸或与岸上通信;
②在海關所屬的任何船只或飛机,或被授權執行任務的任何船只或飛机呼喊或發出信號的情況下,應當將船只停下來,讓上述船只或飛机上的人登船或靠近﹛
船只應停靠候檢錨地
第一百一十條 駛向或准備停靠任何海關港口的船只的船長必須將船停靠在指定的候檢錨地,等候檢查人員登船檢查﹛
船長有義務為登船檢查提供方便,并簽署報告書
第一百一十一條停船接受登船檢查的船只的船長必須向适當的海關官員提供方便,必須回答該官員填寫海關報告書時需要了解的問題,并在報告書中的申報表上簽字,証明貨物的具体情況,從离開沿途停靠的港口后是否卸載過任何貨物及貨物的种類﹛
船只應迅速前往卸貨地點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在船只停靠候檢錨地,适當的海關官員登船檢查之后,船長應盡快將船只直接駛往适當的停泊地或卸貨地,不得停靠到其他任何地方﹛
提交船只的運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