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條 (1)船長﹛船長指派的船只負責人及船主,應當在船只停靠到有海關關口的任何港口或地方之后的24小時內,向适當的海關官員提交与打算在該港口或地點卸載或轉運有關的那部分運貨單;如果該适當的海關官員要求的話,還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向他提交兩份經核實的上述運貨單的复印件;但是,該海關官員可以允許由船長或船主指定的代理人提交上述材料﹛ (2)無論船只出于什么原因進入該港口或地點,也無論該船只在該港口或地點停留多長時間,都有可能需要出具該船的運貨單﹛
進口運貨單的內容
第一百一十四條 通過海上或內陸水域進口的運貨單必須包含以下具体內容,并有船長或代理人的証明﹛擔保:
①船只的名稱及國籍;
②原出發港的名稱,及沿途停靠的所有港口的名稱;
③船上裝載貨物的种類;
④包裝的數量﹛种類和商標;或者,如果是散裝貨物的話,注明貨物的數量或重量;
⑤裝載貨物的港口,以及提單上注明的原始裝運港;
⑥收貨人的名稱;
⑦如果是轉運貨物,需包含提貨單上注明的最終目的港﹛
現役船只的報關
第一百一十五條 (1)第98至100條﹛第102條﹛第108至114條和第175條不适用于任何外國現役的﹛屬該國政府國防力量一部分的船只,且船上沒有裝載任何需要在蘇丹卸載的貨物﹛
(2)如果任何外國現役的交通工具上除裝有船只或飛机的貯備品之外,還有裝載任何在國外裝運的貨物,這類交通工具的指揮人員,在首席海關官員的要求下,應當:
①提交一份有關這些貨物的數量﹛商標和編號﹛發貨人和收貨人的名稱等詳細情況的書面說明和証明這些具体情況屬實的申明;
②回答向他提出的有關這些貨物的任何問題﹛
失事船主的報告
第一百一十六條 如果船只在到達海關港口之前在蘇丹領海或內陸水域丟失,或者在海岸失事,或者船上的任何貨物被丟棄,只要該船的船長或船主能夠做到的話,應立即在距船只丟失或失事或丟棄貨物的地方最近的海關港口,向首席海關官員提交運貨單,報告該船只或貨物的情況﹛
上岸的貨物將由海關保管,海關列收据
第一百一十七條 從任何船只上卸載下來的貨物上岸后立即由海關保管,在船只上需要托運到某個港口或地點的貨物全部卸載上岸之后,适當的海關官員將為從該船上卸載上岸的而不是按照本法第103條條款的規定直接交付的所有貨物向船長或代理人開列一份收据﹛
﹛
第三章通過陸地進口的貨物
通過陸地進口的貨物應被運到最近的海關關口
第一百一十八條 (1)通過陸地進口的貨物將立即沿規定的陸路運輸路線從邊境運到距進口地點最近的海關關口﹛如果沒有規定的路線,應當沿常規路線運輸,中途不得繞道他地﹛
(2)任何交通工具的負責人在不通過邊境海關關口進口貨物時,應隨身攜帶注明貨物种類和數量的運貨單,并將該運貨單連同一份有簽名的复印件提交最近的海關關口的适當的海關官員,該复印件由海關保留﹛
第四章通過航空進口的貨物
首次只能在海關机場降落
第一百一十九條 如果不是緊急情況,准備首次進入蘇丹的任何飛机均不得降落到非海關机場﹛
在降落非海關机場時,飛行員有義務向專員或海關官員報告
第一百二十條 任何飛机進入蘇丹并降落到非海關机場時,該飛机的飛行員應當立即向專員或海關官員報告,并且應當按照要求向專員或海關官員出具飛行日志,或海關關長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如果机上裝有貨物,還應當出具飛机的運貨單﹛在未得到批准,或該專員或上述官員不在場的情況下,不得卸載飛机上的任何貨物﹛未經該專員或上述官員批准,机上乘客不得离開附近地帶﹛
飛行員有義務報告飛机的失事情況
第一百二十一條 如果飛机在到達海關机場之前在海岸或蘇丹境內丟失或失事,或者飛机上的任何貨物在蘇丹的任何領海或蘇丹的任何州被丟棄,只要該机的飛行員或飛机主人能夠做到的話,應立即在距飛机丟失或失事或丟棄貨物的地方最近的海關机場,向首席海關官員提交運貨單,報告飛机和貨物的情況,不得無故拖延﹛
不得撕開封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撕開或改動由飛机駛离蘇丹的最后离境机場的海關官員在飛机任何部位﹛蘇丹的進境關口或飛机的任何貨物上貼加的任何封條﹛
飛行員有義務將飛机降落候檢登机地
第一百二十三條 自外國進入蘇丹的飛机降落海關机場后,飛行員應立即將飛机開到候檢登机地﹛但是,如果飛行員能夠証實由于他無法控制的情況導致他未能將飛机開到候檢登机地,而且他已經向适當的海關官員報告了飛机的到來,并執行了該官員針對机上貨物做的指示,那么,不能視該飛行員違反了本條的條款規定﹛
飛行員有義務報告并出具相關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外國進入蘇丹的飛机降落海關机場后,飛行員或其代理人在24小時內必須完成以下工作:
①用規定的表格向适當的海關官員報告;
②如實填寫表格中的詳細內容;
③提交報告時,向上述官員同時提交飛行日志或海關關長要求的其他任何文件和運貨單,以及飛机駛离的蘇丹机場的海關官員簽署的貨物申報單和運貨單;
④將飛机上的所有貨物卸載下來,在海關要求的任何地點接受檢查﹛
向海關報告之前不得卸載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