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提交第124條規定的報告,并得到适當的海關官員許可之前,任何人不得卸載飛机上的任何進口貨物;卸載下來的貨物應運到海關貨場﹛
對于可以不通過海關貨場的特免貨物,飛行員應履行的義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 如果飛机裝運的是可以不通過海關貨場的免稅貨物,飛行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未經海關關長許可,在非緊急情況下,飛行員不得將飛机降落到蘇丹境內的非海關机場;在緊急情況下,飛行員應遵守第120和121條規定的條款;
②他應將飛机降落至蘇丹的海關机場,并遵守第123,124和125條規定的條款﹛
應當在合理的時間申報和卸載貨物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在任何机場上的任何飛机內的進口貨物,如果未在合理的時間內申報并卸載,海關部門可以將這些貨物轉移到首席海關官員指定的安全地點,一切風險和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五章通過郵政服務的進口
通過郵政服務進口貨物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貨物通過郵政服務進口時,海關關長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郵政法規規定的貼在郵包上或隨郵包的標簽或申報單,以取代本法要求的申報單﹛這類由發貨人簽署的申報單或標簽上注明的貨物价值及其他具体情況得到海關部門的确認后,可以作為估算貨物應繳關稅的依据﹛
海關關長有權放棄遵守形式
第一百二十九條 當涉及進口貨物時,海關關長可以根据他認為合适的條款和條件,并在同郵政和電報公共公司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如果他認為合适,可放棄遵守本法規定的某些形式上的要求﹛
通過郵政進口的貨物的關稅引起的爭議
第一百三十條 (1)如果在接收通過郵政服務進口的貨物之前,收貨人提出關稅估算得不准确,那么,在收貨人的要求下,應當將這些貨物退給估算關稅地方的首席海關官員,并在該地方對貨物進行檢查,按照檢查的結果重新估算關稅﹛但是,如果貨物的關稅是根据發貨人申報的貨物描述﹛數量和价值正确估算的,那么該估算的關稅應被視為貨物應繳納的關稅﹛
(2)將貨物從郵局取走后,不得要求對通過郵政服務進口的貨物的關稅進行重新估算或退還關稅﹛但是,海關關長可以完全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這樣的要求﹛
第六部分 貨物出口
第一章一般出口
應當通過海關貨場出口貨物
第一百三十一條 除非本法有另行規定,從蘇月出口的所有貨物都必須通過海關貨場,但得到首席海關官員的書面許可,或者根据第184條或第186(1)(a)條規定的特免或簽訂的任何協議條款可以特免的貨物除外﹛
貨物明顯受損
第一百三十二條 如果准備出口的貨物到達海關貨場后被發現明顯損坏﹛毀坏或數量不足,可以被單獨放置,以便當著貨主或承運商,或他們的代理的面對這些貨物進行檢查和稱重﹛同時應當在出口申報單上書面記下這些情況,貨主﹛承運商或他們的代理人可能需要簽署貨物毀損的証明﹛
未按照申報單出口的貨物
第一百三十三條 如果貨主已經提交了一份貨物申報單,但是并未按照申報單的內容出口貨物,貨主應當立即將這一情況報告首席海關官員﹛
出口保証及到港証明
第一百三十四條 (1)首席海關官員可要求申報出口的貨物的貨主提供擔保,保証這些貨物將在申報的地點到港并交付,或者按照能夠令首席海關官員滿意的其他方式進行保証﹛
(2)如果目的港的首席海關官員要求的話,出口商必須向他出具証書,証明這些貨物是按照貨物出口申報的內容到港﹛如果出口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出具這樣的証書,証明他以前曾出口過的任何貨物,或者未能夠提供令首席海關官員滿意的解釋,首席海關官員可以拒絕任何人出口應受海關監管的任何其他貨物﹛
出口和轉運貨物的裝載
第一百三十五條 (1)出口時,未經首席海關官員的書面許可,任何貨物都不得:
①裝載到任何交通工具中,或轉運:
②在非海關關長指定的地點裝載或轉運:
⑧如果未記入運貨單,不得裝載至任何交通工具;
④如果沒有适當的海關官員在場,不得裝載或轉運,需要緊急裝載的旅客行李或壓艙物除外﹛
(2)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負責履行第(1)條規定的條款,但是這樣的責任并不能解除其他人履行這些條款的職責﹛
首席海關官員有權制止裝載或轉運貨物
第一百三十六條 (1)如果有合理的理由,首席海關官員可以在任何時候制止將任何貨物裝載或轉運至任何交通工具﹛
(2)如果船長﹛貨主或其他任何相關利益人要求的話,首席海關官員應當提供一份書面陳述,說明制止裝載或轉運的原因﹛
未經許可不得在節假日或非工作時間裝載或轉運貨物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未經首席海關官員的書面許可,不得在規定的工作日的工作時間以外裝載任何貨物,要求緊急裝載的旅客行李和壓艙物除外﹛
已裝載准備出口的貨物不得再卸載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未經首席海關官員的許可,已裝載准備出口的貨物不得再卸載﹛
第二章通過海上和內陸水域的出口
未經許可,任何船只均不得离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