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獲得适當的海關官員离港許可之前,任何船長都不得离開任何海關港口﹛在适當的海關官員要求時,船長必須出具這樣的許可﹛
申請离港許可
第一百四十條 獲得离港許可之前,船長應當:
①向适當的海關官員提交与在船只离開的地點或港口裝載或轉運的貨物有關的那部分運貨單和一份經証實的﹛按照規定格式的复印件;如果該适當的海關官員要求,還應當提交整個船只的運貨單或复印件;
②回答海關官員向他提出的有關船只﹛貨物﹛乘務員﹛旅客﹛貯備物和航程的問題;
③出具首席海關官員要求的﹛与船只﹛貨物﹛乘務員﹛貯備物及航程有關的所有文件﹛
出口運貨單應包含的具体內容
第一百四十一條 按照第140條規定出具的運貨單應當包含以下具体內容,船長必須証實這些情況屬實:
①船只的名稱和國籍;
②船只裝載的貨物的名稱及种類;
③包裹的數量﹛种類和商標,或者,如果是散裝貨物,注明貨物的數量和重量:
④提貨單上顯示的任何貨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和船只最終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⑤發貨人的名稱﹛
出口運貨單的修改
第一百四十二條 如果首席海關官員認為出口運貨單上明顯的錯誤或遺漏是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的,該官員可以允許船長或船主提交一份經修改的或補充的運貨單,改下這些明顯的錯誤或補充遺漏的事項,并可以因此收取規定的費用﹛除本條條款規定的情況之外,任何出口運貨單均不得改動﹛
拒絕离港的理由
第一百四十三條 (1)首席海關官員可以拒絕簽發船只的离港許可,直至:
①第140條規定的條款得到執行;
②根据本法要求,船只﹛船長或船主應繳納的所有費用或罰款,及船上貨物的所有關稅都已繳納,或者都己按照規定的方式給予了擔保;
③船只的代理商,如果有的話,向首席海關官員提交一份書面申明,表示愿意接受因可能違反本法條款對他的罰款,或者對船長或任何乘務人員的已處以的罰款,并且應當為繳納罰款提供一份擔保﹛
(2)按照第(1)條第?段規定提交書面申明的船只代理人應當負責繳納該船船長或任何乘務人員的罰款被起訴﹛
(3)首席海關官員可以在船只進入港口區域內之后的任何時候要求提交上述第(1)條第?段規定的書面申明,并且可以在提交該申明之前暫停簽發第100條規定的從船只卸貨的許可﹛
簽發离港許可
第一百四十四條 當首席海關官員認為第140條的條款,以及他根据第143條規定要求的任何事項都已得到了執行時,應當向船長簽發离港許可﹛
第三章通過陸路出口
通過陸路出口的貨物應被運到最近的海關關口
第一百四十五條 (1)通過陸路出口的貨物應當被運到距貨物准備出口的地方最近的海關關口﹛
(2)如果邊境地區沒有海關關口,這些貨物應當沿規定的陸路運輸路線直接運到邊境,中途不得繞道他地﹛如果沒有規定的路線,則應當沿通常使用的路線運輸﹛
首席海關官員有權要求出具運貨單
第一百四十六條 首席海關官員可以要求為通過陸路出口貨物的任何交通工具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一份運貨單,同時提交一份運貨單复印件,留給海關保存﹛如果邊境附近沒有海關關口,該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當在交通工具通過邊境之前一直隨身攜帶運貨單﹛
第四章通過空運出口
飛机應當從海關机場出發
第一百四十七條 任何飛机都必須從海關机場离開蘇丹,但是本條的規定不适用于由于緊急事件導致飛机离開海關机場后被迫降落或著陸的情況﹛
飛行員有義務向專員或海關官員報告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任何飛机從非海關机場离開蘇丹時,該飛机的飛行員應當向專員或其代表或海關官員報告,并且應當按照要求向上述官員出具飛行日志﹛如果机上裝有貨物,還應當出具飛机的運貨單﹛未得到上述官員的批准,不得卸載飛机上的任何貨物﹛未經官員的批准,机上乘客不得离開附近地帶﹛
未經适當的海關官員許可,不得通過飛机出口貨物
第一百四十九條 (1)适當的海關官員确信后,應當簽署一份就通過飛机出口貨物的情況簽署一份申明該申明簽署之后,應當被視為通過飛机出口貨物的結關証和許可﹛
(2)在适當的海關官員簽發上述第(1)條規定的申明之前,任何人不得通過飛机出口任何貨物﹛
飛行員有義務在裝載出口貨物之前發出离境通知
第一百五十條 將裝載出口貨物的飛机在任何貨物裝上飛机之前,其飛行員須按照規定的格式,向适當的海關官員提交一份离開机場前往外國目的地的通知,并且應在通知中說明被要求說明的貨物的具体實情﹛
未經海關許可,裝載完畢准備出口的貨物不得再卸載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未經适當的海關官員許可,任何人不得卸載飛机上裝載的任何根据149條已結清關稅出口貨物;同時,不得打開﹛改變或撕破海關官員在准備离開蘇丹飛往國外任何地點的飛机上裝載的貨物上加的鎖﹛做的記號或貼的封條﹛本條條款還應,适用于准備离開蘇丹,但是由于緊急原因又被迫降落的任何飛机﹛
出具文件和离境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