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一條 如果海關要求提交貨物的詳細說明,海岸船只的船長或船主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貨物的詳細說明﹛ 海岸船只裝運的包裹應貼封條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在首席海關官員要求下,海岸船只裝運的所有包裹須在裝運港貼上封條﹛
第十部分 在保稅倉庫存放貨物
海關關長有權建立保稅倉庫
第一百六十三條 (1)海關關長可不時通過自己簽署書面命令,批准在任何地方永久或有限期間內成立一個或多個倉庫或其他安全地,以下稱為"保稅倉庫"﹛應繳納關稅和費用但未繳納這些關稅和費用的貨物將存放在這里﹛在其命令中應明确規定將存放在保稅倉庫的貨物的种類﹛海關關長還可以為這些保稅倉庫或安全地制定有關貨物存放﹛監管﹛提取和控制的規定﹛存放和提取貨物中,以及可能會因為海關在工作時間以外對貨物的監管而產生超時費用及其他任何額外的費用﹛
(2)這些規定應當明确建立保稅倉庫的類型和條件﹛
本法生效前建立的保稅倉庫繼續有效
第一百六十四條 海關關長在本法生效之前簽發的建立保稅倉庫的審批應當被視為依据本法條款的規定而簽發的﹛
對保稅倉庫內的貨物的關稅提供的擔保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按照第163條的規定發布命令之后,保稅倉庫的業主或占有者或他們的代表,應當在任何貨物存放到該保稅倉庫之前,按照海關關長的要求,以契約的形式,或不需要契約而直接作出承諾,保証繳納存放到保稅倉庫的貨物的關稅的保証人﹛為了約束業主或占有者,保証他們遵守本法中与保稅倉庫﹛貨物的存放﹛儲存和提出有關的條款規定,海關關長可以在出現違反這些這些條款的情況下,強制執行該契約或保稅倉庫業主或占有者提供的其他任何擔保﹛
海關對保稅倉庫內的貨物享有留置權
第一百六十六條 為了保証任何人如數繳納存放在保稅倉庫內的貨物應付的所有關稅﹛費用或罰款,海關應對存放在保稅倉庫內的貨物享有第一和最高的留置權﹛
撤回建立保稅倉庫的審批所產生的影響和應當遵循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條 (1)海關關長可以在任何時候通過向保稅倉庫業主或占有者發出一份本人簽署的書面通知,撤回建立保稅倉庫的審批﹛在發出該通知或將其貼到保稅倉庫的三個之后,該倉庫將不再被用作保稅倉庫﹛在這三個月的期限到期之前,海關關長至少要將此通知在當地的報紙上刊登四次,每次的間隔不少于15天﹛如果當地沒有報紙,則應當在發出該通知后的6個星期內在政府公告上發布該通知﹛
(2)海關關長根据第(1)條規定發出的撤銷通知應被視為向在這些保稅倉庫內貨物有利益關系的所有人提出,上述貨物必須在上述三個月的期限到期之前將這些貨物提走,存放到其他保稅倉庫,或海關貨場,或重新出口,或繳納這些貨物的所有關稅和應付費用﹛這些貨物應當從該海關提走﹛在上述三個月的期限內,未經海關關長批准,該保稅倉庫不得再接受任何貨物﹛
(3)按照上述第(2)條規定,三個月的期限到期后,保稅倉庫將不再被用作保稅倉庫,海關官員可以將仍留存在該倉庫內的任何貨物轉移到海關貨場﹛如果這些貨物在被移移到海關貨場后的三個月之內仍未被提走,海關有權根据第86條的規定出售這些貨物,并處理這些貨物的价值﹛
重新度量和測量保稅倉庫內的貨物
第一百六十八條 海關官員可以根据首席海關官員的命令或者在貨主請求并愿意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對存放在保稅倉庫內的貨物重新度量﹛測量﹛稱重或檢查﹛這些貨物的關稅應按照重新度量﹛測量﹛稱重或檢查的結果繳納,除非有合理的理由証明不足的部分或差异是由不合法的手段造成的﹛但是,不允許南方國家的葡萄酒有缺少﹛如果是石油產品,對蒸發﹛泄漏或潑洒的不得超過海關關長不時規定的比例﹛
保稅倉庫內的貨物數量短缺
第一百六十九條 如果不是因為自然損耗或其他合法原因造成存放在保稅倉庫內的進口貨物的包裝數量短缺,在首席海關官員發出書面命令后,該保稅倉庫的業主或占有者應當按照原來存放的包裝內的貨物的數量或价值繳納雙倍的關稅﹛
重新估价存放于保稅倉庫的貨物
第一百七十條 如果貨物在存放在保稅貨物期間价值下降,經貨主申請,并且在首席海關官員認為貨物的价值下降是由自然或意外原因造成的,可以對貨物重新估价,最后的關稅應根据重新估价的結果繳納﹛
保稅倉庫的存放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如果在有關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貨物未能被合法放行并提走,那么,根据海關關長的命令,應當按照第86條規定的目的方式和條件將這些貨物移走并出售﹛
允許建立自由貿易區和免稅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