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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1986年海關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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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 (1)除經部長通過在政府公告上發布命令或者他認為合适的其他方式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海關机場﹛港口和城鎮建立自由貿易區和免稅市場﹛該命令應當明确規定以下內容:

①海關對存放在這些自由貿易區和免稅市場內的貨物可進行全面控制的方式;

②對在這些自由貿易區和免稅市場購買的貨物收繳關稅的方式;

⑧第十部分的條款應适用于這些自由貿易區和免稅市場﹛

第十一部分 其他條款

第一章 乘客行李

乘客有義務將其攜帶的行李提供給海關檢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在到達或离開蘇丹時,乘客應將其在船中或在其他運輸工具中攜帶的行李提供給海關進行檢查﹛但是對于過境或將要去蘇丹境內的另一個海關机場的乘客和机組人員的行李,沒有必要進行檢查,除非适當的海關官員作出明确的要求﹛,

乘客有申報行李內容及回答詢問的義務

第一百七十四條(1)乘客應向适當的海關官員申報行李中的物品,并如實﹛全面地回答适當海關官員提出的詢問;

(2)乘客在船或任何運輸工具中攜帶的,并且根据本法54小節第一段的規定免稅的行李,無須書面申報即可進口或出口﹛

第二章 船和飛机的儲備

對船和飛机的儲備應施加封識

第一百七十五條 當船﹛飛机到達任一海關港口﹛海關机場時,船長﹛飛行員應向适當的海關官員遞交一份船或飛机庫存的儲備品和補給品的种類和數量的清單,以便對其加封﹛但是,可供船上﹛飛机上机組人員和乘客消費不超過15天所必須的合理數量的儲備,應被允許不加封;如果未加封的儲備超過允許的數量,或在該船上或該飛机上發現超過前述申報表中申報數量的儲備,那么,除非進口關稅已付,否則,超過部分將被視為走私﹛在該船或該飛机出口清關并得到离境許可証前,在沒有首席海關官員許可的情況下,如果上述封識被打開,或被封的儲備被提走,那么所有的儲備應被視為走私貨物﹛

儲備品及補給品的消費

第一百七十六條 在船或飛机中存放的物品及補給品,無論是在外國的港口還是在蘇丹裝運的,除非申報將進口到蘇丹,或者按照第23規定簽發的許可進行出信,否則都只能供乘客及机組人員使用或作為船或飛机的補給品,而且在沒有得到首席海關官員的允許的情況下不得卸下﹛

被施加封識的儲備及補給品

第一百七十七條 根据上述情況及例外,船及飛机中裝載的儲備及補給品,在未付關稅或退還關稅的情況下,當船或飛机在任一海關港口﹛机場停留或在將要從一個國內港口﹛地點或飛机場到另一個港口或其他地點的途中時,海關施加的封識不應被開啟﹛

第三章 代理人

限于經特許的代理人可以進行的清關

第一百七十八條 (1)海關關長可以通過公告發布命令,規定代理他人在規定的海關港口﹛檢查站或机場辦理進口貨物或准備出口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清關手續的人,必須是經過适當特許的代理人﹛但是,上述規定不應适用于為個人使用或個人利益的進口﹛

(2)上述第(1)段中提到的特許應符合規定的條件,并且,海關關長可以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隨時拒絕或撤銷上述特許﹛

須提交的授權証明

第一百七十九條 任何海關官員可以要求任何雇員或代理人提交一份他的雇主或委托人的書面授權,而且該海關官員對于沒有按海關官員要求授權的雇佣和代理可以拒絕認可﹛

代理人的義務

第一百八十條 (1)本法中,貨主的代理人應被視為那些貨物的所有人,因而有義務繳納其代理的貨物的應繳關稅,并有義務執行貨主根据本法應執行的与那些貨物相關的規定﹛但是,本法中的任何條款不應解除委托人的任何義務﹛

(2)應由紀律委員會對代理人或其他被指定為代理的人所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并且條例應規定組成上述委員會的方式﹛

(3)在對其他法律中規定的處罰沒有任何損害的情況下,本法條款規定的任何清關代理人或其他可以被指定為代理的人,在沒有合法的理由的情況下私吞屬于海關﹛其他個人﹛或其他公民的財產或工具,或者私吞任何涉及因違反本法而构成違法行為的財產,應被處以一年以下的監禁并處其已私吞財產或工具等值以上的罰款﹛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一百八十一條 任何人如果授權代理人代表自己執行本法的規定,他應對這些代理人的行為和申報負責,代理人所為的与貨物有關的違法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可因此被起訴﹛

第四章 一般特別規定

持有提貨單的人應被視為貨主

第一百八十二條 如果任何人在船長﹛飛行員或他們的代理人簽發的提貨單中被宣布為該運輸工具上貨物的提貨人或指示人,那么,海關可以視這個人為貨主﹛在聲稱對那些貨物享有利益或權利的人對海關關長或任何海關官員提起的任何訴訟中,無論上述被視為貨主的人的交付的行為或將貨物提离的行為是否通知海關,該行為都應构成對海關關長或任何海關官員的适當和充分的辯護﹛

經貨主要求,應提供進口或出口証明

第一百八十三條 當貨主提出要求時,海關應在已繳納應付關稅且出示收据的情況下,向貨主出具一份証明,該証明應包括貨物清單和己繳納進出口稅數額的說明﹛

本法條款的豁免權

*上篇文章: 黎巴嫩1986年海關法16
*下篇文章: 黎巴嫩1986年海關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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