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違法及懲罰
走私及近似的違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1)任何人為以下行為都應被處罰,處罰的方式可以是不少于100鎊的罰款,或不少于1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并處:
①走私任何貨物,無論是否被處理或破坏;
②交易﹛或委托交易走私貨物;
③沒有合法理由,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持有:
(I)在船上裝載企圖在蘇丹轉運或卸下,但倉單上沒有顯示的自外國進境的貨物或者在飛机或其他運輸工具上裝載進入到蘇丹境內的自外國進境的貨物,根据本法第118節第2段的規定要求有倉單,但是倉單上沒有顯示該貨物;
(ii)裝載在正在靠近蘇丹沿海的船舶上的倉單上沒有顯示的自外國進境的貨物,除非可以証明靠近沿海是由惡劣的天气﹛船舶的意外事故或其他必要的原因引起的;
(iii)在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中或運輸工具中發現的自外國進境的貨物或被藏匿在包裹或家具中,或者可以推定為避稅的其他情況下的貨物;
(iV)未經适當海關官員許可,被提离海關貨場的貨物;
(V)可以推定為在沒有完結有關必要手續的情況下,已經或企圖從未設檢查站的地點進口或出口的貨物;
(Vi)在夜晚,未經首席海關官員允許,越過或企圖越過海關關境的貨物;
(Vii)未辦理有關必要的手續且不通過海關貨場進出口或企圖進出口的貨物;
(Viii)在未付應繳關稅的情況下,進出口或企圖進出口的貨物;
(ix)在海關邊境附近發現的貨物,無法証明該貨物已經進口或出口,也沒有能証明上述情況的令适當海關官員信服的正當理由﹛
(2)如果船長﹛飛行員或者運輸工具所有人在走私活動中使用或允許使用其運輸工具,那么,他應被處以相同的處罰﹛
其他特定的海關違法行為
第一百九十九條 任何人為以下行為,應被處以法庭判定的數額的罰款﹛1個月至5年的監禁,或兩者并處:
①進口或出口任何禁止進出境或限制進出境貨物,違反有關該貨物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
②企圖欺騙海關,逃避繳納應納稅款;
⑧企圖欺騙海關,騙取退稅;
④申報的任何部分有錯誤或不确切的地方,或發票不正确﹛偽造或低報价格;
⑤為通過任何文件,准備﹛提交或接受聲稱是真實的但實際上是虛假的發票;
⑥在任何向海關官員提交的申報或文件中有錯誤的陳述,或在任何提交或遞交海關官員的陳述或文件中有錯誤的語句;
⑦篡改任何文件或法律文書﹛或者偽造海關官員為了証明文件或法律文書的真實性﹛或為了貨物的安全﹛或為了完成其他海關事務而放置或使用的印章﹛簽名﹛簽起首字母或者其他標記;
⑧將匯票或其他記名的﹛空白的﹛或可填滿后作為自外國進口貨物的發票的單据帶進蘇丹或持有上述單据;
⑨未通知海關關長出售貨物的具体情況,非真正的進口人通過出售或取得對价處分根据本法第186小節訂立的協議項下的為特定的實体﹛机构或個人全部或部分免稅進口的貨物;
⑩在任何可能影響海關官員執行其職務的細節上誤導海關官員;
(11)未經授權,改變﹛開啟或破坏任何海關監管貨物的封識;
(12)拒絕或不能回答問題或提供文件;
(13)未經首席海關官員允許,出售﹛為出售而報价﹛為出售而占有﹛或者為其他貿易目的,在港口裝載任何貨物上船,但是沒有按照本法第113小節和第114小節的規定在倉單中標明的;'
(14)以禁止進口或限制進口為借口出售或為出售而報价:
(15)不管其他法律如何規定,在海關官員或警衛執行其職務時阻止﹛妨礙或襲擊海關官員或警衛﹛或做任何妨礙依据本法的檢查的事情﹛或出于本性妨礙依据本法的檢查﹛或作出任何行為出于本性的妨礙對違反本法的行為的取証工作﹛阻止海關官員或警衛扣留任何人﹛或者企圖為上述行為﹛
提取或破坏保稅倉庫內的貨物
第二百條 任何人為以下行為,應被處以法庭判定數額的罰款,或不超過10年的監禁﹛或兩者并處:
①未經适當海關官員許可,被提离海關貨場的貨物;
(V)可以推定為在沒有完結有關必要手續的情況下,已經或企圖從未設檢查站的地點進口或出口的貨物;
破坏海關監管貨物或海關監管貨物文件
第二百零一條 任何破坏任何海關監管貨物或与海關監管貨物有關的文件的人,都應受到不少于規定稅款的罰款,或1個月至10年的監禁,或兩者并處的處罰﹛
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二百零二條 任何違反本法或根据本法制訂的條例的人,本法中沒有對其進行處罰的規定,那么,他應被處以法庭規定數額的罰款﹛或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兩者并處﹛
支付罰款的連帶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 如果几個人被判決對罰款承擔連帶責任,那么任何一個人都應支付全部罰款﹛
對某些刑法條款的适用
第二百零四條 當涉及到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刑法中有關刑事責任﹛教唆﹛未遂和刑事共謀等的規定應被适用﹛
在其他處罰之外沒收
第二百零五條 有權的法庭應根据本法判決違法者在承擔其可能被判處的其他處罰外,并承擔處罰﹛
首席海關官員暫扣貨物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