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貨物裝卸費和運輸費 ﹛﹛第五條
﹛﹛貨物在海關或港口倉庫的運輸車輛費﹛裝卸費﹛搬運費﹛移交費﹛散貨的開包﹛封包﹛運輸費和其他辦理海關手續及貨物交接所發生的費用均由貨主承擔﹛伊朗海關或港船組織如認為必要,可以讓所屬各海關或港口開展上述全部或部分貨運業務﹛按內閣批准的貨運業務种類和价格向貨主收取費用﹛
﹛﹛注解一:出口商品免除75%的運輸費用,沿海貿易商品在發貨海關按出口商品收取運費,在目的地海關按進口商品收取運費﹛
﹛﹛
﹛﹛經海關同意,在非海關或非港務局場地卸貨和移交貨物,不收取運費,如果海關或港務局承擔了部分運輸業務,收取20%的入關或出關運輸費﹛
﹛﹛注解二:擁有貨物卸﹛運輸服務能力的海關或港務局,(擁有必要的設備)不允許個人或机關在海關或港務局用自己的器械裝卸﹛運輸貨物,(伊朗國家鐵路局除外),除非他們按規定支付裝卸費和運費,并承擔任何一种由他們造成的損失﹛關于貨物境內單程運輸業務,如海關管轄內由海關或港務局提供貨運服務﹛收取全部運輸費用,如海關或港務局提供了部分貨運服務,收取20%的運輸費用,如未提供任何服務,收取全部運輸費用的10%﹛
﹛﹛注解三:允許伊朗海關或港船組織(視情況)在必要的時候建議內閣調整任何一個海關或港務局的貨物裝卸費和運輸費﹛
﹛﹛注解四:允許伊朗海關把貨運收入存入國庫專門賬戶﹛按財經部長批准的預算購置﹛修理﹛租賃所需机械設備﹛運輸車輛(包括吊車﹛起重机﹛卡車和運輸工具)﹛貨物核查人員的交通工具;提供車廂租賃費﹛倉庫和碼頭之間的鐵路軌道修建費﹛
﹛﹛第三節﹛﹛特殊服務
﹛﹛第六條
﹛﹛在非工作時間如果申請辦理在海關內或海關外的全部或部分貨物的海關手續,只要得到海關或港務局的同意并按內閣批准的規定支付了特別服務費方能辦理﹛
﹛﹛注解一:特別服務費按小時計算﹛
﹛﹛第七條
﹛﹛申請特別服務需填寫特別服務申請表,并遞交給當地海關或港務局,申請表應著名以下內容:
﹛﹛1.服務的种類﹛
﹛﹛2.貨物的數量﹛
﹛﹛3.加班工作時間﹛
﹛﹛4.辦理特別服務的地點﹛
﹛﹛
﹛﹛對內容不全的申請表不予受理特別服務﹛
﹛﹛
﹛﹛貨船的每一個貨艙﹛火車的每一節車廂﹛每一輛卡車﹛倉庫的每一個庫門均算作一個獨立的工作地點,申請者必須在申請表中予以注明﹛不需太多關照的單一品种散貨的裝船,既使有多個貨艙需裝貨,仍可按一個特別服務點計算﹛
﹛﹛第八條:
﹛﹛在辦理特別服務的地點必需由海關或港務局指定一個獨立三人或少于三人的小組來實施和監督特別服務﹛
﹛﹛注﹛解:如果海關或港務局預計申請辦理特別服務的時間不夠,可以在簽發特別服務許可時授權于組長讓貨主增加申請特別服務的時間并收取其費用﹛組長應將收取的費用在第二天第一工作時間交給收費處,收据交收款人簽字﹛
﹛﹛第九條
﹛﹛如果申請人在支付了特別服務費后,因某种原因想放棄此項服務,并在小組人員被派出前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了自己的決定,已支付的費用將予以退回﹛否則,所收取的費用將作為政府的永久性收入,不予退還﹛
﹛﹛第十條
﹛﹛任何個人﹛任何部門要求辦理任何地點特別服務的申請表應分別遞交,同一艘貨船的几個貨艙﹛同一個倉庫的几個庫門﹛同一列火車的几節車廂只需遞交一份申請,但需在申請表中注明所有需要提供特別服務的地點,注明所需特別服務是一次性提供還是分几次提供,以便海關或港務局确定派几個小組前往工作﹛
﹛﹛第十一條
﹛﹛在公休日或非正常工作時間辦理特別服務,條件如下:
﹛﹛1.辦理海運﹛陸運﹛空運貨物的卸貨﹛
﹛﹛2.雖已辦理了海關手續,但因時間不夠﹛貨物太多﹛裝貨設備缺乏而未能將貨物運出海關﹛
﹛﹛3.在非工作時間對貨物進行評估應符合如下條件:
﹛﹛按要求填寫了申報單,按程序辦理清關手續,下班前清關文件交到評估處,因到了下班時間未能辦理評估的﹛
﹛﹛4.由當地海關關長認定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