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下文所述的工作在任何時候不論是工作日或節假日不需事先提出申請﹛不需取得許可﹛不需支付特別服務費均給予辦理﹛
﹛﹛
﹛﹛對旅客和郵遞員個人物品的檢查﹛郵件的裝卸﹛
﹛﹛船運公司或運輸公司的代表應及時通知當地海關關長或港務局長,事先向海關和港務局遞交簡明申報表﹛提貨單和其他單証复印件,以保証所需的官員能到現場監理郵件和貨物的裝卸﹛
﹛﹛
﹛﹛注解一:本條所提及的運輸工具包括輪船﹛火車﹛飛机或其他運輸工具﹛只要按時進出港,不需事先通知海關或港務局﹛
﹛﹛
﹛﹛伊朗海關或港務局應安排足夠的值班人員,辦理旅客和信使的出入境手續,檢查出入境人員的行李和郵袋﹛
﹛﹛注解二:運貨卡車或火車可能在非工作時間和尚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進入海關,臨時停放海關等待檢查和交貨,對此,海關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特別服務費的收取方式如下:
﹛﹛1.工作時間在內海關外辦理的特別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作為海關或港務局的其他收入﹛
﹛﹛2.每月末按小時為加班職員發放的加班費費用從假日和非工作時間收取的特別服務費中支出,而不是從政府預算中支出,剩余的特別服務費可以保留﹛
﹛﹛
﹛﹛白天加班費按聘用規定或勞動法規定支付,晚上加班費是白天加班費的兩倍﹛
﹛﹛注﹛解:當地海關可將剩余的特別服務費用于下列支出﹛
﹛﹛1.支付特別加班費﹛支付未直接參与特別服務但与特別服務有關的職工午餐費﹛
﹛ 2.如果特別服務費還有剩余,可以以國家財產的名義為職工購置生活用和工作用交通工具﹛
﹛﹛第四節﹛﹛申請商檢和商檢費﹛商品分類費
﹛﹛第十四條
﹛﹛商檢費是指伊朗工業標准研究机构通過鑒定商品的种類及樣品來确定商品的關稅,并按內閣批准的稅率向申請人收取的商檢費用,此費用用于伊朗工業標准研究机构檢驗室的擴大和完善﹛
﹛﹛商品分類費或特別商品分類費是指在确定商品樣品的關稅后按內閣批准的稅率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此費用作為海關的其他收入﹛
﹛﹛第五節﹛﹛監管費
﹛﹛第十五條
﹛﹛貨物被允許從一處運往另一處,運輸期間貨物一直處于海關人員的監管下,申請人在遞交運輸許可和申請時按內閣批准的規定向海關支付監管費﹛
﹛﹛第六節﹛﹛保管費
﹛﹛第十六條
﹛﹛保管費屬﹛海關法﹛第二條第六款的特別服務費范疇,即貨物在專門倉庫﹛公共倉庫﹛冷庫﹛海關外場地的保管費和被轉移貨物的運輸監管費﹛貨主按內閣批准的規定向海關支付此筆費用﹛按本實施細則第13條的規定此費用存入海關帳戶﹛
﹛﹛
第三章﹛﹛免稅
﹛﹛第十七條
﹛﹛已刪除﹛
﹛﹛第十八條
﹛﹛涉及﹛海關法﹛第37條第2款規定的任何商品均需有外交部給伊朗海關的書面同意免稅函,免稅申請表應詳細描述貨物的規格,伊朗海關根据外交部的意見給該貨物出具免稅通知,免稅申請表需有申請單位領導的簽字,在辦理了所有的相關手續后可提貨﹛
﹛﹛第十九條
﹛﹛已刪除﹛
﹛﹛第二十條
﹛﹛除下面注解外已刪除﹛
﹛﹛注﹛解:本條注解所述的旅客是指持有護照或許可証從正常途徑入境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為定居伊朗而入境的外國人可享受﹛海關法﹛第37條第6款的特權獲許在伊朗居住﹛
﹛﹛第二十二條
﹛﹛享受﹛海關法﹛第37條第7款特權的伊朗人和外國人可攜帶与其工作和職業有關的用品入境﹛
﹛﹛1.那些人從事的職業需獲得伊朗駐該國領館的証明,在沒有伊朗領館的地方,當地机构出具的証明也可﹛
﹛﹛2.証明信應在他們入境前一個月或入境后9個月內交伊朗海關﹛
﹛﹛第二十三條
﹛﹛享受﹛海關法﹛第37條第8款免稅的條件如下:
﹛﹛遺產繼承証明出具后3年內繼承人所繼承的物品家具可進入伊朗﹛
﹛﹛第二十四條
﹛﹛
﹛﹛﹛海關法﹛第37條第9款規定的商品清關條件如下:
﹛﹛1.已刪除﹛
﹛﹛2.外國政府﹛個人﹛机构贈送給政府部委﹛政府机构及其下屬部門﹛市政府和大學的禮品,應在發票和有關單据上予以注明再辦理海關手續﹛
3. 外國政府﹛個人﹛机构贈送給伊朗紅新月會﹛慈善福利机构的禮品,應在發票和有關單据上予以注明,經財經部或衛生醫療培訓部批准后再辦理海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辦理﹛海關法﹛第37條第10﹛12﹛13﹛14﹛18﹛19﹛20款規定商品的清關手續應按﹛海關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在遞交了報關單﹛有關的文件和証明后方可辦理﹛
﹛﹛第二十六條
﹛﹛無价格商業樣品是指外商或厂家在樣品外包裝上貼有﹛無价格樣品﹛標簽﹛沒有實際价格只能作為樣品的商品﹛雖然樣品的价值甚微,但仍可以用于買賣,為此,仍需支付海關稅﹛商業利潤稅和海關費用﹛
﹛﹛
﹛﹛有實際价值的樣品,貨主可以在海關官員一起按海關關長的指令將改造其為非使用品﹛非賣品,然后免稅清關﹛
﹛﹛第二十七條
﹛﹛辦理﹛海關法﹛第37條第15款規定商品的清關手續如下﹛
﹛﹛1.有普通外包裝和容器的商品無需分別填寫申報單,因為申報的商品本應包括裝商品的容器和外包裝﹛
﹛﹛2.﹛海關法﹛第37條第15款規定的滑輪和支架是指需返回的滑輪﹛鋼絲支架﹛鋼絲繩或原材料做的支架,不包括商品本身帶有的可以零售的滑輪和支架﹛
﹛﹛3.在辦理上述條款最后一部分內容的滑輪﹛支架的清關手續時,不需另行填寫申報單﹛
﹛﹛4.出口商品的普通外包裝和裝商品容器在商品取走后應恢复原樣運返回﹛原樣被退回的出口商品需從新辦理所有的海關手續﹛
﹛﹛注﹛解:﹛海關法﹛第37條第15款所規定所述的原樣是指被退回的容器或商品出口后未被使用過﹛
﹛﹛第二十八條
﹛﹛辦理﹛海關法﹛第37條第16﹛17款規定的商品清關手續時不需填寫申報單,此類商品在辦理了所有手續并取得放行單后可從海關提貨﹛
第二部分:進口條件与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