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海運貨物進口
﹛﹛第二十九條
﹛﹛衛生官員簽發登船許可后,海關登船代表將專用登記冊交船長或運輸代理填寫,登記冊應填寫下列內容并有船長或船長代表簽字,待船進港時交海關﹛
﹛﹛1﹛船只序號(由海關确定)
﹛﹛2﹛船只進港日期和船行號
﹛﹛3﹛船只种類
﹛﹛4﹛船只名稱
﹛﹛5﹛船長姓名
﹛﹛6﹛船只懸挂的旗幟
﹛﹛7﹛船只的裝載量
﹛﹛8﹛需卸載的貨物件數和重量( 吨公尺)
﹛﹛9﹛出發港和目的港
﹛﹛10﹛船員人數
﹛﹛11﹛旅客人數
﹛﹛12﹛船上儲存的食品數量
﹛﹛13﹛船上是否裝有易燃易爆品﹛武器﹛毒品或海關法規定的禁止入關的其它物品﹛
﹛﹛14﹛運往伊朗其他港口的貨物件數﹛
﹛﹛15﹛運往其他國家的貨物件數﹛
﹛﹛第三十條
﹛﹛如海關官員确認船上的食品數量超出實際需要時,在保証船員或旅客在停船期間所需食品的前提下,可以查封食品庫,必要時,食品庫可以在海關的監督下打開或關閉﹛
﹛﹛第三十一條
﹛﹛如船上有本﹛實施細則﹛第29條第13款規定涉及的武器﹛易燃易爆品﹛毒品或法律禁止入境的其它物品,海關官員應將上述物品封存在船上安全穩妥的地方并通知船長,或將上述物品登記造冊存放入海關倉庫,當船离港時如數退還﹛
﹛﹛第三十二條
﹛﹛船長或運輸代理在填寫并遞交本﹛實施細則﹛第29條的登記冊后應對要在本港卸載的貨物進行簡單申報,申報單交給海關官員,申報單一式兩份,每份申報單需附有貨物總清單(MANIFEST)及每項貨物的提貨單,申報單中未填寫的地方需予以注明﹛(其中一份申報單和貨物總清單,將由海關交給當地港務局)簡易申報單必須用波斯語填寫并包含以下內容:
﹛﹛1.貨物出發港和目的地港國家的名字﹛
﹛﹛2.包裹的种類﹛數量﹛嘜頭﹛序號及毛重﹛
﹛﹛3.包裹內貨物的种類,如有可能填寫貨物的淨重和价值﹛
﹛﹛4.提貨人姓名(貨物必須交給此人)
﹛﹛5.填表人姓名﹛住址及簽字﹛
﹛﹛6.船名﹛國旗﹛出發港名﹛船長或船主的姓名﹛
﹛﹛如貨物很多,船長可以在申報單中注明全部貨物的數量,但需在貨物總清單的每一頁上簽字﹛
﹛﹛注解一:簡易申報單和所附貨物總清單,不能有任何涂改,船長必須在自己簽字的上方寫明這一點﹛如貨物總清單必須修改,船長應在每處修改的地方簽字,并在申報單船長簽字的上方注明哪些地方進行了修改﹛
﹛﹛注解二:不按本條款規定填寫的任何申報單或貨物總清單,海關官員可將其退回給船長進行修改,只要還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不許船只卸貨﹛
﹛﹛注解三:海關可以要求船運公司按海關提供的格式制作貨物總清單﹛
﹛﹛第三十三條
﹛﹛因遇到不可抗拒的事件,船長或貨主沒有所需單証文件,可以按本﹛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的要求遞交申報單,可以向當地海關關長申請卸載全部或部分貨物的許可,并在海關官員監督下清點貨物﹛
﹛﹛許可証規定了遞交申報單的期限,在申報單遞交之前,運貨司机或船長必須執行海關關長指令的一切安全措施﹛
﹛﹛如果船上裝有運往其他港口的貨物,運貨物時應備有一份簡單的申報單,并且必須有入境海關關長的簽字﹛
﹛﹛第三十四條
﹛﹛卸貨時必須要有當地海關出具的書面許可和相關監督人員在場﹛
﹛﹛第三十五條
﹛﹛在遞交申報單和貨物總清單后,船長在卸貨前將經過修改或補充的申報單和貨物總清單作為附件補交海關,海關將予以接受﹛
﹛﹛如果船長証實已接到指令需卸載本應留在船上的貨物,或保留已登記并開始卸載的貨物,即使卸貨已經開始,海關仍可以接受船長遞交的本條規定的補充申報單和貨物總清單﹛
﹛﹛第三十六條
﹛﹛船只往碼頭或貨車上卸貨時港務局應通知當地海關派員監督卸貨﹛
﹛﹛為已卸載貨物的數量和規格造報表時,船運公司和港務局或海關的核檢員應分別填寫已卸貨物清單,貨物核檢后,船運公司和港務局或海關核檢員應相互核對所填寫的清單并簽字﹛最后,把已卸載的貨物數量登記打印到一式三份的統計表中﹛
﹛﹛船運公司和海關或港務局核檢員將造報表和貨物清單進行核對﹛如果必要,可重新核查已卸貨物的數量及規格,待确認后簽字并將其中一份交海關統計﹛
﹛﹛簽字后的造報表被視為卸貨的証明,自接受造報表始,海關或港務局將對所卸貨物負責,造報表將作為貨物結算的依据﹛
﹛
﹛﹛注﹛解:如果船長有正當理由無法將貨物總清單中注明的貨物按嘜頭和規格進行拆分和交付,可以在取得海關或港務局同意﹛在船運公司代表的監督下將貨物卸到駁船或指定的地點,然后對貨物進行拆分并交給海關或港務局的倉庫管理人員﹛
﹛﹛船運公司代理可派一人或多人監督貨物的拆分工作直至結束,海關或港務局在貨物的拆分交付工作結束后,承擔對貨物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