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卸貨時,如果有貨物掉入水中,不管打撈上來与否,海關或港務局點貨人員應与船長或大副一起立即將此事經過記錄在案并說明貨物規格,記錄一式三份,船長保留一份,其余兩份作為申報表和貨物總清單的附件﹛
﹛﹛第三十八條
﹛﹛海關或港務局工作人員在清點貨物時,如發現貨物有損坏或被動過或貨物的嘜頭和主要序號無法看清,不能允許卸載,必須留在船上,待其它貨物卸完后,再對上述貨物按下列方式處理:
﹛﹛1 .如貨物的嘜頭或序號無法看清,必須仔細辨認,如船長或船運公司代理能辨認其嘜頭和序號,應將嘜頭和序號清楚地寫在貨物上,并登記在案;如無法辨認,將情況与貨物重量一同記錄在案﹛
﹛﹛2.如貨物的包裝被損坏或有被動過的痕跡,每件貨物都必須過秤登記,如貨物需要重新核檢和捆綁,必須要將核檢和捆綁情況進行記錄,并由相關工作人員和船長委托的代表簽字﹛在重新核檢和捆綁貨物,如船運公司愿意,可以在貨物上蓋章,并將情況進行記錄﹛
﹛﹛
﹛﹛注﹛解:本條所指出的貨物,一旦由海關和港務局接收,本﹛實施細則﹛第38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就算執行完畢﹛
﹛﹛第三十九條
﹛﹛最終移交海關或港務局的貨物數量,應与申報單﹛貨物總清單以及所卸貨物短缺附件提到的貨物總數量一致,船長或船運公司代理和海關或港務局相關人員一起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并簽字﹛關于所卸貨物的短缺情況將按﹛海關法﹛第28條以及本﹛實施細則﹛第6部分d的規定,對船長或船運公司進行處置﹛
﹛﹛注﹛解:海關或港務局應在卸貨后15天內,對所有海運進關貨物進行結算,并向船運公司出具最終收据﹛
﹛﹛第四十條
﹛﹛監督卸貨﹛監護貨物從卸貨點到海關或港務局倉庫的運輸,是船運公司和海關或港務局核檢人員的責任﹛貨物在倉庫的堆放﹛登記﹛最終交付﹛交接表格的格式,交接表格的份數﹛其他有關卸貨﹛移交等手續均按伊朗海關總署和港船組織統一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根据本﹛實施細則﹛規定,船主或船長的所有職責可以由船運公司代理履行,船運公司代理承擔相關的一切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未設港船組織直接代理的港口,伊朗海關將代港船組織執行本﹛實施細則﹛和伊朗港口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空運貨物進口
﹛﹛總﹛綱
﹛﹛
﹛﹛只要伊朗仍是1944年12月7日簽約﹛1949年7月20日的芝加哥國際航空協議成員國,所有簽約國的飛机必須遵守該協議提出的規定﹛附件9中的現行規定﹛以及以后与海關有關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机長或運輸公司的代理應在飛机降落后,立即將貨物總清單﹛需卸載貨物的運單交給海關﹛
﹛﹛如机上沒有需卸載貨物,只交貨物總清單,并注明無卸載貨物﹛
﹛﹛第四十四條
﹛﹛一旦飛机抵達机場,海關人員立即封存裝有供机上出售商品的柜子和供机上使用的食品﹛飲料柜子﹛如飛机在机場滯留,可以在海關人員的監督下開啟柜子,提取所需食物和飲料,然后重新封存﹛
﹛﹛第四十五條
﹛﹛空運貨物所需的其他海關手續,按海運貨物入境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根据本﹛實施細則﹛規定,航空公司代表可以代机長行使所有職責,并承擔所有的責任﹛
第三章 陸運貨物進口
﹛﹛第四十七條
﹛﹛所有進入伊朗境內的貨物,必須從伊朗海關規定的路線進入,并將貨物交給入境海關﹛貨運主管或貨運代理必須填寫貨物申報單兩份附上貨物總清單和需交付貨物的運單一并交給海關﹛
﹛﹛申報單應按本﹛實施細則﹛第32條要求填寫,上面要注明運輸工具的种類﹛國籍﹛貨物名稱和起運地﹛貨主姓名以及運貨人的姓名﹛
﹛﹛第四十八條
﹛﹛
﹛﹛在特殊情況下,貨物可能從非規定路線入境,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貨物必須是永久進口
﹛﹛2.進口商在貨物入境前至少24小時向入境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改變入境路線的原因﹛入境的時間和地點,書面申請應在海關工作時間內送到,并獲得海關書面許可﹛
﹛﹛海關關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可同意貨物入境,但應派至少兩名海關人員監督貨物入關﹛許可証規定的貨物在監護人員到達前不許入關,許可証應始終与貨物同行,否則將被視為走私貨物﹛
﹛﹛第四十九條
﹛﹛如果貨物通過鐵路運輸入境,且邊境線离海關有一段距离,火車入境后應立即停到第一個海關站﹛
﹛﹛海關站站長應清點車廂數量﹛登記車廂序號,對貨車車廂進行鉛封﹛站長或其代表登車引導火車到海關指定地點卸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