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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海關法實施細則6
中國海關綜合信息資訊网-海關通關報關咨詢/進出口統計數据關稅查詢
﹛﹛第五十條

﹛﹛如進口貨物的价值不超過二万里亞爾,進口商申請立即清關提貨,海關可以同意進口商的口頭申請,而不要求其遞交申報單和運單﹛

﹛﹛如果提前提貨,貨主應在提貨收据上簽字,提貨收据應与貨物一起登記在海關倉庫出入庫單上﹛

﹛﹛第五十一條

﹛﹛如運貨人是文盲無法填寫申報單,海關經辦人員應按貨運文件幫他填寫申報單﹛運貨人的姓名應按其身份証填寫,并且運貨人應在申報單下方按手印﹛

﹛﹛第五十二條

﹛﹛貨物的卸載﹛貨物到海關的運輸﹛貨物的堆放﹛貨物向海關移交方式以及辦理對已損坏的﹛被動過的﹛有缺陷的貨物﹛實收數量与申報表﹛運單不符的貨物進行登記和監護等手續參照海運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本章中各种手續辦理程序和表格格式由伊朗海關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一般旅客入境條件和規定

﹛﹛第五十四條

﹛﹛所有入境旅客,在辦理了入境手續后,應認真填寫旅客專用申報表,將隨身物品填入申報表﹛如海關發現有未申報的物品,將按﹛海關法﹛第四章有關規定處置﹛

﹛﹛注﹛解:伊朗海關可以在任何一個海關站根据需要用特殊的方式對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第五十五條

﹛﹛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

﹛﹛A.如物品屬非貿易性質的,無論是獲許可的還是未獲許可的(違禁品除外)如符合其他規定辦理了海關手續后可帶走﹛

﹛﹛B.如物品屬貿易性質的,

﹛﹛1. 對于允許進口商品:如能出具商業部頒發的商業証或專門協議,按進口商品辦理清關手續﹛

﹛﹛2.對于未允許進口商品:邊境海關應按有關規定對旅客隨身攜帶的非允許進口商品或禁止進口商品進行登記扣留并要旅客簽字﹛海關應告知旅客,如其愿意,以上貨物在四個月期限內可以帶离伊朗;如在規定期限內物品沒有帶离伊朗,將按有關規定予以沒收﹛被扣物品應填寫被扣物品清單(物品的規格和數量)并有旅客簽字,旅客保留一份清單﹛

﹛﹛注﹛解:如旅客一年內數次入境,每次都攜帶按本條規定應退回的非許可進口物品,對此物品不再作帶出境外處理,而立即予以沒收﹛

﹛﹛第五十六條

﹛﹛如离境旅客向海關申報的物品中有禁止出口的物品,海關應告知旅客,并要求其將該物品退回伊朗國內,但不予處罰;如海關查出旅客攜帶了禁止出口物品但未向海關申報,應按﹛海關法﹛第四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五十七條

﹛﹛如國外旅客入境后短期逗留伊朗,為避免進出關手續,逗留期間不用的箱子或行李可寄存在海關倉庫﹛如果物品總清單中包括寄存的箱子和行李,按托運物品的有關規定處理;但如果未包括,要向旅客出具入庫單并交倉庫登記,入庫單應注明物品的名稱﹛數量﹛重量﹛大約价值,旅客應与海關一起在相關人員的監督下,對物品進行漆封然后移交倉庫,如旅客不要求漆封,應在入庫單中注明,待旅客出境提取時,必須出示入庫單并經海關主管官員确認﹛如入庫單遺失,應到海關補辦手續﹛

﹛﹛注﹛解:如果物品在海關倉庫存放時間超過10天,從第11天起至提貨之日止收取倉儲費﹛如果四個月內或在﹛海關法﹛第22條注解2規定的期限內不辦理提貨和永久進口手續,將視為無主物品,按有關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出發時,旅客將旅行用品和私人物品交運輸公司托運,如托運物品在旅客到達前﹛后一個月內到達,將視為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旅客用護照即可辦理提貨手續﹛

第三部分 貨物的倉儲

第一章﹛﹛貨物入庫的程序

﹛﹛第59條

﹛﹛海關同意入庫的貨物,需附有簡易申報單或報關單﹛出口許可証﹛過境許可証﹛臨時進口許可証或沿海貿易許可証或國內過境許可証﹛

﹛﹛根据本﹛實施細則﹛規定,填寫詳細報關單和提供清關文件的貨物不需再填寫簡易申報單﹛

﹛﹛注解一:如出口貨物數量太大而無法一次運進海關,經當地海關關長書面同意可以將貨物分批運進海關,每批貨物進關時附上書面申請書并注明貨物的規格﹛

﹛﹛注解二:被扣留登記的走私物品入庫時,應有海關有關部門的函件,函件應注明被扣物品的規格并交倉庫﹛如縣級海關或權力机關將被扣物品送往其他海關或海關總署進行檢查和拍賣,應移交運單并附上本單位函件,函件應注明物品的規格﹛

﹛﹛第60條

﹛﹛移交海關倉庫的任何物品應立即辦理入庫登記手續并出具入庫單交物品移交人﹛

﹛﹛注﹛解:如海關有很多倉庫,入庫物品除在相關倉庫進行登記外,還應在海關倉庫總卷宗中進行登記﹛

﹛﹛第61條

﹛﹛物品入庫卷宗和入庫總卷宗﹛物品監護方式﹛物品出入庫登記程序﹛物品在倉庫內如何放置﹛物品清點核查制度,以及物品交接和監管等具体做法由伊朗海關總署和港船組織共同制定并通知各海關和港務局執行﹛

第二章 貨物在海關倉庫的滯留期

﹛﹛第62條

﹛﹛貨物在海關的滯留期自遞交簡易申報單和貨物總清單或出具入庫單之日起四個月,不管有糾紛貨物在滯留期內在入境海關一直滯留還是暫時滯留或作為境內過境直接運往允許其入境的海關﹛

﹛﹛根据﹛海關法﹛第22條注解5,在机場的滯留期為兩個月﹛

﹛﹛第63條

﹛﹛貨主在四個月滯留期結束前或滯留期剛結束貨物被拍賣前向伊朗海關申請延長滯留期,伊朗海關可根据﹛海關法﹛第22條注解2同意貨物最多再延期四個月﹛

*上篇文章: 伊朗海關法實施細則7
*下篇文章: 伊朗海關法實施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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