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國家進出口政策,對海關倉庫和監管區貨物按國家政策進行管理,并對該貨物在履行完必要的法律手續和在貨主或其合法代理人辦理妥清關手續前的運輸進 行監管;
2. 執行國家有關進出口法律﹛法規及通告,對進出口貨物計征商業稅和關稅,并將所征收關稅存入有關机构賬號內;
3. 對進出口貨物進行估价和規定适用關稅稅則;
4. 對邊境貨物過境進行管理和監督;
5. 根据有關法規打擊走私和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
6. 收集﹛整理和發布外貿統計數字(進口和出口);
7. 對貨主和海關之間就執行海關規定和規章存在的异議進行調查和處理;
8. 按照國家現行的規定﹛規章審核報關單据和清關文件,正确應用清關條件,准确征收關稅,補征不足部分,退回多征部分;
9. 對執行海關的運行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10. 改進海關体制和實施机械化(自動化)体系,如海關數据自動化体系;
11. 在國家經濟政策指導下,完善進出口規章﹛規定﹛海關法及其相關規定;
12. 增強与ECO組織和伊斯蘭會議組織成員國的海關事務聯系,以求交流經驗﹛加強合作;
13. 履行有關臨時准入﹛暫行出口﹛沿海貿易﹛國際和國外轉口的海關手續;
14. 對免稅商店﹛外交人員隨身攜帶行李物品和國際郵政等執行有關海關規定;
15. 根据有關規定,鑒別遺棄物品并將其移交給遺棄財物收集和出售組織;
16. 履行本國海關代理的有關事務;
17. 調研并執行WTO推介的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