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從嚴治關方針,加強海關廉政建設,促使關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貫徹政策,維護國家利益和海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施﹛海關總署關于海關人員行政執法方面違反法律法規和失職追究責任的的若干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适用于關區所有海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關區工作人員凡有違反有關規定放縱走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和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行為的,必須嚴肅追究其行政責任,构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机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行政開除處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偷蓋海關印章放私的;
﹛﹛﹛(二)竊取海關封志﹛特种印油﹛防偽標簽﹛IC卡﹛讀卡器或其它防偽用品用于非法活動的;
﹛﹛﹛(三)偷竊﹛私開﹛偽造﹛倒賣﹛銷毀﹛偷換﹛涂改海關業務單証,從事非法活動或為不法分子的走私違法活動提供條件的;
﹛﹛﹛(四)向不法分子提供海關內部業務文件﹛資料,為不法分子的走私違法活動提供幫助的;
﹛﹛﹛(五)對明确規定應該查驗或指令查驗的貨物故意不查驗或偽造查驗紀律放縱走私;
﹛﹛﹛(六)盜用他人IC卡﹛帳號﹛密碼或模仿他人簽字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串通不法分子搞假轉關﹛假回執﹛假傳真﹛假核銷﹛假加工貿易手冊﹛假征免稅証明﹛假防偽檢測結果,辦理假進出口通關手續的;
﹛﹛﹛(八)對應証商品故意不要求貨主交驗許可証件或有意接受無效許可証件,幫助不法分子逃証的;
﹛﹛﹛(九)与不法分子串通,采取假抽樣等手段,故意少征或不征稅款,幫助不法分子逃稅的;
﹛﹛﹛(十)擅自刪除﹛增加﹛篡改或故意不輸入計算机通關數据,或者輸入假通關數据,為不法分子的走私違法活動提供便利的;
﹛﹛﹛(十一)對應該查緝或指令查緝的走私違法案件故意不查緝或謊報查緝結果放縱走私違法的;
﹛﹛﹛(十二)直接參与走私或護私的;
﹛﹛﹛(十三)向不法分子泄露情報或案情,或者為不法分子出謀划策,幫助不法分子逃避海關查緝或對付海關調查﹛偵查的;
﹛﹛﹛(十四)為不法分子制造偽証或銷毀証据的;
﹛﹛﹛(十五)盜用﹛私分查扣﹛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的;
﹛﹛﹛(十六)貪污﹛挪用稅費﹛罰沒收入﹛保証金或密告人獎金的;
﹛﹛﹛(十七)利用職務之便敲詐勒索﹛接受賄賂的﹛
﹛﹛﹛第五條﹛凡因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工作失職,致使國家利益或海關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海關管理工作受到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和后果,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一)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海關印章﹛海關封志﹛防偽用品﹛業務單証﹛查扣的貨物物品﹛武器裝備﹛科技設備﹛計算机密碼或海關內部業務文件﹛資料﹛檔案被盜或遺失的,或者管理混亂影響工作的;
﹛﹛﹛(二)超越權限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決定辦理各類海關手續或作出其它具体行政行為的;
﹛﹛﹛(三)違反操作規程,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不及時履行職責,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或者海關查扣的貨物﹛物品受到損坏的;
﹛﹛﹛(四)未嚴格審核單証﹛查驗貨物,致使單証﹛批文不全或單貨不符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應發現而未發現假單証﹛假批文,導致錯放貨物的;
﹛﹛﹛(六)違反規定辦理貨物﹛物品通關(含轉關)手續的;
﹛﹛﹛(七)不按規定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或不按規定辦理運輸工具進出境手續的;
﹛﹛﹛(八)不按規定對初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生產企業進行實地勘察查驗或驗厂不嚴格,導致給﹛三無﹛企業或不具備相應加工條件的企業辦理加工貿易手冊的;
﹛﹛﹛(九)不按規定嚴格審核合同和有關單証而辦理不該辦理的加工貿易手冊﹛免稅証明或保稅工厂和保稅倉庫的進貨手續的;
﹛﹛﹛(十)不按審批要求核發手冊的;
﹛﹛﹛(十一)不按規定要求建立或移交企業檔案或合同單項檔案造成難以進行后續管理或核銷的;
﹛﹛﹛(十二)違反規定辦理不該辦理的加工貿易核銷手續的;
﹛﹛﹛(十三)不按規定監管,導致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或其它海關監管貨物被擅自內銷倒賣的;
﹛﹛﹛(十四)不按規定辦理商品歸類﹛審价﹛征稅以及審批減免稅的;
﹛﹛﹛(十五)不按規定驗放印刷品﹛音像制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不按規定辦理非貿易性物品的海關手續的;
﹛﹛﹛(十七)旅檢工作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八)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据的;
﹛﹛﹛(十九)違反操作規程,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不及時履行職責,應訂正而未訂正錯誤記錄,致使統計數字出現重大差錯;
﹛﹛﹛(二十)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數据的;
﹛﹛﹛(二十一)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對外公布或提供統計數据的;
﹛﹛﹛(二十二)未做好統計數据保密工作,致使統計數据發生泄露,造成損害的;
﹛﹛﹛(二十三)接獲檢舉走私違法活動的情報不及時進行處理,致使情報失去時效的;
﹛﹛﹛(二十四)不按規定管理﹛上報﹛傳遞情報,導致情報內容泄露的;
﹛﹛﹛(二十五)确定﹛經營密告關系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二十六)管理﹛使用緝毒犬違反有關規定,致使緝毒犬受到傷害或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十七)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擅自將武器警械挪做他用的;
﹛﹛﹛(二十八)在實施查緝行動中不听指揮,影響查緝工作的;
﹛﹛﹛(二十九)應該立案調查的案件,違反規定不立案調查的;
﹛﹛﹛(三十)不積极辦理調查取証工作,致使能夠查清的案件未能及時調查終結或喪失查清案件時机的;
﹛﹛﹛(三十一)應該移送司法机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違反規定不依法移送的;
﹛﹛﹛(三十二)不按規定審理案件,致使處理案件事實不清﹛証据不足的;
﹛﹛﹛(三十三)不按規定審理處理案件,致使處理案件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規不正确﹛程序不合法或處罰不适當的;
﹛﹛﹛(三十四)應該處罰的走私﹛違規案件,違反規定不作處罰的;
﹛﹛﹛(三十五)違反有關規定,變賣處理私貨不嚴格執行拍賣制度,或變賣价格低于規定標准的;
﹛﹛﹛(三十六)不按規定管理﹛維護和使用計算机等科技設備,致使計算机等科技設備受到損坏或者計算机軟件﹛參數﹛數据被破坏的;
﹛﹛﹛(三十七)不按規定對計算机用戶進行授權,造成管理混亂的;
﹛﹛﹛(三十八)不按規定對計算机數据進行備份,造成數据丟失的;
﹛﹛﹛(三十九)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及業務規章制度的規定,造成損失或影響工作的﹛
﹛﹛﹛第六條﹛凡發生上述第四﹛五條所列問題,當事人的直接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和后果,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處分:
﹛﹛﹛(一)工作失職,致使單位或部門內部作業程序和工作秩序混亂的;
﹛﹛﹛(二)對已發現有問題苗頭的人員未采取措施調整,或未及時向上級反映予以調整,導致發生重大問題的;
﹛﹛﹛(三)發現問題后不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查處,不積极設法挽回經濟損失或挽回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凡發生上述第四﹛五條所列問題,給國家經濟造成巨大損失或產生特別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或國際影響的,對當事人的上一級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直至降級處分﹛
﹛﹛﹛第八條﹛工作失職,致使單位或部門某項業務工作管理失控的,對主管此項工作的單位領導或部門領導給予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處分﹛
﹛﹛﹛第九條﹛工作失職,致使單位或部門多項業務工作管理失控的,或者某項業務工作管理失控給國家經濟造成巨大損失或產生特別嚴重的不良影響的,對單位或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處分﹛
﹛﹛﹛第十條﹛所屬海關(辦事處)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和后果,對分管有關業務的分管關長(分管主任)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處分﹛
﹛﹛﹛(一)拒報或屢次遲報各种業務報表﹛資料,使總關業務職能部門無法掌握有關情況;
﹛﹛﹛(二)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或疑難問題,不請示報告,自行其事,給工作造成被動或造成損失的;
﹛﹛﹛(三)對業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隱瞞不報,逃避上級監督檢查,致使有關問題進一步發展的;
﹛﹛﹛(四)不貫徹執行或不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部署﹛安排和指示的;
﹛﹛﹛(五)不積极配合總關的調研﹛監督﹛檢查,致使有關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六)對須上報總關審批的工作未按規定上報而擅自越權辦理的﹛
﹛﹛﹛第十一條﹛總關業務職能部門或執法檢查主管部門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和后果,對有關業務職能部門或執法檢查主管部門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處分:
﹛﹛﹛(一)總關業務職能部門對所屬海關(辦事處)的業務工作情況因自身原因不掌握或指導監督不力,致使對所屬海關(辦事處)有關業務工作失去控制的;
﹛﹛﹛(二)總關業務職能部門對所屬海關(辦事處)所反映的在業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遇到的情況沒有提出或沒有及時提出正确的﹛行之有效的整改意見和對策,致使有關問題﹛有關情況繼續存在﹛發展的;
﹛﹛﹛(三)總關業務職能部門對所屬海關(辦事處)的請示﹛﹛報批不及時答复﹛越權答复或錯誤答复,造成所屬海關(辦事處)据此開展的工作發生錯誤或拖延的;
﹛﹛﹛(四)總關業務職能部門未按照上級指示以及關區實際情況制定正确的工作計划,造成關區有關業務工作運轉失靈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五)總關業務職能部門未及時了解﹛掌握﹛推動所屬海關(辦事處)的業務基礎建設,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未及時提出改進﹛完善的意見,致使所屬海關(辦事處)有關業務工作出現漏洞的;
﹛﹛﹛(六)總關執法檢查主管部門對執法檢查組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并按規定移交的問題,未及時按照党組決定組織提出有效的整改意見,致使有關問題繼續存在﹛發展的;
﹛﹛﹛(七)總關業務職能部門對須上報總署的報表﹛資料未及時匯總,屢次發生遲報情事的;
﹛﹛﹛(八)總關業務職能部門超越自身權限對所屬海關(辦事處)發布指令﹛指示的﹛
﹛﹛﹛第十二條﹛對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實施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區別情節及責任,分別給予行政處分﹛
﹛﹛﹛受領導指使實施本細則第四﹛五條所列行為的,指使人負主要責任,被指使人負次要責任,在給予行政處分時,對被指使人可适當減輕或免除處分﹛
﹛﹛﹛第十三條﹛作出違反規定的錯誤決定經過兩級或兩級以上審核﹛審批的,由最終審批決定人負主要責任,其他參加審核人員負次要責任﹛
﹛﹛﹛參加審核人員在審核過程中已提出正确意見但最終審批決定人未予采納而作出錯誤決定的,提出和同意正确意見的審核人員不承擔有關責任﹛
﹛﹛﹛因有關工作人員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弄虛作假,導致審批決定錯誤的,由弄虛作假者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對行政執法方面違反規定和失職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南宁海關調查處理海關工作人員行政違紀案件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實施行政行為,必須事實清楚,証据确鑿,定性准确,處分适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十六條﹛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申請复核或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南宁海關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2001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