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庫曼斯坦進出口商品關稅計算和繳納程序條例
(一)總則
1﹛本條例确定土庫曼斯坦進出口商品關稅計算和繳納程序﹛
2﹛本條例使用下列基本概念:
﹛商品﹛ - 是指經土庫曼斯坦關境運輸的(不論其用途如何)并對其确定關稅的物品﹛貨物貴重品及財產﹛
﹛海關完稅价值﹛ - 含義為:
(1)對根据在土庫曼斯坦國家商品原料交易所(下稱﹛交易所﹛)注冊的合同購買的商品來說,即指在商品的合同价格基礎上确定的﹛包括運抵土庫曼斯坦關境商品出入地的運輸和保險費費用在內的貨值;
(2)對未通過交易所競買購得的進出口商品來說,即指由含有商品价值信息的發貨單﹛發票,以及商業﹛運輸﹛銀行﹛會計和其他單証确認的商品价格或同類商品的市場价格(批發或相應零售价格)﹛
(二)關稅繳納對象
3﹛商品的海關完稅价值即為關稅征繳客体﹛
4﹛土庫曼斯坦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是關稅的納稅人﹛
對下列進出土庫曼斯坦關境的商品免征關稅:
-- 對本命令頒布之前進口或出口的以及向海關申報過的商品;
-- 自然人手提或托運商品:總价值不超過土庫曼斯坦法律确定的稅費計算基數的10倍(本命令附件一中所列食品除外)﹛對本命令附件一中所列的總重不超過10公斤的食品可免征關稅;
-- 根据國際金融﹛技術和人道主義援助項目和計划進出口的商品;
-- 外資投入到土庫曼斯坦生產或在其他活動中用于實施項目及合同所進口的商品(食品除外),外資投入不低于10万美元;
-- 外交机构使用的商品;
-- 根据國際協議﹛土庫曼斯坦政府決議(土庫曼斯坦總統令)和法令确定的免征關稅的商品;
-- 用于對天然气和電力出口結算而進口的商品﹛
5﹛來料加工原料的進(出)口關稅按規定程序征收﹛在對以來料加工方式生產出來的成品運進或運出時,應退還該進(出)口原料時上繳的關稅﹛
6﹛當自然人進(出)口商品(本命令附件一中注明的食品除外)的价值超過土庫曼斯坦法律确定的稅費計算基數的10倍時,僅對超額部分征收關稅﹛
當進(出)口商品种類繁多﹛對這些商品又規定不同的關稅稅率時,上述优惠首先适用于稅率最低的商品﹛
7﹛關稅應于辦理海關手續的當日以馬納特形式繳納并不晚于次日划撥至土庫曼斯坦中央財政﹛
(三)為計算關稅而确定商品海關完稅价值
8﹛商品的海關价值由商品的進(出)口人在海關申報單上填寫﹛証明商品价值的單証應与海關申報單同時向海關机构提交﹛
商品的海關价值應根据清關當日中央銀行牌价將外匯折合成馬納特后填寫﹛
9﹛當未能提交証明商品海關完稅价值的單証情況下或對确定海關完稅价值發生爭議時,海關机构根据最近90天內辦理的同樣(同類)商品的海關完稅价值或交易所提供的同類商品的市場价格信息自行确定﹛
10﹛如當事人不同意海關确定的商品海關完稅价值,可向上級海關申訴﹛在研究申訴意見時上級海關負責人或上級海關有權聘請土庫曼斯坦經濟和財政部的專家進行鑒定﹛如對海關決定仍持异議,可根据土庫曼斯坦法律進行申訴﹛
(四)已納稅款退還程序
11﹛土庫曼斯坦海關机關決定在下列情形下對已繳納或征收的關稅稅款予以退還:
-- 關稅金額的計算不准确,包括調整商品海關价值的原因;
-- 根据海關制度已經繳納關稅﹛
12﹛關稅納稅人可以在繳納或征收稅款后的一年內要求退還多繳納或被多征收的稅款﹛
13﹛為退還稅款需向海關机關提交下列單証:
-- 納稅人要求退還已繳納或征收稅款的申請;
-- 根据本規定作為計算和征收關稅依据的帶編號的申報單或貨物海關申報單;
-- 繳納關稅的收据或支付憑証﹛
14﹛為退還多計算的稅款或在稅款計算錯誤時,必須補充提交証明多繳稅款或稅款計算錯誤的單証﹛
15﹛海關机關將退還多繳納稅款的要求轉交給納稅所在地的經濟和財政部門﹛土庫曼斯坦經濟和財政部負責退還多繳納或征收的關稅金額﹛
(五) 在不同海關制度下的關稅應用特點
16﹛放行自由流通的商品﹛商品運入土庫曼斯坦關境后長期留存而無需再運出境外的制度﹛
運入土庫曼斯坦境內用于自由流通(進口)的商品根据本條例納稅﹛本條例第4款中注明的情形除外﹛
17﹛商品再進口﹛根据海關出口制度將土庫曼斯坦商品從土庫曼斯坦關境運出并在一年之內運回的海關制度﹛
再進口時,如向土庫曼斯坦海關部門提供的報關單說明進口和出口為相同人員所為,則對以前運出的土庫曼斯坦商品免征關稅﹛
18﹛商品過境﹛在海關監管下商品經土庫曼斯坦兩個海關机關之間進出境的海關制度﹛
商品過境免征關稅﹛
如果過境商品留存在土庫曼斯坦境內(不包括以下情形:因事故或不可抗力或在正常運輸和保存條件下因自然磨損或減少造成的數量不足導致商品損毀或丟失,應由相關机關出具文件确認),承運人在自由流通商品放行制度确定的條件下繳納關稅﹛發生不可抗力的事實應由土庫曼斯坦工商會确認﹛
19﹛海關倉庫﹛進口商品在海關監管下存放的海關制度﹛
進口商品存放在海關倉庫時無需繳納關稅﹛商品由倉庫進入自由流通時按規定程序繳納關稅﹛在其他海關制度下,按照相應制度辦理﹛
20﹛寄售商品進入土庫曼斯坦關境時,簽訂交易合同后在清關時繳納關稅﹛
21﹛臨時進(出)境﹛商品在土庫曼斯坦關境內﹛外使用并必須在一年期限內出境(進境)的海關制度﹛
在臨時進口商品時(未從居住地撤銷登記的﹛外國自然人的私人汽車除外)正如按照海關自由流通商品放行制度規定的程序一樣繳納關稅﹛在將以前臨時運進的商品在其臨時在土庫曼斯坦境內停留期限不超過運進后的一年內運出土庫曼斯坦境外時,以前繳納或征收的稅款應根据本條例第14款規定的程序退還﹛
以前出口的并向海關机關申報的商品再進口時免征關稅﹛
22﹛商品再出口﹛外國商品從土庫曼斯坦海關境內運出的海關制度﹛
在向土庫曼斯坦關境運進且已向海關机關申報作為再出口的外國商品時,根据自由流通商品放行制度繳納關稅﹛
在運出且已向海關机關申報作為再出口的商品時,已繳納的或征收的稅款應根据本條例第14款規定的程序退還﹛
23﹛免稅商店﹛對在土庫曼斯坦關境內(國際机場﹛港口及海關机關确定的其他地方)受海關監管的出售商品免征關稅和稅收,并不對商品采取經濟舉措的海關制度﹛
在免稅商店銷售的商品免征關稅﹛
24﹛商品銷毀﹛在海關監管下將外國商品銷毀或使其無法使用的海關制度﹛
25﹛聲明放棄商品并將其充公﹛經海關机關允許,拒絕提貨并將商品充公的海關制度﹛
26﹛在銷毀商品或拒絕提貨并將其充公時免繳關稅﹛
(六) 為計征關稅所辦理的海關手續程序
27﹛為計算關稅應根据1995年9月28日﹛關于協調自然人經土庫曼斯坦關境進出口商品﹛物品及貴重品程序﹛的第2367號總統令确認的自然人經土庫曼斯坦關境轉口商品﹛物品及貴重品規定的附件辦理帶編號的申報單,或按土庫曼斯坦國家海關規定程序辦理貨物海關報關單﹛
應支付的關稅金額在貨物報關單和其附頁的第47欄中或由自然人在辦理海關手續時填報的帶編號的報關單中計算﹛此時﹛20﹛-﹛25﹛支付分類號与計算基數共同填寫在﹛計算基數﹛的第1縱欄中﹛
28﹛在計算應支付的關稅金額時對貨物報關單第47欄的填寫應根据1997年1月21日在土庫曼斯坦司法部注冊的土庫曼斯坦國家海關發布的第111號須知﹛關于貨物海關申報單填寫程序﹛進行﹛
(七)納稅人的責任和國家机關的監督
29﹛納稅人要對關稅繳納的准确性和及時性負責﹛
30﹛根据土庫曼斯坦海關法典及其他法令對違反本條例負責﹛
31﹛未經海關檢驗﹛向海關隱瞞或使用偽造單証進口的﹛但尚未构成犯罪(走私)的商品,將被沒收并將其作价上繳土庫曼斯坦國家財政﹛
對銷售被海關監管的進口商品行為,將對交由其在海關監管之下保管上述商品者處以銷售商品价值50%的罰款,罰金及關稅金額上繳土庫曼斯坦國家財政﹛
在土庫曼斯坦境內銷售未向海關申報的進口商品,將被沒收并作价上繳土庫曼斯坦國家財政﹛
32﹛土庫曼斯坦國家海關負責對關稅計算的准确性和及時性實行監督﹛
33﹛土庫曼斯坦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對關稅上繳土庫曼斯坦中央財政的完整性和及時性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