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十六 條
﹛﹛不論是已載貨的還是未載貨的水上運輸工具一進入伊朗領海,只能泊位在指定的碼頭或錨地﹛在辦理海關手續前不許從碼頭或停泊地裝卸貨物﹛
﹛﹛入境的飛机只能在指定的机場降落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在辦理完海關手續前机場當局無權放飛﹛
﹛﹛陸地運輸工具必須從指定線路入境,并立即在入境海關辦理海關手續﹛
﹛﹛注1 :由伊朗海關指定碼頭﹛錨地﹛机場和線路﹛
﹛﹛注2 :除事先已獲得海關許可或确實是緊急迫降外,凡違反本條規定的將按照海關實施細則處以罰款,陸地未載貨運輸工具繳納100000至1000000里亞爾(本罰款不影響其他法律懲處),陸地載貨運輸工具的處罰參照第二十九條﹛
第 二十七 條
﹛﹛為了偷稅漏稅,在向海關申報是弄虛作假或提供假發票假文件(偽造發票和偽造文件由有關法律處置除外)的,除補齊應交稅款差額外,還應處以罰款,罰款額參照海關法實施細則,但不應超過補交差額的一倍﹛對違反其他海關規定的處罰及處罰數額參照海關法實施細則﹛
﹛﹛注: 如果貨物清關后一年內被發現雖然商品种類与提供的假發票和文件相符,但触犯了本條規定,在弄清應繳稅款差額外,還應處以罰款,并根据本法第十六條注解2將補交費用通知書送達貨主﹛
第 二十八 條
﹛﹛貨物入關時如果被發現運輸單位在申報單﹛貨物總目錄和提貨單中未填寫其中某些貨物,或未將申報的貨物都交給海關,而運輸單位在六個月內未向海關解釋弄錯的原因和重新遞交為海關可接受的文件的,按下面辦法處置:
﹛﹛如果實際卸貨數量超過申報數量,沒收超過部分;如果實際卸貨數量少于申報數量,按短缺部分最終清關費用的一倍半罰款,但不得高于其到岸价格的一倍;
﹛﹛注1 :凡屬禁止進口商品和非允許進口商品,處以商品到岸价格兩倍的罰款﹛
﹛﹛考慮到當時的實際情況或提供的文件為海關接受等事實,并証實其差錯并非誠心的,海關可在規定期限內允許修改其申報單,但需處以罰款,實際卸貨數量超過申報數量的,超過部分每包罰款5000里亞爾,實際卸貨數量少于申報數量的,短缺部分每包罰款500000里亞爾﹛
﹛﹛注2 :上述罰款由運輸單位繳納,如果運輸單位在伊朗有代表處的,由代表處繳納,在伊朗沒有代表處的運輸單位,海關可以接受必要的擔保﹛
第 二十九 條
﹛
﹛﹛下面情況屬于走私:
﹛﹛1﹛非法地將貨物運進﹛運出伊朗的﹛
﹛﹛除非上述貨物在出﹛入境時不屬違禁﹛違法﹛被限制物品,并繳納 了關稅﹛增值稅和報關費﹛
﹛﹛2﹛根据運車﹛運貨文件,以臨時進口或國外過境名義入境的汽車和商品應運出伊朗,可不履行運出義務的﹛
﹛﹛3﹛商品出境時或出境后被發現未遞交申報單﹛未繳納關稅﹛增值稅和報關費的﹛
如果商品攜帶者不是物主或物主的合法代表,海關將違規物品扣留,如果違規物品已出境,向違規者收取与違規物品等值的罰款,待違規者補交了規定的關稅﹛增值稅和報關費后退還違規物品,但需按刑事規定追究違規者的責任﹛
﹛﹛4﹛偷盜﹛更換國外過境商品的﹛
﹛﹛5﹛將禁止進口商品﹛非允許進口商品冒充允許進口商品或限制進口商或其它名義進行申報的﹛
﹛﹛6﹛在申報的商品里被發現有未申報商品的﹛
﹛﹛如果未申報商品屬允許進口商品范疇,其關稅﹛增值稅和報關 費不應高于申報商品的關稅﹛增值稅和報關費﹛
﹛﹛國外過境商品中發現有未申報商品的,不論其屬允許進口的﹛ 限制進口的還是禁止進口的,均按本款規定辦﹛
﹛﹛7﹛以國外過境商品﹛臨時進口商品﹛沿海貿易商品﹛臨時出口商品﹛退回商品等名義申報將禁止﹛限制進出口的商品不運進﹛運出伊朗的﹛
﹛﹛如証實上述違規不是誠心的除外﹛
﹛﹛8﹛違反本法規定以各种名目要求按第三十七條規定提供免稅商品并不繳納關稅﹛增值稅和報關稅的﹛
﹛﹛9﹛使用假票据將高稅商品申報成低稅商品的﹛
﹛﹛10﹛使用假票据和假申報單將非免稅商品冒充免稅商品攜帶出境的﹛
﹛﹛11﹛謊報出口商品數量﹛質量,導致國家外匯非法出境的﹛
﹛﹛為了解決地毯估价的困難,允許伊朗海關根据下列規定處理出口的地毯:
﹛﹛a.如果海關的估价高出申報价格百分之二十,向出口商收取相當于估价的外匯擔保﹛
﹛﹛B.如果海關的估价高出申報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按下面辦法處置:
﹛﹛ ① 向出口商收取相當于估价的外匯擔保﹛
﹛﹛ ② 出口商應向國庫繳納申報价与估价的差額﹛
﹛﹛C.自1359年4月23日通過了3084號提案后,革命委員會將有關地毯出口的新規定通知了海關,如果海關的估价高出申報价格的百分之三十,而最后裁決尚未通知出口商,就按本法規定辦﹛
﹛﹛D.出口地毯申報价与海關估价的差异不應妨礙地毯的出口﹛
﹛﹛E.自本法通過之日起,有關將一條注解并入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革命委員會1359年4月23日通過的海關法第二十九條11款的法律修改法作廢﹛
第 三十 條
﹛﹛走私犯如果持有商業許可証,在量刑時出了按條例給予處罰外,暫時或永久取消其伊朗商會會員或縣商會委員資格,所持商業許可証作廢﹛如果上述案件尚未交移到法院,可依据海關建議和由商業部﹛伊朗商會﹛伊朗海關代表組成的委員會的裁決,暫時或永久取消其伊朗商會會員資格,上述處罰不影響司法机關追究其責任﹛
﹛﹛注:取消走私者伊朗商會會員資格不影響其辦理清關手續﹛因為貨物是在其被取消會員資格前根据上述規定開具信用証和辦理的運輸﹛
第 三十一 條
﹛﹛如果把法律禁止進口的商品﹛進出口法規不許進口的商品以某人的名義和地址申報永久進口或國內過境,海關應拒絕辦理清關,書面警告貨主或其代表,讓其在三個月內辦理貨物出境手續并運出伊朗﹛如果在上述期限內未將貨物運出伊朗,海關將沒收貨物并通知貨主或其代表﹛
﹛﹛貨主有權在接到沒收通知二個月內投訴縣法院,否則,貨物將歸政府所有﹛
﹛﹛注1 :法律認定是犯罪的商品,不屬本條規定之內,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置﹛
﹛﹛注2 :如果在國內過境申報單及附件上填寫了按進出口一般規定不許進口而只限于國外過境和臨時進口的商品,不屬本條規定之內﹛
第 三十二 條
﹛﹛由于疏忽,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品被當成允許商品清關,但貨主未使用假票据,自清關之日起六個月內按下面辦法處置;
﹛﹛1. 如果已清關的部分或全部商品還在貨主手里,立即將貨物封存,退還已收取的關稅﹛增值稅和報關費后按第三十一條規定辦﹛
﹛﹛2. 如果已清關的部分或全部商品已不在貨主手里,應收取少收的關稅﹛增值稅和報關費﹛
第 三十三 條
﹛﹛被刪除
第 三十四 條
﹛﹛被刪除
第 三十五 條
﹛﹛禁止海關工作人員從事与其海關業務有關的商務﹛代理業務或其它事務,違規者將被開除出海關﹛
第 三十六 條
﹛﹛第三十條所述的委員會對違反本法和本法實施細則的海關代理進行調查,如果其違規屬實,委員會可暫時或永久地將其代理執照廢除,委員會的決定不影響法律部門追究犯法者的其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