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免稅物品和禁止物品
第 三十七 條
﹛﹛除了本法附件關稅表所列免稅商品和根据議會批准的專門法律或合同明确的免稅商品外,下列進關物品也免交關稅﹛增值稅和報關費,但海關各項費用不能免交﹛
﹛﹛1.屬外國國王和王后﹛外國首腦和夫人的物品免稅﹛
﹛﹛2.A. 按照1961年4月18日通過的日內瓦公約關于外交關系的規定,經外交部和海關确認后,外國使館使用的東西和物品,外國外交官員及其家屬使用的東西和物品以對等方式免稅﹛
﹛﹛﹛﹛B. 經外交部和海關确認后,凡在伊朗設立總領事館和領館的,設館后九個月內上任的總領事﹛領事和副領事使用的東西和物品,以及總領館﹛領館使用的東西和物品以對等方式免稅﹛
﹛﹛注:按照對等的原則,本款規定的領館免稅物品規定可延續至領館官員在伊朗任期的結束﹛﹛
﹛﹛﹛﹛C.按照日內瓦公約有關規定和1946年2月13日公布的聯合國特權,經外交部和海關确認后,聯合國在伊朗的代表處及其下屬專門机构使用的東西和物品,聯合國在伊朗工作人員和專家使用的東西和物品免稅﹛
﹛﹛﹛﹛D.根据議會財政委員會1345年4月23日通過的海關實施細則中有關外國專家免稅物品和优惠條件的規定,經外交部和海關确認后,國際机构和其他國家派到伊朗從事經濟﹛技術﹛科教﹛文化援助的專家使用的物品和東西免稅﹛
﹛﹛3.被刪除﹛
﹛﹛4.國外過境商品﹛被退回商品﹛轉運商品﹛沿海貿易商品﹛臨時進口商品以及國家出口商品免交關稅﹛增值稅和報關費,但海關各項費用不能免交﹛
﹛﹛上述商品進出口的手續﹛規定和條件依照海關法實施細則辦﹛
﹛﹛5. 旅客隨身攜帶的自用物品及旅行用具免稅﹛
﹛﹛6. 在國外居住了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或入境前在國外連續居住六個月的持普通護照﹛公務護照﹛外交護照的伊僑的家具和私人物品,來伊朗居住的外國人的家具和私人物品視下列情況而定:
﹛﹛a.旅客從原居住國運出的家具和物品需在旅客入境前一個月或入境后九個月抵港,除非經海關調解委員會确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延誤﹛
﹛﹛B.上述家具和物品符合旅客所在國國情并不屬經商性質﹛
﹛﹛C.旅客入境前五年內未享受過免稅待遇﹛
﹛﹛注1 :派往國外工作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政府工作人員如果在國外只工作了一年而任期未滿被召回國,不享受本款有關在國外工作一年的待遇﹛
﹛﹛注2: 本法所指的私人物品和家具的含義是,物主平常使用的東西,物主生活所需的家具﹛
﹛﹛7.進入伊朗的伊朗人和外國人攜帶的与其工作和專業有關的手工工具和儀器﹛
﹛﹛8.居住國外的伊朗人一旦死亡,其用過的個人物品﹛家具和工具可免稅運回國,但需出示由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駐外領館或當地權威机關出具的遺產文件証明(領館的証明不需經所在國外交部的确認)﹛遺產文件証明需自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出具﹛
﹛﹛注: 本條第5?8款所述免稅物品不包括汽車﹛
﹛﹛ 9.外國政府﹛個人﹛部門贈送給伊朗政府﹛市政府﹛大學﹛高教部門﹛慈善机构﹛公共福利部門﹛經學院﹛宗教名人的遺孤﹛革命組織﹛被解放者組織的禮物只要屬非經商性質可全部或部分免稅﹛
﹛﹛注:國營公司﹛政府部門和組織經營的進出口商品不屬本款規定之列﹛
﹛﹛10.A.伊朗紅新月會所需的藥品﹛醫院用設備和后援裝備憑衛生醫療教育部和財經部的証明免稅進口﹛
﹛﹛﹛﹛B.慈善机构﹛公共福利部門所需的藥品﹛醫療保健器械憑衛生醫療教育部証明免稅進口﹛
﹛﹛﹛﹛C.本款除注解外刪除﹛
﹛﹛注: 第9第10款所述的慈善机构﹛公共福利部門由財經部長提議經內閣批准后公布﹛
﹛﹛11.經伊斯蘭文化指導部同意,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員國考古小組帶來的只用于科考鑽探研究的設備﹛儀器﹛化學品﹛技術裝備﹛運貨車等可免稅進口﹛
﹛﹛12.經伊斯蘭文化指導部同意,与伊朗文明﹛文化遺產有關的文物不論是以前被帶出國的,還是在國外獲得的,其進口免稅﹛
﹛﹛13.由伊斯蘭文化指導部進口的用于建檔案館﹛博物館﹛文化藝術展覽館﹛圖書館﹛直觀教學館﹛藝術館﹛進行文化藝術交流和修繕古跡所需的物品可免稅﹛
﹛﹛14.經伊斯蘭文化指導部同意,為建立或完善公共博物館而帶進伊朗的屬其他國家文明﹛文化遺產的古董可免稅﹛
﹛﹛15. 帶有普通裝潢﹛包裝物﹛小滑輪﹛支架等物的入關商品,如果發票上標明有單獨价格并可能返回的,按臨時進口申報,原樣返回的出口商品,按本法第二條規定退還國內工厂机制產品原材料關稅﹛
﹛﹛16.出﹛入境車輛自帶的消耗性燃料﹛油料﹛
﹛﹛17.從國外進口﹛喂養后重新出口的仔蓄﹛
﹛﹛18.根据有關協定,無价格的商品樣品﹛
﹛﹛19.外國政府部門和國際机构授予伊朗公民的獎章﹛獎品﹛
﹛﹛20.憑農業部和衛生醫療教育部的証明,進口的國家急需的農用殺虫劑和用于公共衛生方面的消毒﹛防腐劑﹛
﹛﹛ 注:根据本法第1﹛2﹛5﹛6﹛7﹛8﹛9﹛10﹛11﹛12﹛13﹛14款的規定可進口的商品不屬于進出口法規的禁止進口和限制進口商品﹛
第 三十八 條
﹛﹛根据專門法律或本法第三十七條第1﹛2﹛3﹛9﹛10﹛11﹛12﹛13﹛14款規定屬免稅的商品,自清關之日起十年內如將上述商品以任何理由轉讓給非享受免稅人員,上述商品在扣除折舊費后應補交關稅﹛增值稅和報關費﹛
﹛﹛
﹛﹛如果把免稅商品轉讓給別人,被轉人在收到有關繳納關稅﹛增值稅和報關費通知前就將其接收,上述商品被認定為走私品,轉讓雙方必須繳納罰款﹛
第 三十九 條
﹛﹛如果生產﹛組裝﹛包裝所消耗的零配件﹛材料的關稅﹛增值稅和報關費高于成品,經有關工業部門核實确認,收取成品的關稅﹛增值稅和報關費﹛
﹛﹛如果未將上述零配件﹛材料用于有關工業部門規定的產品生產,被視為走私﹛
﹛﹛注:為了保護國內工業,政府應考慮有關工業部門的建議,降低或免除國內工厂用于生產﹛組裝﹛加工机電產品﹛工業机械﹛農業机械所需零配件和原材料的關稅﹛
第 四十 條
﹛﹛下列商品禁止進口:
﹛﹛1﹛海關稅目表和專門法律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
﹛﹛2﹛根据有關法律制定的規定認為屬不許進口的商品﹛
﹛﹛3﹛任何武器﹛獵槍﹛炸藥﹛雷管﹛子彈﹛炮彈﹛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除非獲得國防部和武裝部隊后勤部的許可﹛
﹛﹛4﹛任何毒品,除非獲得衛生醫療教育部的許可﹛
﹛﹛5﹛空中攝影﹛攝像專門儀器,除非獲得國防部和武裝部隊后勤部的許可﹛
﹛﹛6﹛任何發射机及其零配件,除非獲得郵電部的許可﹛
﹛﹛7﹛經伊斯蘭文化指導部認定屬破坏公共秩序﹛有順國家形象﹛宗教風化的唱片﹛錄音帶﹛電影片﹛書籍﹛
﹛﹛8﹛經情報部隊認定屬破坏公共秩序﹛有損國家形象﹛宗教風化的雜志﹛報紙﹛圖畫﹛標記﹛出版物﹛
﹛﹛9﹛那些外表裝潢上﹛提貨單及有關文件上有破坏公共秩序﹛有損國家形象﹛宗教風化的句子或標記的商品﹛
﹛﹛10﹛在發行國已作廢的外國紙幣﹛仿制的紙幣﹛郵票﹛貨簽﹛
﹛﹛11﹛彩票﹛
﹛﹛12﹛那些會使消費者和購買者因為商品外表裝潢上的名字﹛標志﹛商標或其它特征而對原產品制造商﹛生產厂家和其特性產生誤解的商品﹛
﹛﹛注:沒有國防部和武裝部隊后勤部的許可禁止臨時進口﹛國內過境﹛國外過境和轉運第3款商品﹛沒有衛生醫療教育部的許可禁止臨時進口﹛國內過境﹛國外過境和轉運第4款商品﹛
﹛
第 四十一 條
﹛﹛伊朗政府可以根据經濟的需要或對國家安全的考慮通過決議禁止或限制某种商品的國外過境﹛臨時進口或沿海貿易﹛
第 四十二 條
﹛﹛被刪除﹛
第 四十三 條
﹛﹛ 在對等條件下,外國使館館長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為其本人和館員進口伊朗進出口法不允許或限制進口的商品,但需事先獲得伊朗外交部的确認和証明﹛
第 四十四 條
﹛﹛禁止古董﹛古玩出口,除非獲得伊斯蘭文化指導部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