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海關的責任第 四十五 條
﹛﹛海關自接受貨物之日起至交付貨物之日止有責任代貨主或貨主代表為其國內過境貨物和暫存海關貨物辦理火災險﹛爆炸險,在清關時向貨主收取保險費﹛如果被交貨物已辦理有關保險,并向海關提供了一份有效保險單,只要保險單未過期,就不再向其收取保險費﹛
﹛﹛注:要求保險的商業性商品的价值應在購物發票中標明,如果未提供發票,根据海關實施細則規定來确定其价值并收取保險費﹛
第 四十六 條
﹛﹛如果發生第四十五條以外的事件,人力不可抗拒﹛貨物本身質量問題﹛包裝問題而造成的損失﹛貨物在海關﹛港口滯留期間或國內過境過程中丟失受損,所受損失用倉儲收入賠償,如果倉儲收入不足于賠償,根据第四十五條注解用海關其他收入賠償﹛
﹛﹛注:保險公司或海關支付賠償并不消除倉庫管理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 四十七 條
﹛﹛根据海關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海關可以接受貨主提出的把貨物存放到專門倉庫(國家的或租賃的)﹛公共倉庫﹛冷庫的要求,但需符合下面條件:屬國內過境貨物,符合所有有關規定,繳納了關稅﹛增值稅﹛報關費保証金和有關費用﹛
第 四十八 條
﹛﹛海關不承擔單程貨物﹛非管理性國內過境貨物在專門倉庫﹛公共倉庫﹛冷庫的丟失﹛短缺﹛受損和腐爛的責任,如果發生了丟失﹛短缺﹛受損的情況,貨主應繳納所有貨物的關稅﹛增值稅﹛報關費﹛
第 四十九 條
﹛﹛根据海關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伊朗海關和港務局可以將自己的場地和倉庫做為公共倉庫﹛專門倉庫和冷庫出租﹛
第 五十 條
﹛
﹛﹛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在海關或港口滯留期間﹛在國內過境過程中受損﹛腐爛變質,貨主可以在繳納所有海關費用的前提下要求將貨物退回,或不繳納任何海關費用將貨物無償地提供給海關,或將受損﹛腐爛部分取出,只繳納未受損﹛腐爛貨物的關稅﹛增值稅和報關費并清關﹛如果分离受損﹛腐爛部分有困難,甚至可能加劇貨物的受損和腐爛,海關可以應貨主的請求視貨物受損﹛腐爛的程度和比例減收關稅﹛增值稅﹛報關費和海關各項費用(運費除外)﹛
﹛﹛本條減收關稅﹛增值稅﹛報關費和海關各項費用的規定不包括無主貨物﹛
第 七 章﹛﹛海關糾紛調查机构
第 五十一 條
﹛﹛海關糾紛調查委員會是專門鑒別商品种類﹛核實商品規格﹛解決執行海關規定和進出口規定中出現的其它糾紛的机构﹛該委員會由七名聰明能干﹛精通業務的干部組成,其中由海關關長選出的海關干部五名,由財經部部長和商業部部長各選出本部的干部一名﹛
﹛﹛如果委員會裁決的金額与海關和貨主可接受的金額相差五百万里亞爾以下(含五百万里亞爾),海關和貨主必須執行委員會的裁決,如果委員會裁決的金額与海關和貨主可接受的金額相差超過五百万里亞爾,對超過部分,委員會可以考慮修改自己的意見﹛海關和貨主可以在委員會裁決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內要求修改裁決﹛
﹛﹛注:1350年通過的海關法附件?海關稅目表第三十章刪除,本注解所涉及的糾紛提交給第五十一條的海關糾紛調查委員會,如果海關和貨主就商品的等級出現意見分歧,有關部部長可推荐一名本部的代表參加委員會﹛
第 五十二 條
﹛﹛修改裁決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財經部長推荐的本部高級官員一名;
﹛﹛司法部長推荐的本部高級官員一名;
﹛﹛商業部長推荐的本部高級官員一名;
﹛﹛伊朗商會會長和海關關長推荐的伊朗商會董事會成員一名﹛
﹛﹛財經部的代表擔任修改裁決委員會的主席,修改裁決委員會的裁決是最終裁決,必須執行﹛
﹛﹛注1: 海關糾紛調查委員會的人員不能參加修改裁決委員會,也無表決權﹛
﹛﹛注2: 海關糾紛調查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程序和任期,海關糾紛調查委員會召集會議的方式,以及調查糾紛和公布裁決的做法按海關法實施細則辦﹛
﹛﹛注3 :海關糾紛調查委員會對糾紛調查的初步裁決及其修改意見都應執行﹛
第 八 章﹛﹛其他規定
第 五十三 條
﹛﹛貨主或貨主合法代表的住址必須与海關申報單或申請書上寫的地址一致,如果住址有變更,必須立即將新的詳細地址通知海關,如果未予通知,委員會所有的警告書﹛邀請書﹛判決書和有關執行情況書將仍寄往海關申報單或申請書上寫的地址﹛
第 五十四 條
﹛﹛含糖量超過40%的含糖原料專利稅每公斤二里亞爾﹛
第 五十五 條
﹛﹛如果本法稅目表中有意思不清楚的地方,分類目錄冊及其注解做為行動的依据﹛
第 五十六 條
﹛﹛根据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分類目錄冊合并協議法,伊朗海關有責任將由海關合作委員會批准的分類目錄冊及其注解中的修改內容公布于眾﹛
﹛﹛如果上述修改內容有利于确定關稅,在海關的商品及其已征得海關合作委員會同意并開具了信用証的商品按新稅目錄表納稅﹛
第 五十七 條
﹛﹛被刪除﹛
第 五十八 條
﹛﹛依照財經部的規定,如果委托港務局或其它國營的﹛私營的組織辦理裝貨﹛卸貨﹛倉儲業務,該組織就負有海關和本組織的職責,首先應將海關和本組織的職責分開,然后按照財經部長批准的實施細則規定辦理﹛
第 五十九 條
﹛﹛本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海關中間手續的規定是根据財經部長建議,由伊朗海關制定,經議會財政委員會批准的﹛
﹛﹛本法自實施細則通過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 六十 條
﹛﹛1350年通過的海關法第二條A款有關進口商品關稅稅額參照本法附件?海關稅目表﹛該表按順序對商品進行了說明并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