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特別調查 1.委員會審議:
經濟部根据本法第5條第3款提交的聲明和(或)資料;
聲明中涉及某种商品過度增長并導致明顯損害或損害威脅情況的証据,或供委員會審議用的客觀材料﹛
如委員會在審議后得出結論,認定進口增長過快并招致明顯損害的証据充分,委員會將通過違反特別調查規定,責成經濟部進行特別調查并在報紙上有關信息﹛委員會以簡單多數票通過該決議﹛
如委員會确定証据不夠充分,則委托經濟部將該結論通報烏克蘭海關總署和有關權力机關以及本國生產者﹛
委員會在經濟部得到本法第5﹛6條所述信息和申請后30天內裁定是否違反特別調查的規定﹛
2.經濟部在委員會通過本條第1款規定的決定后5天內在報上登載包含下述內容的有關通知:
1)違反特別調查的信息;
2)有關特別調查對象的信息;
3)相關產地和(或)出口國清單;
4)作為破坏特別調查依据的情況簡介;
5)与特別調查有關的信息可轉交經濟部的消息;
6)涉案方可以提交書面建議和其他必要信息以及要求在經濟部舉行意見听取會的期限;
7)有關信函發往經濟部的地址﹛
3.經濟部有權要求海關總署和其他權力机關及有關方提交進行特別調查所必須的信息﹛這項要求對于有關權力机构和涉案方是強制性的,必須在經濟部規定的時限內執行﹛
為确定涉案方在海關總署和其他權力机關進行特別調查期間向經濟部提交的証据充分性,經濟部應對這些信息進行檢查﹛
4.在下述條件下,涉案方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書面要求經濟部舉行有其參加的特別調查意見听取會:
1)如該涉案方証明特別調查涉及其利益并且調查結果將影響其經營活動;
2)存在舉行上述意見听取會的特別理由﹛
5.參与意見听取會的有關方在會議期間可向經濟部提供補充信息﹛信息的提供可以是口頭形式,但經濟部在特別調查期間借鑒的信息仍需要在會議后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供﹛
6.涉案各方可以書面詢函形式要求了解其他各方提供的信息,這里不包括經濟部﹛海關總署和委員會的公函,上述信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方可提供:
1)涉及其利益保護;
2)不屬于本法第12條所指的保密信息;
3)信息用于特別調查目的﹛
涉案方可以對上述信息提供評論以使經濟部在研究其時有充分依据,某一個涉案方在特別調查期間提交給經濟部的材料和在証据由該方發往其他各有關方﹛如上述材料証据沒有提交經濟部和各涉案方或証据不足信,則經濟部在特別調查期間對這些材料証据不加參考﹛
7.如經濟部确定,有關方提交的文件不夠可信或是錯誤的,則可以不參考這些信息并使用其掌握的實際數据資料﹛
如經濟部所需信息未在本法或經濟部實施本法所規定的期限內送達,或在特別調查期間發生特別困難,經濟部根据其掌握的實際數据可開特例,經濟部將上述結論提交委員會審議﹛
8.委員會依据經濟部提供的結論可以做出停止特別調查的決定﹛委員會在經濟部提供本條第7款所述結論之日起30天內以法定多數票通過該決定﹛并有理由說明強制實行特別調查的証据不夠充分﹛委員會以本決定委托經濟部:
1)就特別調查結果制定報告;
2)通知烏克蘭內閣﹛海關總署和涉案方停止特別調查;
3)在報紙上刊登停止特別調查的通知﹛
9.在進行特別調查期間委員會可以決定實施本法第4章第11條所述的保障措施和(或)監督措施﹛
第十條 通過實施保障措施的程序
1.經濟部在特別調查結束后需要向委員會提交結論報告﹛
2.在委員會會上審議特別調查結論報告期間,委員會可以根据本法第5章規定做出采取保障措施的決定﹛
3.委員會在對進口過度增加的所有証据進行研究后通過采取保障措施的決定并确定:導致明顯損害或出現損害威脅的事實;商品進口增長同明顯的產業損害或出現損害威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同時确定是否存在除進口一項因素以外是否有其他導致上述損害或威脅的因素;采取保障措施是否符合本國利益﹛
第十一條 采取上述保障措施
1.在特別調查開始45天以后,委員會可在下述情況下以簡單多數票決定采取保障措施:
1)委員會根据本法第8條﹛第9條通過違反相關調查的決定;
2)在報紙上刊登特別調查的通知;
3)有關方被允許向經濟部提供建議和信息;
4)經濟部初步裁定,推遲采取保障措施將導致或可能會導致對本國商品生產企業的明顯損害;
5)經濟部初步裁定,其掌握的實際數据包含充分証据可說明進口過度增長導致或威脅導致明顯損害;
6)經濟部作出委員會必須采取上述保障措施的決定﹛
經濟部在報紙上刊登這一決定的通知﹛
2.采取保障措施的期限不能超過200天同時不能超過進行特別調查的期限﹛
3.依据本法實施的特別調查以征收特別關稅的形式實現﹛
特別關稅稅率的确定依据的是委員會采取保障措施的決定,應由烏克蘭進口商支付﹛上述特別關稅的征收不包括在商品進口過程中發生的其他正常海關稅費之內﹛
特別關稅的支付以現金或非現金形式進行,或通過將關稅繳入海關存款賬戶或辦理相關債務証書﹛通過向海關賬戶繳納存款方式納稅應以辦理商品報關的海關所在地為准﹛海關總署對此有專門規定﹛
在保障措施實施期結束前經濟部向委員會提交實施結果報告﹛
4.進口保障措施在如下情形下取消:
1)根据本條第5款通過決定表明,作為特別調查對象的商品進口并沒有導致或威脅導致對本國商品生產企業的明顯損害;
2)或根据本法第5章決定取消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自委員會根据本條通過的有關決定生效后停止使用﹛
5.如委員會得出未導致或威脅導致對本國商品生產者明顯損害的結論,則委員會在會議上通過如下決定:
1)取消有關保障措施﹛該決定應規定取消征收特別關稅;
2)經濟部繼續進行特別調查﹛該決定由委員會以法定多數票通過﹛
經濟部在報紙上刊登上述決定的通知﹛
6.本條第5款所述的委員會決定還可規定退還進口商已支付的特別關稅﹛
進口商在委員會通過本條第5款規定的決定后30天內決定向海關總署提交退稅申請﹛在該申請中應注名為商品辦理報關手續并征收特別關稅的海關名稱﹛申請還應附帶証明商品入境并在保障措施實施期內辦理報關的文件﹛
注明了特別關稅确切納稅金額并伴有整套海關結算支付單据的退稅申請應被視為有依据的﹛缺少上述內容的申請書將被海關總署在說明理由后退還給申請者﹛
海關總署將上述申請原件連同附加文件提交烏克蘭財政部,复印件提交委員會和經濟部﹛
烏克蘭財政部在委員會通過相關決定后90天內退還已征收的特別關稅﹛如有關進口商未能在本條确定的期限內完成辦理退稅文件,則稅款不獲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