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總則
第一章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事務
第1條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事務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事務包括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征收海關關稅和其它費用﹛海關手續的程序和條件,海關監管和其它實施海關政策的手段,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活動的組織-法律基礎﹛
第2條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政策
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實施統一的海關政策,它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內外政策的組成部分﹛
海關政策由中央國家權力机构制定﹛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政策的目的是:
捍衛哈薩克斯坦市場;
保護哈薩克斯坦的生產者和消費者;
刺激經濟的發展;
促進經濟結构改革的進行;
鼓勵競爭,反對壟斷;
刺激出口,鼓勵進口替代生產;吸引外資;
解決貿易政策問題;
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國家權力机构确定的其它目的与本法律哈和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法規的規定相符﹛
根据1996年1月26日通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第2824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令對第3條做了補充﹛
根据1999年7月16日的第426-Ⅰ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3條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3條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關境和關界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包括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領土﹛領海﹛內陸水域和領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關境還包括位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上特別經濟區內的人工島﹛設備﹛建筑和其它設施,在海關事務方面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對它們擁有特殊司法權﹛
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領土上可以存在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所占領土被視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領土之外,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法律文件另行規定的情況除外﹛
在特別經濟區內實施自由關稅區制度﹛建立特別經濟區的程序由特別經濟區法确定﹛見具有法律效力的1996年1月28日第2823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特別經濟區﹛﹛自建立起,特別經濟區就自動成為自由關稅區﹛
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可以有一定范圍的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界限和和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的界限是關界 ﹛
第4條 海關事務和國際經濟一体化
為了發展和鞏固國際經濟一体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与其它國家建立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按照國際法准則簽訂海關協議﹛
見:1995年1月20日簽署的﹛關稅同盟﹛協議和1994年4月15日簽署的﹛建立自由貿易區﹛協議﹛
新版中的第5條是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1999年7月16日第426-Ⅰ號法律的規定陳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