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 第三章﹛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關界的基本規則
根据1999年7月16日的第426-Ⅰ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二部分第19條中﹛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立法﹛一詞被刪除(見舊版)
第19條﹛貨物和運輸工具運進和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權利
所有人員一律平等,均有權按照本法典規定程序把貨物和運輸工具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或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運出,其中包括依照本法典規定,進行對外經濟活動的情況﹛
任何人者不能被剝奪和限制其把貨物和運輸工具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或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運出的權利,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法律文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20條﹛禁止貨物和運輸工具進﹛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情況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道德利益,保衛人類的生命和健康,保衛自然環境﹛動植物﹛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人民和外國人民的藝術﹛歷史財產和考古文物,保護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所有權,保護使用進口商品的消費者的利益以及出于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重要利益的考慮,可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立法文件﹛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和政府法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締結的國際條約禁止某些貨物和運輸工具運進或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被禁運的貨物和運輸工具,如果沒有被依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締結的國際條約沒收,必須立即相應地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或運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貨物和運輸工具的返回費用由貨物托運人或承運人負擔﹛如果不能立即運出或運回,貨物和運輸工具交至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臨時倉庫保存,保存費用由貨物托運人或承運人承擔﹛
在臨時倉庫中保存禁運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最長期限為3晝夜﹛如果超過規定的保存期,將宣布對貨物和運輸工具實施其它的海關制度﹛沒有宣布實施其它海關制度時,這些貨物和運輸工具將依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被收繳入國庫﹛
第21條﹛對貨物和運輸工具運進和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限制
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立法文件﹛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和政府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締結的國際條約,可以對貨物和運輸工具運進或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作出限制﹛在規定有上述限制的情況下,只有在遵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要求的條件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才能對限制范圍內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放行﹛
對本條第一段中所指限制做出規定的法律文件,最遲要在其生效前30天公布﹛
因實施上述限制而使貨物托運人或承運人支付的費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不予賠償﹛
將用于保衛工程設施的技術設備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領土的個別問題,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內務部和國家技術委員會1999年5月13日頒布的﹛關于將用于保衛工程設施和特殊建筑物的安全系統﹛儀器﹛設備及其它設施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領土的規定﹛的通知中做出了規定﹛
第22條﹛貨物和運輸工具經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程序
貨物和運輸工具經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要按照与之相應的海關制度并依照本法典規定的程序進行﹛
根据1999年7月16日的第426-Ⅰ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本法典中補充了第22-1條
第22-1條﹛海關制度的种類
為執行海關法,特确定下列种類的海關制度:
1)自由流通貨物的放行;
2)貨物的再進口;
3)貨物過境;
4)海關倉庫;
5)免稅貿易商店;
6)關境內加工;
7)海關監督加工;
8)貨物的臨時進口和臨時出口;
9)自由關稅區;
10)自由倉庫;
11)關境外加工產;
12)貨物出口;
13)貨物再出口;
14)銷毀貨物;
15)將貨物遺棄給國家﹛
新版中的第23條是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1999年7月16日第426-Ⅰ號法典的規定陳述的﹛(見舊版)
第23條﹛貨物和運輸工具海關制度的選擇和變更
如果本法典中未作其它規定,則人員有權隨時任意選擇一种海關制度或從一种制度變成另一种制度,無論其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性質﹛數量﹛原產地﹛目的地和用途如何﹛
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0年11月10日頒布的第 TK-2-1-10/S866號﹛關于償還率﹛的函件﹛
新版中的第24條是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1999年7月16日第426-Ⅰ號法典的規定陳述的﹛(見舊版)
第24條﹛海關手續和海關監督
貨物和運輸工具要依照本法典規定的程序和條件辦理海關手續和接受海關監督﹛
第25條﹛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地點和時間
依照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必須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指定的地點并且在海關工作的時間內進行﹛只有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同意,貨物和運輸工具才可以在其它地點和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工作時間以外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
第26條﹛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使用和支配
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使用和支配要依照其海關制度和本法典之規定進行﹛
新版中的第27條是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1999年7月16日第426-Ⅰ號法典的規定陳述的﹛(見舊版)
第27條﹛享受海關优惠﹛特別是海關付費和稅費优惠的有條件放行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使用和(或)支配
在遵守規定的限制﹛要求和條件的前提下,被提供海關付費和稅費优惠的貨物和運輸工具可以被有條件放行并且只能用于与提供這些优惠有關的目的﹛只有在得到海關許可﹛交付海關付費和稅費并且滿足本法典規定的其它要求的條件下,上述貨物和運輸工具才可以用于其它目的﹛
在辦理海關手續時被提供使用和(或)支配有條件放行貨物和運輸工具待遇的人員對本條所規定之要求的遵守情況負責﹛報關人与被提供使用和(或)支配有條件放行貨物和運輸工具待遇的人員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有條件放行﹛-在對貨物和運輸工具放行的同時,要求其遵守規定的限制﹛要求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