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 自由倉庫的建立和取消
只有獲得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發放的許可証才可以建立自由倉庫﹛
現許可証制度相關的問題由許可証制度法調節﹛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可以暫停自由倉庫建立許可証的作用﹛
收回許可証自做出收回決定之日起實施﹛
暫停許可証自做出暫停決定之日起實施﹛
在許可証暫停使用期間,將外國貨物放入倉庫要支付關稅﹛其它稅,并适用非關稅調節措施,國產貨物存入倉庫時不免交關稅,也不退還關稅﹛
海關机關保証定期公布已建立和正在使用的自由倉庫的信息﹛
見:自由倉庫海關制度适用規則,在某些海關制度和海關承運人范圍內辦理許可証和提供暫時存儲服務的規則(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1年2月9日的第46號通知确定)﹛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本法中補充了第73-1條
第73-1條 允許放入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中的貨物
待加工貨物和設備可以進入自由關稅區﹛
等加工貨物(酒精除外)和設備可以放入自由倉庫﹛
在實施自由關稅區制度的特別經濟區內允許根据貨物加工的范圍存放待加工貨物(酒精除外)和設備﹛
禁止進入自由關稅區的貨物目錄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确定﹛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74條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74條 對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里的貨物所采取的活動
在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里,允許對貨物采取下列活動:
保障貨物完好無損方面的活動;
為銷售和運輸貨物做准備:分批﹛辦理運送手續﹛分類﹛包裝﹛重新包裝﹛刷嘜﹛裝貨﹛發貨﹛換裝和其它具体業務;
加工活動﹛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确定業務目錄﹛
為保障遵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和實現海關監管,根据貨物特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有權對上述在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中進行的某些活動做出禁止和限制規定,也可以補充要求在自由關稅區內建造樓房﹛建筑物和工程設施﹛例如:見1998年12月23日頒布的第1326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于在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禁止某些活動﹛的決議﹛
對于不遵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法的人員,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可以禁止其對在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中的貨物采取措施或不允許這些人進入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的區域﹛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有權限制或禁止某些貨物的進口或將其存入自由倉庫﹛
第75條 貨物在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中存放的期限
貨物在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里的時間沒有限制﹛
第76條 在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內遵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法的保障措施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可以對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時的貨物實施海關監管﹛
貨物進出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的海關手續可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規定的程序辦理﹛
見:自由關稅區海關制度的适用規則,自由倉庫海關制度的适用規則,(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1年2月9日的第46號通知确定)﹛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77條中的﹛生產的和其它商業的﹛用﹛企業的﹛一詞代替(見舊版)
第77條 對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中的貨物進行登記
在自由關稅區內從事企業活動的人員和自由倉庫的所有者要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規定的程序對運進﹛運出﹛儲存﹛制造﹛加工﹛購買和銷售的貨物進行登記并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遞交這些貨物的報表﹛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內貨物的任何變化都應在報表里反映出來﹛
見:自由關稅區海關制度的适用規則,自由倉庫海關制度的适用規則,(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1年2月9日的第46號通知确定)﹛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78條做了修改和補充(見舊版)
第78條 對自由倉庫所有者的補充要求
只有本國人員才能成為自由倉庫的所有者﹛
自由倉庫所有者必須:
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的規定建造房屋或地點,用來建立自由倉庫;
保証倉庫中的貨物不可能在海關監管外被提走;
不給海關監管設置障礙;
遵守自由倉庫建立許可証的條件,完成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的要求,包括保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接近自由倉庫里的貨物﹛為這些人員在自由倉庫里實施海關監管和辦理海關手續無償提供房間﹛設備和通信器材﹛
新版中的第79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的要求陳述的(見舊版
第79條 征收關稅﹛其它稅和适用非關稅調節措施
外國貨物運入自由關稅區,將外國或國產貨物存放自由倉庫時不征收關稅和其它稅,亦不适用非關稅調節措施﹛將外國貨物從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運往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的其它地區時要根据宣布的海關制度征收關稅﹛其它稅,亦适用非關稅調節措施﹛
將國產貨物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的其它地區運進自由關稅區和將國產貨物從自由關稅區運往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的其它地區時不征收關稅﹛其它稅,亦不适用非關稅調節措施﹛
將貨物從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中運往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外時,關稅和非關稅調節措施不适用于以下貨物:
外國貨物;
在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里生產的貨物;
在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內加工的貨物﹛
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內的的貨物原產地要有品質証明書証明,沒有該証明書貨物將被看成是:
國產貨物,以便在出口時征收出口關稅以及适用非關稅調節措施;
外國貨物,以便在進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其它地區時征收關稅﹛其它稅以及适用非關稅調節措施﹛
見:自由關稅區海關制度的适用規則,自由倉庫海關制度的适用規則,(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1年2月9日的第46號通知确定)﹛
新版中的第80條第三段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陳述的 (見舊版)
第80條 按照出口海關制度對擬定出口的貨物免征關稅或退還所交款
按照海關出口制度將擬定出口至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外的貨物運進自由關稅區或放入自由倉庫時,這些貨物免繳關稅或退回已交款,如果它們在實際出口時規定有這种免征和退款的話﹛
自退稅或免稅之日起,這些貨物的實際外運不應遲于6個月﹛
貨物應該在上述期限內被實際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或被宣布适用其它海關制度﹛
第81條 交納關稅和其它稅的責任
把貨物運入自由關稅區和把貨物置入自由倉庫的人員對交納海關稅費負有責任﹛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82條中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一詞代替(見舊版)﹛
第82條 自由倉庫功能調整的特點
本法典第十二章中未盡的自由倉庫功能調整的特點正在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