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條 貨物海關課稅价值信息的保密
報關人在申報貨物海關課稅价值時提供的信息是商業机密的組成部分或者說是具有保密性,海關部門只可以用于海關目的,沒有報關的特別允許,不能將上述信息轉告給第三者,包括其它國家机關﹛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立法規定的情況除外﹛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125條第一段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125條﹛報關人在海關課稅价值方面的權利与義務
報關人有下列權力:
當海關部門對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發生怀疑時,証明海關課稅价值信息的可靠性;
如果有必要進一步确切申報的海關課稅价值時,在下列條件下才可以得到被申報貨物: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對貨物做的海關評价,以全權銀行擔保或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交納應納稅額的押金的形式保証支付關稅和其它稅﹛如果貨物還沒有交納海關稅費,而且有必要進一步确切申報的海關課稅价值時,在下列條件下才可以得到被申報貨物:保証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必須的資料﹛
如果不同意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在确定貨物海關課稅价值方面的決定可以按照本法第388-395條規定的程序上訴﹛
報關人必須:
申報海關課稅价值并提供与其确定相關的情況,該情況以可靠的﹛确定數量的﹛有文字証明的信息為基礎;
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的要求,必須証明申報的海關課稅价值為正确時,向海關部門提供需要的資料;
承擔為了証明申報的海關課稅价值的准确性或為了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提供補充信息而造成的補充花銷,同時報關人不能夠因為海關評价造成的辦理海關手續的時間延長而實際延期支付海關稅費﹛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126條第二段中補充﹛以及确定進口貨物海關課稅价值的方法﹛(見舊版)
第126條 海關部門在确定海關課稅价值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為貨物辦理海關手續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有權:
對報關人申報的貨物海關課稅价值的正确性做出判斷;
如果沒有可以証明報關人申報的海關課稅价值的正确性的資料,或者有理由認為,報關人提供的資料不可靠或不充足,有權采取本法規定的确定海關課稅价值的方法﹛以已有資料(其中包括同質或同類貨物的价格信息)為基礎并依照本法進行校正,獨立确定被申報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
接到報關人的書面詢問,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必須書面解釋報關人申報的海關課稅价值不能夠被海關做為海關稅費的計算基礎而接受的原因,以及确定進口貨物海關課稅价值的方法﹛
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1年2月6日頒布的第42號﹛關于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的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的通知﹛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127條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127條 确定海關課稅价值的方法
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确定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
進口貨物的交易价格;
相同貨物的交易价格;
同類貨物的交易价格;
价值相減法;
价值相加法;
備用方法﹛
确定海關課稅价值的最基本方法是按進口貨物交易价格确定的方法﹛
如果不能夠使用基本方法可以依次采用上述任一方法﹛如果用前一個方法不能确定海關課稅价值時就采用下一個方法﹛根据報關的申報,采用价值相減和相加法時順序相反﹛
另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1年2月6日頒布的第42號﹛關于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的通知﹛
新版中的第128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陳述的 (見舊版)
第128條 根据進口貨物交易价格确定海關課稅价值的方法
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是當其出口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時實際已付的或應該支付的价格﹛
确定海關課稅价值時交易价格中包括下列費用,如果它們在此前未被計入的話:
1) 將貨物運到机場﹛碼頭或其它運貨物离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的地點所用的費用:
運輸費;
裝貨﹛?貨﹛換裝貨物的費用;
保險費;
如果上述開銷是吸貨物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后花掉的并且有文件証明款額應該被免除,本款中指出的費用可以被從交易价格中除去;
2)買主承擔的費用:
代理費和中介費,不包括買貨代理費;
如果根据對外經濟活動貨物目錄,集裝箱和其它多次使用包皮与貨物被看作是統一体,則包括集裝箱和其它多次使用包皮的价格;
包裝价格,包括包裝材料和包裝工作的价格﹛
下列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提供給賣方用于生產和出口被評价貨物的貨物和服務价值的相應部分被減免:
原材料﹛零件﹛半成品和其它构成被評价貨物組成部分的配套制品;
用于生產被評价貨物的工具﹛印記﹛形式和其它類似物品;
在生產被評价貨物過程中消耗的材料(油料﹛燃料和其它材料);
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外完成的﹛也是生產被評价貨物直接需要的工程分析﹛經驗設計工作﹛藝術設計﹛美術裝璜﹛設計草圖等;
4)買方直接或間接利用知識產權客体(作為銷售被評价貨物的條件)的許可証費用和其它費用;
5)下列任何一种倒賣﹛轉手或利用被評价貨物行為給賣方帶來的部分直接或間接收入額﹛
在提供任意一批貨物時,應按照据以計算相應費用的數額比例确定應該包括在每批進口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當中的費用﹛
已實際支付或應該支付的交易价格中不包括本條中未列的費用﹛
在下列情況下,進口貨物交易价格方法不适用于确定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
1)買方處置和使用被評价貨物的權利受到限制,其中不包括以下限制: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立法文件中規定的限制;
貨物可能在此被倒賣的地區限制;
對貨物的价值不發生實際影響的限制;
2)銷售或者交易价格取決于條件的遵守情況,這些條件的影響是不能夠計算的;
3)報關人在申報海關課稅价值時使用的資料沒有文件証明或者數量上不确定﹛不可靠;
4)交易的參与者之間有互相依賴關系,根据本條款的要求,交易价值不能夠當做确定海關課稅价值的依据而被接受﹛這里互相之間存在依賴關系的人是指有?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人:
交易的參与者之一或交易一方的負責人同時又是交易另一方的負責人;
交易的參与者是企業的合伙人;
交易的參与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直接或間接控制或操縱交易一方流通中的5%或以上的股票或在交易一方法定資本中占有5%或以上的股份(股金)的任何人;
交易參加者雙方者處于第三方直接或間接的控制下;
交易參与者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方;
交易一方處于交易另一方的直接或間接控制下;
交易參与者或其負責人是近親﹛
交易參与者之間存在相互依賴關系的事實不是認為交易价格不合理的充足基礎﹛在這种情況下海關部門的負責人應該研究交易情況,如果相互依賴關系沒有影響价格,則該价格可以用來确定海關課稅价值﹛
如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有理由認為,交易參与者之間的相互依賴關系對貨物的价格造成了影響,可以給報關人下發說明(根据進口商的要求以書面形式下發)﹛這些報關人可以提供必要的補充信息以証明交易參与者之間的相互依賴關系沒有影響到貨物的价格﹛
如果報關人可以証明交易价格与大約同時确定的下列价格相近,則根据報關人提議可以把交易价格做為确定貨物海關課稅价值的基礎:
不存在相互依賴關系的人在將同一或同种貨物出口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時的交易价格;
根据价值相減法确定的同一或同种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
根据价值相加法确定的同一或同种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
參考下列方面的差异,調整報關人提供的比較价格:
1)商業水平(批發﹛零售);
2)數量;
3)本條第二段中列出的因素(費用);
4)不相關人員之間交易過程中出現的賣方的其它花銷,條件是這种花銷不是賣方在与相互依賴人員的交易中支出的﹛
在上述情況下确定海關課稅价值而不是交易价格時不可以采用報關人為了做出比較而提供的同一或同种貨物的价格﹛
另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1年2月6日頒布的第42號﹛關于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的通知﹛
新版中的第129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陳述的 (見舊版)
第五篇﹛海關稅費
第十九章﹛基本原則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109條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109條﹛海關稅費
在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和本法典規定的其它情況下,應交納以下海關稅費:
1)關稅;
6)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許可証發放費
7)報關員資格証書發放費;
8)海關手續費;
9)貨物儲存費;
10)貨物海關押送費;
12)通過預先決議費;
有關海關報務費率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1995年11月7日第1479號﹛關于海關費率﹛的決議﹛
﹛﹛海關部門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對進口貨物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見:﹛關于對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的貨物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規則﹛,對于在哈薩克斯坦國內生產的消費品和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的消費貨物應交納消費稅,具体稅率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決議﹛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征收反傾銷稅﹛保護性關稅和補償性關稅﹛
新版中的第110條第五段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陳述的 (見舊版)
第110條﹛關稅
對于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貨物,應該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稅率的規定征收關稅﹛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關稅稅則是适用于運進和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貨物的關稅稅率匯編,它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對外經濟活動的貨物目錄构成﹛分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對外經濟活動貨物目錄是以貨物編代碼和說明的綜合情況為基礎編撰的,該情況由世界海關組織統計,該國際組織的成員國采用﹛
另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2001年2月16日第246號﹛關于批准海關聯盟參加國統一海關稅率協議﹛的決議﹛
無論何人托運貨物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何种交易類型和其它任何因素,關稅稅率是統一的,不能改變,本法典第149和150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對于政治貿易關系中沒有為其規定最惠國待遇的國家出產的貨物和出產國不明的貨物,依本法典确定的進口關稅稅率要被提高一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按照本法典的相應條款提供稅率优惠的情況除外﹛
進出口貨物的關稅稅率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确定在并在其正式頒布三十天后開始生效﹛
見:進口貨物的關稅稅率見1998年6月26日頒布的第608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決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1年2月9日頒布的第45號﹛關于批准交納和退還海關稅費的程序規則﹛的通知﹛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111條被刪除(見舊版)
第112條﹛海關稅費率的种類
海關稅費率分為以下几類:
從价稅率-按照應納稅貨物海關課稅价值的百分比計算;
特殊稅率-按照單個應納稅貨物的体積計算;
混合稅率-綜合以上兩种關稅﹛
見:海關稅費的交納和退還程序規則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113-117條被刪除(見舊版)
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118條第二段中的﹛雙倍數額﹛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确定的數額﹛代替(見舊版)
第118條﹛海關手續費
為貨物,其中包括作為貨物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第108條通關的貨物﹛以非伴隨行李﹛國際郵件和郵寄物品形式運輸的貨物辦理海關手續,應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确定的數額收取海關費用﹛
貨物和作為貨物通關的運輸工具不在規定的地點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工作時間里辦理海關手續時,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确定的數額收取手續費﹛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119條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119條﹛海關貯存費
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所有的海關倉庫和臨時倉庫里儲存貨物和運輸工具,其海關規費額度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确定﹛
在本國人員所有的海關倉庫和臨時倉庫里儲存貨物,其海關規費額度要与國家海關事務全權机關商定﹛
第120條﹛貨物海關押送費
貨物由海關押送的收費額度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确定﹛
第二十章﹛海關稅費的計算的支付
第121條﹛海關稅費的計算依据
除根据本法第112條采用特殊稅率的海關稅費外,海關稅費的計算依据是貨物和作為貨物通關的運輸工具的海關課稅价值﹛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122條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122條﹛海關課稅价值的确定
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按照發票上注明的价格來确定,如果發票中不包括下列實際花銷,則按照發票价格和下列實際花銷來确定課稅价值:
1)將貨物運到机場﹛碼頭或其它運貨物离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的地點所用的費用:
運輸費;
裝貨﹛?貨﹛換裝貨物的費用;
保險費;
2)賣方承擔的費用:
代理費和中介費;
如果根据對外經濟活動貨物目錄,集裝箱和其它多次使用包皮与貨物被看作是統一体,則包括集裝箱和其它多次使用包皮的价格;
包裝价格,包括包裝材料和包裝工作的价格﹛
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貨物海關課稅价值的确定以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的海關評价一般原則為基礎﹛
對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貨物進行海關評定体系的應用程序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依照本法之條款确定﹛.
另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0年2月15日下發的第TK-2-3-11/2488號﹛确定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時運貨費用的計算﹛之函件﹛
第123條的第三段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陳述的(見舊版
第123條 貨物海關課稅价值申報
貨物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時,報關人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申報海關課稅价值﹛
通關貨物海關課稅价值的申報程序和條件以及申報形式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依照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立法規定﹛
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由報關人根据本法典規定的确定海關課稅价值的方法确定﹛
為貨物辦理手續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負責監督海關課稅价值的正确性,包括獨立鑒定貨物的价值﹛質量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