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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事務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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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條 根据同一貨物的交易价格确定海關課稅价值的方法

利用根据同一貨物交易价格評价的方法時,在遵守本條規定的條件下,同一貨物交易价格可以做為确定貨物海關課稅价值的基礎﹛

這里同一貨物理解為在所有方面都与被評价貨物相同的貨物,其中包括下列相同特征:

物理特性;

質量及其在市場上的信譽;

出產國﹛

在本條款的基礎上利用海關評价法時:

1)如果貨物与被評价貨物不是同一國家生產的,則不能被認為是同一貨物;

2)只有在不存在被評价貨物生產者生產的同一貨物時,才可以考慮其它人生產的貨物;

3)貨物不被認為是同一貨物,如果它們的設計﹛試驗設計工作﹛美術裝璜﹛外觀設計﹛草圖或圖紙:

由買方無償或以低价提供給賣方,用于生產和出口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完成,因此根据本法第128條第二段第5款的3),它們的价值不被包括在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當中﹛

如果貨物基本上符合本條的要求,審查貨物時外觀上不明顯的差別不能夠成為不承認其為同一貨物的基礎﹛

同一貨物交易价格被做為确定海關課稅价值的基礎,如果這些貨物:

1) 被賣往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2) 在運出被評价貨物前90天到運出被評价貨物后90天內被運出;

3)運貨的數量及商業水平大致相同(批發﹛零售)﹛

如果不存在在相同商業水平上運進相同數量貨物的情況,可以利用數量不同﹛商業水平不同的同一運進貨物的价值,這時要參考這些差异對价格做出調整﹛

如果由于距离和交通工具的差异,第128條第二段第1)款中所述的同一貨物的費用价格与被評价貨物的費用价格相去甚遠,根据同一貨物的交易价格确定的海關課稅价值應該用相應的辦法調整﹛

本條所指的調整應該以可靠的﹛有資料証明的信息為基礎進行﹛

在采用本方法時,如果出現一個以上的同一貨物交易价格,則采用其中最低的一個价格來确定海關課稅价值﹛

另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1年2月6日頒布的第42號﹛關于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的通知﹛

新版中的第130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陳述的 (見舊版)

第130條 根据同類貨物的交易价格确定海關課稅价值的方法

利用根据同類貨物交易价格評价法時,在遵守本條規定的條件下,与進口貨物同類貨物的交易价格被當作是确定貨物海關課稅价格的基礎﹛

這里,雖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擁有相似的特征﹛由相似的成分組成,与被評价貨物的功能相同﹛商業上可以互換的貨物即被理解為同類貨物﹛

确定貨物的同類性時要考慮下列因素:

質量﹛商標和市場信譽;

出產國﹛

利用根据同類貨物交易价值确定海關課稅价值法時,适用本法第129條4-7段中所做的規定﹛

利用本海關評价法時:

1)如果貨物与被評价貨物不是同一國家生產的,則不能認為它們是同類貨物;

2)只有在不存在被評价貨物生產者生產的同類貨物時,才可以考慮其它人生產的貨物;

3)貨物不被認為是同類貨物,如果它們的設計﹛試驗設計工作﹛美術裝璜﹛外觀設計﹛草圖或圖紙:

由買方無償或以低价提供給賣方,用于生產和出口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完成,因此根据本法第128條第二段第5款的3),它們的价值不被包括在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當中﹛

另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1年2月6日頒布的第42號﹛關于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的通知﹛

新版中的第131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陳述的 (見舊

第131條 以价值相減為基礎确定海關課稅价值的方法﹛﹛﹛

如果被評价的同一或同類貨物將在不改變自己的最初狀態的情況下出售,可以根据价值相減評价法确定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

利用价值相減法時,單位貨物的价格被作為确定貨物海關課稅价值的基礎,被評价的同一或同類貨物按照該單位貨物价格在被評价貨物運進之日起90天內被大批量地售給与賣方不相關的交易參与者﹛

這時,被評价貨物的運進与銷售應當時同時實現的﹛如果在該期限內沒有實現銷售,則應該在被評价貨物運進后最短的時間內售出貨物,但不得遲于90天﹛

從單位貨物价格中減除下列构成項:

1)代理費,該費用通常已被支付或被同意支付,或附加費,加算該費用通常是為了獲得利潤和彌補因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銷售同級或同類進口貨物而造成的總開銷;

2)因進口或銷售貨物而應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支付的進口關稅﹛其它稅﹛稅費和其它費用的總額;

3)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用于運輸﹛保險﹛裝貨和?貨工作的一般花費﹛

同級或同類貨物表示貨物屬于同一工業部門生產出的同類或同級貨物,包括但不局限于同一或同類貨物﹛

如果不存在在貨物運進時的狀態下銷售被評价貨物﹛同一貨物或同類貨物的情況,根据報關人的請求可以采用經過加工的單位貨物的价格,但是要考慮附加价值并遵守本條第二段和第四段的規定﹛

另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1年2月6日頒布的第42號﹛關于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的通知﹛

新版中的第132條第一段的2)﹛3)款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陳述的 (見舊版)

第132條 以价值相加為基礎确定海關課稅价值的方法

利用价值相加評价法時,用以下价值相加后得到的貨物价格作為确定貨物海關課稅价值的基礎:

1)制造商為生產被評价貨物而承擔的材料和成本的价格;

2)利潤和所有花銷的總額,通常在出售与被評价貨物同級或同類的﹛在出口國生產﹛銷往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貨物時被包括在价格當中;

3)本法典第128條第二段第1)款中列出的費用﹛

另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1年2月6日頒布的第42號﹛關于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的通知﹛

新版中的第133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陳述的 (見舊版)

第133條 确定海關課稅价值的儲備方法

以儲備方法為基礎的貨物海關課稅价值是利用本法第128-132條中描述的方法﹛依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根据貨物海關評价的國際原則規定的程序來确定的﹛

采用儲備方法确定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時要利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擁有的信息﹛

下列价格不能做為利用儲備方法确定貨物海關課稅价值的基礎:

1)貨物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价格;

2)從運出國運往第三國的貨物价格;

3) 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內市場上,哈薩克斯坦產貨物的价格;

4) 隨意确定的或沒有被可靠地証實的貨物价值;

5) 在計算本法第132條沒有指出的花費的基礎上确定的同一或同類貨物的价值;

6) 最小海關課稅价值﹛

根据儲備方法确定海關課稅价值時,要求為海關目的采用兩個价格中的高价位者的体系不能夠作為基礎﹛

另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1年2月6日頒布的第42號﹛關于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貨物的海關課稅价值﹛的通知﹛

新版中的第134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陳述的 (見舊版)

*上篇文章: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事務法14
*下篇文章: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事務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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