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條 貨物充分加工的范疇 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參加了貨物的生產,根据充分加工范疇來确定貨物的出產國﹛
下列各項是在該國充分加工貨物的范疇:
1)因貨物加工導致根据商品目錄,前四項標志中的任何一項發生變化,則商品項目發生改變(商品分類碼發生變化);
2)完成生產或工藝業務,要証明貨物是上述業務發生國家生產的,這些業務可能是充分的,也可能是不充分的;
下列業務不屬于充分加工的范疇:
在儲存或運輸期間确保貨物完好無損的業務;
准備銷售和運輸貨物的業務(分批﹛辦理發貨手續﹛編組,重新包裝);
普通組裝作業;
混合貨物(組件),但產品沒有因此增添与其最初的組成部分不同的特性;
3)從价份額原則-如果价值的百分比份額達到所供貨物价值的一定份額,則貨物价值發生改變﹛
本條第2)款和第3)款中所述的貨物充分加工的范疇,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根据具体的商品情況确定﹛
如果具体商品或商品出產國沒有特別的規定,則适用普通原則﹛根据該原則,如果在商品目錄表中前四項標志中的任何一項發生了變化,而商品項目發生改變,這時認為對商品進行了充分加工﹛
第143條﹛在成批交貨時确定貨物的出產國
如果生產或運輸條件不允許單批發貨,對被拆開或未組裝產品采用分批供貨,或一批貨物被誤分成几批時,在确定出產國時應該根据報關人的請求將上述貨物看作是同批貨物﹛采用這一原則的條件是: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要對將被拆開或未組裝產品分成几批的情況做事先通知,通知中說明分批的原因﹛每批貨物的詳細一覽表(其中要根据商品目錄指明貨物編碼)﹛每批貨物的价格和出產國;
文字証明將貨物分成几批是失誤所致;
同一供貨者從同一國家提供各批貨物;
通過同一海關(關卡)運進各批貨物;
在報關之日起6個月內提供各批貨物,超過期限時已提供的作為第一批貨物﹛
新版中的第144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陳述的 (見舊版)
第144條﹛貨物出產國証明
貨物出產國的書面証明是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規定的程序提供的貨物產地証明書或其它文件﹛
將貨物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時,在下列情況下要出示全權机關發放的產地証明書:相應的合同中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國際義務中有此項要求﹛
貨物運進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時,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要求出示貨物產地証明書:
1)對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貨物提供關稅优惠時;
2)從某些國家運進的貨物适用于非關稅調節措施,當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有理由認為貨物出產于上述國家時;
3)當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參加的國際協議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保護周圍自然環境﹛居民健康﹛保護哈薩克斯坦消費者的權利﹛維護社會程序﹛國家安全和其它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利益至關重要的法律對此有規定時﹛
其它情況下不需要出示貨物的產地証明書﹛
另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0年7月7日頒布的第TK-3-2-1-5/5038號﹛關于出示貨物產地証明書﹛的函件﹛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145條第二段中的﹛官方确認的副本﹛由﹛發放証明書正本的机關确認的副本﹛代替﹛(見舊版)
第145條 貨物產地証明書
貨物的產地証明書只能夠証明上述貨物從相應的國家出產,并且應該包括:
1) 發貨人關于貨物符合相應的產地標准的書面聲明;
2) 發貨國發放証明書的權威机關開据的書面証明,証明証明書中提供的信息屬實﹛
貨物的產地証明書應与報關單﹛其它辦理海關手續時提供的文件一起出示﹛証明書被遺失時可以使用由証明書發放机關确認的副本代替﹛
如果對証明書或其中信息的真實性發生怀疑,其中包括貨物出產國信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可以請求發放証明書的机關或貨物出產國指定的國家權威組織告知補充或确切信息﹛
在正式產地証明書或被詢問的信息沒有按應有的方式被提供之前,不能認為貨物是從該國出產的﹛
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總理令,從1998年12月1日起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經濟貿易部的標准﹛計量和証書委員會負責發放和証實貨物產地証明書﹛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146條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146條 因產地原因拒絕放行貨物的依据
只有在下述情況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才可以拒絕放行貨物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參加的國際協議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某些國家的貨物不應該被放行,而海關有充足的理由認為貨物是上述國家出產的﹛上述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報關人﹛
沒有按照應當采用的形式提供正式的貨物產地証明書或信息不能夠成為拒絕貨物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基礎﹛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147條做了修改和補充(見舊版)﹛
第147條 确定貨物出產國的補充條款
在收到相應的產地証明文件后可以對貨物實施(恢复)优惠制度,但期限不可遲于辦理海關手續之日后1年﹛
确定貨物的出產國時不考慮貨物生產時利用的能源﹛机器﹛設備和工具的產地﹛
下列貨物被認為是由同一國家出產的進口的貨物
使用進口貨物時所需的備件﹛工具和附件,如果它們与貨物一同進口和銷售并且其用途和數量符合貨物的通常要求﹛
進口貨物的包裝材料和集裝箱,如果它們与進口貨物的產品編號相同﹛
由第三國進口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貨物的出產國以及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的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運進貨物的出產國的确定方法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