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條﹛把貨物﹛運輸工具及其單据運抵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指定的地點 在遞交本法典第164條所規定的通知書之后,承運人必須把貨物﹛運輸工具及其單据原封不動地(正常運輸和儲存條件下的自然損耗或虧損除外,除運輸之后沒有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按規定的路線運抵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規定的地點并將其安置在那里﹛
貨物﹛運輸工具及其單据應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根据運輸工具能力﹛所定路線和其它運輸條件所定的一般期限里運抵指定地點,但不能超出按每月運輸2000公里确定的最長期限﹛
如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有理由認為承運人或他的運輸手段不能夠确定遵守本法典的條款,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有權決定,只有在滿足下述條件時才可以運送貨物及其單据:運輸工具擁有相應的設備,海關押送或海關承運人根据本法典和海關事務標准法令規定的程序運送貨物及其單位﹛
見:﹛海關押送原則﹛,﹛內部海關過境程序﹛和﹛關于海關過境的原則﹛﹛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不補償承運人因運輸工具的相應設備或運送貨物及其單据過境而承擔的費用﹛
如果沒有上述條件,只有在确保支付關稅和其它稅,包括將應交款額交入押金的情況下,才允許貨物及其單据過境﹛
見:﹛交押金以便保証支付關稅﹛其它稅及它們的退還原則﹛﹛
第166條﹛對事故和不可抗力作用所采取的措施
如果在運送貨物﹛運輸工具及其單据的過程中,承運人因事故或不可抗力作用不能完成本法典第165條規定的義務,他必須采取所有措施确保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完好無損和禁止一切非允許的使用,立即向最近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報告所發生的情況及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所在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決定在這种情況下應采取哪些措施以便确保實施海關監管﹛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不賠償承運人因采取本條規定的措施所用掉的費用﹛
本條原則還适用于本法典第164條第三段中提到的海﹛河運輸船只或空中客車被迫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停留或著陸的情況﹛
見:﹛內部海關過境程序﹛
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1999年7月16日第426-I號法律,對第167條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167條﹛在交付地點提交貨物的運輸工具
在交付地點提交貨物和運輸工具,而其單据直接送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通知貨物和運輸工具到達不得遲于其送到后的一晝夜﹛
而在貨物和運輸工具送到后,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允許,對貨物擁有全權的人員和他們的代表可以取貨樣以便辦理海關手續﹛
只有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同意才可以實施置交通工具和貨物于無人監管之下﹛改變停放地點﹛?載和換裝﹛改變貨物原來的所在地點﹛乘客下車﹛打開包裝﹛包裝或重新包裝貨物﹛改變﹛放棄或取消鑒定手段﹛
違反本條第三段的規定,承運人只有在其能証明乘客和運輸工具乘務組的生命和健康曾受到現實威脅﹛貨物和運輸工具曾面臨被毀﹛無可挽回的損失和根本受損的威脅的情況下,他才可以不被追究責任﹛遇有上述違反規定的狀況,承運人應立即報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有權在任何時間要求立即完成本條第三段中規定的行為,或要求在該机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上述行為﹛
承運人因本條規定的行為或狀況所造成的一切額外開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不予補償﹛
第168條﹛臨時申報
在貨物和運輸工具适用于一定的海關制度之前可以實施進行臨時申報﹛
臨時申報和形式及其內容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确定﹛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許可,運輸業﹛商業和其它業單据,其中包括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所通曉的外文制定的單据,均可用作臨時申報單,如果這些單据中包括有臨時申報所需內容的話﹛
臨時申報單由承運人在提交貨物和運輸工具時同時呈遞,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許可,也可在提交貨物和運輸工具之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呈交﹛
如果貨物在規定的期限里适用于一定的海關制度,則無需臨時申報﹛
如果承運人沒有授權專人作臨時申報代表,船長﹛司机或其它駕駛運輸工具的自然人則成為這种海關目的的代表﹛
見:臨時申報單的填寫原則﹛另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0年3月31日第TK-3-2-1-5/2126號﹛關于臨時申報單的呈報﹛之通知﹛
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1999年7月16日第426-I號法律,對第169條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169條 在作預先准備工作時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所負的責任
在貨物和運輸工具被适用于一定的海關制度之前,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面前為這些貨物和運輸工具承擔全部責任(其中包括支付海關稅費的責任)的是承運人,本法典第164條第二段所指的貨物﹛將貨物放入臨時儲存倉庫以及本法典另有規定的其它情況除外﹛
第二十五章 臨時儲存
第170條 臨時儲存
貨物和運輸工具自提交給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之時起到按照所選擇的海關制度放行或交當事人處理之前,在海關監管下作臨時儲存﹛
新版中的第171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陳述的 (見舊版)
第171條 臨時儲存的地點
臨時儲存的實施地點是在海關監管區內為此專門撥出的和建設的房間﹛露天空場﹛在運輸工具上或其它地點(臨時儲存倉庫﹛海關倉庫﹛自由倉庫)﹛臨時儲存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地點和程序由國家海關事務全權机關根据貨物的用途和海關手續的期限做出規定﹛
臨時儲存倉庫是專門用于臨時儲存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倉庫,只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或本國人員才可以建立臨時儲存倉庫﹛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對臨時儲存倉庫的結构﹛建設和分布地點做出了要求﹛
另見:﹛臨時儲存倉庫目錄﹛
新版中的第172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陳述的 (見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