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報關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426-I號法律,第192條中用詞有所更換(見舊版)
第192條﹛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報關
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海關制度進行變更的貨物和運輸工具,以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法條例所規定的其它貨物和運輸工具,應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進行申報﹛
見:自然人在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時應進行書面申報的貨物清單,以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0年11月16日的﹛關于付款憑証和有价証券﹛的通知﹛
第193條﹛報關方式
報關通過按照規定的方式(口頭﹛書面﹛通過電子傳遞信息等方式)申報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准确信息,它們的海關制度以及其它為了海關目的所必需的信息來實現﹛
報關方式和程序,以及為了海關目的所必要的其他信息材料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机构規定﹛
見:有關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時自然人登記,申報貨物和辦理海關檢查貨物的規定,關于提交已辦理海關憑証電子拷貝的証明的規定,關于提交﹛接收和檢查貨物報關單﹛文件和為了海關目的所必需的補充信息的規定,關于對如何履行貨物報關程序的說明,關于自然人利用﹛綠色和紅色走廊﹛系統時辦理海關登記和海關檢查的規定,關于自然人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時申報過關界的外幣及本國貨幣的規定﹛
第194條﹛報關地點
貨物應向其辦理海關手續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构申報﹛
載貨的運輸工具与貨物同時申報,本條第三部分規定的情況除外﹛
海運﹛河運船只和空中客車向其所抵達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的港口或船空港,或向其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發運的港口或船空港申報﹛
﹛﹛空載的運輸工具和載客的運輸工具,在其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時申報﹛
第195條的第一部分在新版中延用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426-I號法律(見舊版)的闡述﹛
第195條﹛報關的期限
報關的期限,在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提交貨物和運輸工具之日起,不得超過15天﹛
當自然人按照本法第108條辦理貨物過境時,需要与提交貨物的同時報關﹛
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空載運輸工具和載客的運輸工具,需在其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同時直接報關﹛
﹛﹛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允許后,本條中所提到的報關期限可以依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規定的程序進行延長﹛﹛
﹛﹛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426-I號法律(見舊版)對196條進行了修改﹛
第196條﹛報關人
﹛﹛只有運送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人或者是海關經紀人才能作為報關人﹛除本法第108條所規定的運輸貨物的自然人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所規定的其它情況外,只有本國人才能充任報關人﹛
第197條第二部分第一自然段在新版中延用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426-I號法律(見舊版)的闡述﹛
第197條﹛報關人的權力与義務
除本法典規定的其它權力外,在遞交報關單前,報關人有權在海關監督下查看和清點貨物和運輸工具,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同意可以對貨物取樣﹛如果這些樣品包括在即將呈遞的貨物報關單之中,對貨物取樣不必單獨申報﹛依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1996年1月12日頒布的4-N號海關令,運輸無需交納海關稅費的貨物不必填寫報關單﹛
報關人必須履行本法典規定的全部義務和承擔全部責任,無論他是運輸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人員,還是貨物和運輸工具的轉運人的翻譯,或者是依据与轉運人的合同進行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報關人﹛在進行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報關時必須:
依据本法進行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報關;
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要求交驗申報的貨物和運輸工具;
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提供与海關目的所必需的文件和補充資料;
交納海關稅費;
配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辦理海關手續,其中包括實施所需求的裝卸和其它作業﹛
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426-1號法律對198條進行了修訂(參見舊版﹛)
第198條 為海關目的所需的文件和補充資料
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构遞交報關單時應同時遞交以下証明文件:
對報關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所有權(擁有或者使用權);
報關人有權以個人名義遞交報關單;
運輸貨物的事實;
貨物的海關价值和來源;
支付海關稅費的証明和(或)享有稅費优惠或特惠的依据;
達到必要的標准要求;
國家權力机构和其它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和(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際條約有關文件中相應的規定;
所需文件清單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机构根据現實頒布的本法典和海關制度來規定﹛
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构領導人的局面同意,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有權要求為檢查報關單及為海關目的所需文件中的內容所需的補充材料﹛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有權規定遞交所缺少的文件和資料的期限﹛但不得以遞交補充材料為由拒絕接受報關單和拒絕貨物放行﹛
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遞交報關單和為海關目的所需文件的日期,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构負責人在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規定的程序准備的遞交的文件的清單上加蓋個人印章之日為准﹛在校驗清單之后將清單返還報關人﹛
當對已形成的文件有修改意見和(或)需要在返還報關人的清單中補充文件時,需進行相應報告并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构領導人确認﹛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199條補充了四分之一的內容(參見舊版﹛)
第199條 報關單的接收
所遞交的報關單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接收﹛接收報關單要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從辦理報關單接收手續之時起,報關單即成為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証明文件﹛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無權拒絕接收報關單﹛
未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規定的程序辦理報關單手續對貨物和運輸工具放行的責任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承擔﹛
新版中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200條進行了新的表述(參見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