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條﹛報關單的變更和補充
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許可,對報關單中的資料可以進行修改或補充,可以收回所遞交的報關單﹛
報關單的變更﹛補充和收回只能在下列情況下進行:審查報關單未結束或開始檢查貨物和運輸工具之前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規定報關單中的信息不屬實之前﹛
變更和補充報關單不能擴大或縮小它的有效范圍﹛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無權主動或受他人委托或請求填寫書面報關單﹛變更或補充報關單中的信息,除添加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職權范圍內的信息以及改變或補充机工加工所使用的保密信息(如果這些信息已以非保密形式載入報關單中的話)以外﹛
按照上述程序收回舊報關單并遞交新報關單﹛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确定對報關單進行修改和補充和程序﹛
第201條﹛臨時或不完全的報關單
如果報關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遞交全面的報關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确定的程序可以允許遞交臨時的或不完全的報關單,條件是臨時的或不完全的報關單包含有對于海關目的所需主要信息,并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規定的期限里提交其余信息﹛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199條補充了四分之一的內容(參見舊版﹛)
第202條﹛定期和預先報關
在同一個人定期運輸同一類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情況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可以允許對一定時間里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貨物和運輸工具遞交一次性的報關單﹛
如果報關人在不遲于貨物抵達前30天之前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提出申請,可以采用貨物預先報關程序﹛
貨物的定期和預先報關程序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确定﹛
第七篇 海關監督
第二十九章 總則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203條補充了第三部分的內容(參見舊版﹛)
第203條 海關監管及其實施形式
海關監管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构工作人員通過以下形式實施:檢查海關所需文件和資料;對貨物和運輸工具實施海關檢查,以及作為特別海關監管形式的人身檢查;登記貨物和運輸工具;口頭詢問自然人和負責人;檢查登記制度和賬目;檢查臨時儲存倉庫﹛海關倉庫﹛自由倉庫﹛自由關稅區和免稅貿易商店的地址和房間以及屬于海關監督的貨物和運輸工具可以停放或實施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負責監管的活動的其他地點﹛或采用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海關立法文件規定的形式﹛
在實施海關監管時,可運用對人的生命和健康﹛對動植物無危險和對貨物﹛運輸工具﹛人員沒有損害的技術手段﹛
實施海關監管的規則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机构与國家海關事務權力机构協商規定﹛
參見:對運往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的貨物海關价值的監管說明﹛
第204條 海關監管區
為了實施海關監管,在辦理海關手續的地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所在地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机构指定的其它地點建立海關監管區﹛
海關監管區的建立程序和標志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机构确定﹛通過海關監管區的界限和在其界限內實施生產和其它商業活動,運送貨物﹛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員,其中包括其他國家机關的負責人員,必須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允許并在其監督下實施,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立法文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在上述規定的情況下進入海關還須事先通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426-1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205條進行了重新闡述(參見舊版﹛)
第205條 海關監管所需的文件和資料
運送貨物和交通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人員或實施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負責監管的活動的人員,必須向這些机關提供海關監管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
為實施海關監管,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有權從銀行和其他信貸机關獲得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運送的貨物和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海關經紀人或其他實施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負責監督的活動的人員和帳目狀況的信息和資料﹛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他護法机關﹛稅務机關和其他監察机關應主動或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要求通報現有的實施海關監管所需的信息﹛
海關監管所需的文件,應由海關﹛運送貨物的人員﹛海關經紀人或其他實施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負責監督的活動的人員保存至少5年﹛
參見:關于停止使用在為海關目的檢查對金融和對外經濟活動的規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委員會2001年2月15日頒布第52號命令确定的關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進行檢查的規定之第2號附件)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206條進行了修改(參見舊版﹛)
第206號 吸收專家和鑒定人幫助實施海關監管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有權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規規定吸收其他護法机關和監察机關﹛任何國家法人和非國家法人(在協商基礎上)的專家和鑒定人幫助實施海關監管
對在國有机關﹛國家法人机构工作的專家和鑒定人,保留其原工作月均勞動崗位工資,同吸收專家和鑒定人有關的費用,包括差旅費﹛房租費和夜班費﹛工作獎金,如果這一工作不是國家机關﹛國家法人專家和鑒定人的職責范圍,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依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規定的程序負擔﹛﹛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于吸收專家和鑒定人幫助實施海關監管的要求,對于該專家和鑒定人所在單位領導來說是指令性的﹛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207條進行了修改(參見舊版﹛)
第207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進入場地和房間以便實現海關監管
為實施海關監管,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憑按相應程序辦理的局面授權,有權進入可存放貨物和運輸工具﹛海關監管所需文件或可實施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負責監督的活動的任何人的地點和房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令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208條 對貨物﹛運輸工具﹛房間和其他地點的查驗
運輸工具﹛房間和其他存放或可存放受海關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地點,可實施應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負責監督的活動的地點,以及處于海關監管下的貨物和運輸工具,可受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查驗﹛
查驗通過鉛封,蓋章,標上數字﹛字母和其他查驗標志,打上戳記,取樣,記下商品和運輸工具特點,畫圖,插圖,錄相,拍照,利用貨物隨單和其他查驗手段查核和証明﹛
只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或經其許可變更或取消查驗手段,在貨物和運輸工具受到被毀被損和嚴重傷害威脅時例外﹛變更﹛取消消來查驗標記的情況應立即報告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并提交存在上 証明﹛對商品的查驗系指通過其來証明呈驗商品符合該种商品(標准和技術說明書,商品信息中所載的)標准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