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6條 審核報關單﹛文件和檢查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期限
自接受報關單和提交所有海關所需要的文件和資料之時起,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開始審核報關單﹛文件和檢查貨物和運輸工具(包括緊急供貨-預告提供貨物報關單)的時間不遲于3天﹛
上述期限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領導局面批准可以延續到10天,接收的急供貨物除外﹛
關于期限請參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1999年11月6日令<經互會成員國海關手續>
第217條 檢查貨物和運輸工具時,申報人,其他對貨物和運輸工具擁有全權的人及其代表的出席
在檢查貨物和運輸工具時,申報人,其他對貨物﹛運輸工具擁有全權的人及其代表,有權主動到場﹛
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要求,上述人員在進行這种檢查時必須在場并給海關公職人員提供必要的幫助﹛如果代表人,即專門被授權的人不在場的話,那么,駕駛運輸工具的自然人便是這种海關目的的承運人﹛
在下列情況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有權在報關人﹛其它對貨物和運輸擁有全權的人和他們的代表缺席的情況下對貨物和運輸工具進行檢查:
提交貨物和運輸工具十天后,仍不能确定上述人員;
在對國家安全﹛居民的生命和健康﹛動植物﹛周圍自然環境﹛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人民的藝術﹛歷史﹛和考古財富造成威脅時或其它事不容緩的情況下;
通過國際郵政郵寄貨物時;
將貨物的運輸工具留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為違反海關制度時﹛
在上述情況下,可以有見証人作証,對貨物和運輸工具進行檢查并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規定的形式編制海關檢查証明文件﹛
第218條﹛對海關監管下的貨物和運輸工具進行清點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有權在任何時間清點處于海關監管下的貨物和運輸工具以及沒有交納海關稅費或被提供海關稅費优惠的貨物﹛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三十章中補充了第218-1-218-5條﹛
第218-1條 對于運進﹛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且包含知識產權客体的貨物的限制
將包含知識產權客体(被列在貨物清單當中)﹛哈薩克斯坦共和中央海關知識產權客体的貨物運進或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應依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批准的國際條約并根据本法典和其它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知識產權標准法令所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218-2條 知識產權貨物的注冊申請
根据知識產權客体所有者的申請,將貨物列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知識產權客体貨物的目錄﹛遞交﹛審議申請的程序和列入目錄的程序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在与國家保護知識和工業產權問題的全權机關協商后确定﹛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列出包含知識產權客体的貨物目錄,并保証定期公布之﹛
下列情況下,包含知識產權客体的貨物可以從目錄中被排除:
1) 根据知識產權客体擁有者的申請;
2) 在將包含知識產權客体的貨物列入目錄中時提供了不可靠信息;
3) 在規定期限內未通知更改申請中所述的信息;
4) 某項知識產權停止生效時﹛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立即將把包括知識產權客体的貨物從目錄中排除的情況通知給產權所有者﹛
如果知識產權停止生效,產權所有者必須將此事通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
第218-3條 暫停放行包含知識產權客体的貨物
如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發現,被列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目錄中的包含知識產權客体的貨物有侵犯申請人的知識產權的跡象,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暫停對上述貨物的放行﹛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在決定暫停放行包括知識產權客体的貨物之日起的一個工作日內要將暫停及其原因通知產權所有者和報關人,還要將產權所有者的名稱和地址通知給報關人,同時將報關人的名稱和地址通知給產權所有者﹛
暫停放行包含知識產權客体的貨物時,產權所有者在收到暫停通知后的三個工作日內要确保支付一定的金額,該數額應足以彌補因暫停放行貨物給報關人造成的損失﹛上述金額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确定﹛
第218-4條 以維護知識產權為目的暫停海關手續的期限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有權暫停放行包含知識產權客体的貨物,期限為10個工作日之內﹛
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程序,這一期限可以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延長到10個工作日﹛
上述期限過后,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証据以起訴与運進或運出被扣留貨物相關的且針對違犯知識產權案件進行的法院查辦,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在預先通告產權所有者并完成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法的要求的情況下,取消貨物放行限制﹛
如果在暫停放行包含知識產權客体的貨物期間,對法院查辦提起申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有權在法院解決好保障訴訟要求的措施問題之前對貨物放行﹛
如果報關人保証維護產權所有者的利益,可以在一個月的期限內對貨物,包括工業樣品﹛專利權﹛集成微型電路拓扑或非公開信息實施放行﹛保証的种類和程度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确定﹛
第218-5條 未采取措施或違反保護知識產權要求的責任
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要為未采取本法典第218-2-218-4中規定的措施或違反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標准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要求而暫停放行貨物負責﹛
第八篇 貨幣監管
第三十一章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貨幣監管
第219條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貨幣監管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貨幣監管机關﹛作為貨幣監管机關,每個結算月的15日前海關同時進行對對外經濟活動的進出口業務的監管,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進出口外幣監管組織規定﹛所确定的方式向海關委員會提供外幣額達5000美元以上的合同信息﹛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貨幣監管職能和權力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在貨幣監管領域的職權范圍規定的﹛
第220條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在貨幣監管領域的職權范圍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對人員攜帶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貨幣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自由關稅區和自由倉庫除外)及同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上述關界的有關貨幣業務進行監管﹛
參見: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自然人外幣及本國貨幣登記規定
第221條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貨幣監管的實施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對貨幣的監管,是海關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依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貨幣法和本法典的有關規定實施海關貨幣監管﹛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號法律對222條補充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參見舊版﹛)
第222條 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實施貨幣監管時所查明的違法行為的責任
如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實施貨幣監管過程中所發現的違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令的同時又是違反海關規則或者侵害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政常活動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法典對其負責﹛
在其他情況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所查明的違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貨幣法令的行為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