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對某些外國人的海關优惠 第三十二章 對外國代表机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优惠
第223條 對外國外交代表机關的海關优惠
外國外交代表机關在遵守所規定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通過程序的情況下,可免交海關稅費(保管費除外)將代表机關官方使用的貨物運進或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這些貨物的海關手續在為此規定的地點之外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工作時間和類似服務時間之外辦理﹛
第224條 對外國外交代表机首長及其外交人員的海關优惠
外國外交代表机關首長和代表机關外交人員以及与他們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在遵守所規定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貨物通過程序的情況下,可免交海關稅費(保管費除外)將其個人使用的物品,包括基本的日用家什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這些物品的海關手續在為此規定的地點之外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工作時間之外辦理﹛
外國外交代表机關首長﹛外交人員和与他們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個人行李免于海關檢查﹛如果沒有重要的根据認為,行李中藏有非個人使用的物品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締結的國際條約所禁止的進出口物品或由檢疫和其他專門法規調節的物品的話,那么,這种檢查只有在本條所指人員或他們的全權代表在場的情況下方可進行﹛
第225條 對外國外交代表机關行政-技術人員的海關优惠
外國外交代表机關行政-技術人員和与他們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如果這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不經常生活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基本生活用品免交海關稅費(保管費除外),這些物品的海關手續在為此規定的地點之外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工作時間之外辦理﹛
第226條 將提供給國外國外交代表机關外交人員的海關优惠擴大到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据同外國的專門協定,本著兩國對等原則,可將本法典給外國外交代表机關外交人員的海關优惠擴大到該外交代表机關的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以及其不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常住的家庭成員﹛
第227條 對外國領事代表机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海關优惠
外國領事代表机關及其公職人員,其中包括領事﹛領事代表机關服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也享受本法典給外國外交代表机關或相應的外交代表机關人員提供的海關优惠﹛
根据同外國的專門協定,本著兩國對等原則,本法典提供給外國外交代表机關相應人員的海關优惠可擴大到外國領事代表机關服務人員以及他們不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常住的家庭成員﹛
第228條 外國外交郵件和領事公文包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
外國外交郵件和領事公文包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不應被打開和受滯留﹛如果有重要根据認為,領事公文包里含有非本條第三部分所指物品,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有權要求外國全權代表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打開領事公文包﹛如果拒絕打開,則依賴公文包退回出發地﹛
构成外交郵件和領事公文包的所有東西應有明顯的指明這些東西性質的外部標志﹛
外交郵件只能包含外交文件和供官方使用的物品,而領事公文包只能包含官方通信和文件或只供官方使用的物品﹛
第三十三章 對其他外國人員的海關优惠
第229條 對外國外交信使和領事信使的海關优惠
外國外交信使和領事信使可把他們個人使用的物品運進或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根据對等原則免受海關檢查,不交海關稅費(保管費除外),物品的海關手續在為此規定的地點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工作時間之外辦理﹛
第230條 對外國代表和代表團成員的海關优惠
外國代表﹛議會和政府代表團成員以及根据對等原則前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參加國際談判﹛國際代表會議或擔負其他官方使命的人員享受本法典給外國外交代表机關人員提供的海關优惠﹛与上述人員同行的家庭成員也享受這些优惠﹛
第231條 對過境的外國外交人員﹛領事代表机關公職人員﹛外國國家代表和代表團成員的海關优惠
對于經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即過境的外國外交人員和領事代表机關公職人員﹛他們的家庭成員以及本法典第230條所指人員(也是為了這些人員的同樣目的)提供本法典為代表机關的外交人員所提供的海關优惠﹛
個別關于對享受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优惠的外國外交代表机關及其同等待遇的團体,外國外交代表團成員及其同等人員從海關倉庫提出的物品的海關監管問題,參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委員會1997年4月23日頒布的第107-P號令﹛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1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232條補充進行了修改,將原來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締結的﹛字樣改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批准的﹛(參見舊版﹛)﹛
第232條 對國際政府間組織及其下屬的外國代表机關以及這些組織和代表机關的工作人員的海關优惠
對國際政府間組織及其下屬的外國代表机關以及﹛些組織和代表机關的工作人員和他們的家庭成員的海關优惠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批准的相應國際條約規定﹛
個別關于對個別范疇的外國人提供海關优惠的問題參見,參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委員會1997年5月12日頒布的第127-P號令所确定的﹛關于對享受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优惠的組織和個人的物品實施海關監管的規定﹛﹛
第十篇 海關統計和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名目表的實施
第三十四章 海關統計的實施
第233條 海關外貿統計
為保障國家最高權力机關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所确定的其他國家机關掌握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對外貿易狀況,監督關稅和其他海關稅費上交聯邦預算的狀況,監管貨幣,分析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對外貿易的現狀和發展,掌握貿易和支付平衡以及整個經濟狀況,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要搜集和整理貨物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資料,提交和公布海關統計數据﹛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對外貿易的海關統計按照本法典和其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實施﹛
實施海關統計采用能保障進行國際數据對比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內統計數据對比的方法﹛比如:參見1994年12月9日頒布的﹛關于采用統一的獨聯体成員國家對外貿易海關統計方法﹛
第234條 專門海關統計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為保障完成自己所承擔的其他任務,還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委員會确定的程序實施專門的海關統計
第235條 為統計目的所使用的文件和資料
据本法典關于辦理海關手續和實施海關監管的程序原則提交實施海關統計所需文件資料
為統計目的所提供的信息為保密信息﹛本法典第16條規定适用于這些信息﹛
第236條 對實施海關統計有關的違法行為的責任
同實施海關統計有關的違法行為同時又是違反海關規則或者侵害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正常活動的違法行為﹛在這种情況下,當事人按照本法典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章 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名目表的實施
第237條 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名目表的實施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負責實施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名目表,即:
保障跟蹤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名目表國際基礎的變化和補充,跟蹤國際社會對這一名目表的解釋和其他決定;
按照國際原則貫徹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名目表;
保障公布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名目表;
擬定和批准對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名目表的解釋和其他決定并保障其公布;
履行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名目表所需的其他職能﹛
第238條 商品分類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對商品進行分類,即把具体的商品列入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名目表的應在位置﹛
參見:依据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名目表進行商品分類的規定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于商品分類的決定是指令性的﹛
參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0年6月30日編號為N TK-2-3-11/4826的﹛關于商品分類﹛的發函
第239條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在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名目表方面的補充權利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
在從事海關問題,其中包括制定﹛修改﹛補充﹛解釋和通過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名目表國際原則的國際組織中,代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參与擬訂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批准的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名目表的制定﹛修改和補充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