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海關事務領域里的犯罪,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海關的初步調查和業務偵察活動
第三十六章 海關事務領域里的犯罪和作為初步調查机關的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426-1號法律刪除第240﹛241兩條(參見舊版)﹛
第242條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初步調查
在擁有犯罪征兆的情況下,如果它們的初步調查屬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職權范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則提起訴訟并立即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實施偵查活動,查明和保護犯罪線索,追查當事人﹛參見1997年12月13日第206-1號法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章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業務偵查活動
第243條 作為實施業務偵查活動行動机關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
為了查明正在准備﹛正在實施或已經完成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認為是犯罪的違法行為的人(對違法行為的初步調查屬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職權范圍),為了保護海關机构的自身安全,以及應國際海關組織﹛外國國家海關和其他主管部門的要求,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在海關問題上所締結的國際條約(協定)實施業務偵查活動﹛
第244條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業務偵查活動的實施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業務偵查活動法>實施業務偵查活動
第245條 保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自身安全的業務偵查措施
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令規定的程序實施保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自身安全的業務偵查措施﹛
第三十八章 監督交貨
第246條 對麻醉品﹛神經性用品和其他物品使用監督交貨方法
為了制止國際麻醉品﹛神經性用品和其他物品的非法流通和查明參与這一流通的人員,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每次按照同外國海關和其他主管机關的協議或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締結的國際條約,使用監督交貨的方法,即允許在其監督下將列入非法流通的麻醉品﹛神經性用品和其他物品運進﹛送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或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過境﹛對其他物品??武器,或通過犯罪途徑攫取的物品,或是屬于走私違法行為的物品,可使用監督交貨的方法﹛
監督交貨可以适用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的麻醉品﹛神經性用品及其同類品和原料的轉運﹛轉寄﹛參見<關于麻醉品﹛神經性用品和原料以及禁止其非法流通和使用法>(1998年7月10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279-1號法令)
在通過使用監督交貨方法決定的情況下,如果麻醉品﹛神經性用品目的國不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則刑事案件不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起訴﹛
關于使用監督交貨方法的決定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會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共同做出﹛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應將做出決定的情況立即報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檢察長﹛
第247條 對在使用監督交貨方法時所沒收的貨幣資金和物品的處理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和外國法庭在審理使用監督交貨方法時所破獲的犯罪案件中所沒收的貨幣資金和物品,以及拍賣這些沒收物品所得的貨幣資金,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和參与使用監督交貨方法的國家的主管机關的協議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和這些國家之間分配﹛
第十二篇 違犯海關規則和為此所承擔的責任
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立案和審理
第十二篇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行政違法的新的法典出台前有效(參見1999年7月16日第426-1號法律)
第三十九章 總則
第248條 違犯海關規則
人員企圖破坏本法典﹛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稅法﹛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負責監督執行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締結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移動(包括适用海關制度)﹛海關監管和海關手續﹛海關稅費的征收和交納﹛海關优惠的提供和利用(其責任由本法典規定)等程序的違法行為或無行為,被認為是違犯海關規則﹛
第249條 違犯海關規則的人員責任
本篇所指人員,均指本法典第18條所規定的人員,而人員中的公職人員違犯海關規則的,要依本法承擔責任﹛
自然人,如其在違犯海關規則時年滿16歲,則承擔違法責任﹛
公職人員,如其在違犯海關規則時,其責任是保障執行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他海關法令以及交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負責監督執行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際條約所規定的要求,則承擔違法責任﹛
自然人和公職人員,如果他們是有意或不慎而构成了違法行為,則承擔違犯海關規則的責任﹛
法人和個体企業主違犯海關規則,應承擔違法責任,因不可抗力作用而造成的違法現象除外﹛(不可抗力-在該條件下突發和無法抵抗的事件)
追究法人和個体企業主的責任時,不免除其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違犯海關規則的責任﹛
因刑事犯罪(其初步調查權屬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職權范圍的)而追究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時,不免除法人,個体企業主的違犯海關規則的責任﹛
因違犯海關規則而适用強制措施時,不免除被追究責任人員交納海關稅費和完成本法典所規定的其他要求的責任﹛
違犯海關規則,如其性質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不构成刑事犯罪,則追究違犯規則的責任﹛
第250條 軍人和其他适用紀律條令的人員違犯海關規則的責任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武裝力量﹛邊防軍和內衛部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立法文件規定的其他軍事組織的軍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內務机關普通人員和領導成員﹛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安全机關人員以及征集受軍訓的公民按照原則承擔違犯海關規則的責任﹛如果這些違犯行為与執行軍事任務無關或者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沒有另外的規定﹛
部隊和其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軍事組織﹛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參与的多國部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內務机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安全机關等有法律地位的軍事組織按照普通原則和本法典規定的程序承擔違犯海關規則的責任,如果這些行為与履行國際條約無關或者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沒有另外的規定﹛
第251條 外國人的責任
外國人員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人員,按照旁通原則承擔違犯海關規則的責任﹛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426-1號法律對第252條補充了第一部分(參見舊版)﹛
第252條 免除違犯海關規則的責任
如果本法典規定的對海關報關單做出修改和補充的期限已過,人員聲明發現對貨物和運輸工具不如實報關的事實且該事實不會引起海關費用和(或)稅費的退還時,不适用本法典第254條第2)-6)款中規定的處罰方式﹛采用上述措施時,人員仍要支付海關稅費,完成本法典規定的其它要求,并交納根据本法典第140條計算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