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3條 免除受過違犯海關規則處分的期限
因違犯海關規則而受處罰的人員,從其受處罰之日起,如一年內不重新違犯海關規則,那么,此人被認為是沒有受過處罰的人員﹛
第254條 對違犯海關規則的處罰种類
違犯海關規則的處罰种類如下:
1) 警告;警告以書面形式下達,依据事實形成決定,可以作為對那些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違犯海關規則的行為适用的基本處罰手段﹛
2) 罰款;
3) 收回或暫停使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發放的實施本法典規定的某些活動的許可証或職業証書;
4) 沒收系違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關規則的直接客体的貨物和運輸工具,內設專門机關以掩蓋系違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關規則直接客体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貨物和運輸工具﹛
5) 征收罰款,其數額等于系違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關規則的直接客体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价值,內設專門机關以掩蓋系違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關規則直接客体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价值;
6) 沒收載有違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關規則的直接客体的貨物的運輸工具
第255條 收回或暫停使用許可証或職業証書
收回或暫停使用許可証或職業証書,可作為對海關倉庫﹛免稅商店﹛自由倉庫﹛臨時保管倉庫業主以及海關經紀人﹛海關承運人或海關手續專家的補充處罰而使用,如果他們在實施許可証或職業証書所規定的活動時違犯海關規則的話﹛
第256條 處以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的罰款
處以系違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關規則的直接客体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或內設專門机關以掩蓋系違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關規則直接客体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的罰款,系以違法當日這些貨物和運輸工具自由(市場)价格計算的強制罰款,它是作為基本的或額外處罰而使用的﹛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426-1號法律對第257條第一部分進行了修改,改正了一個錯別字﹛規定﹛(參見舊版)﹛
第257條 罰款
根据規定,在處以最低月勞動工次罰款時,這一數額是指違法當天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月勞動工資,如果這一天無法确定,就以發現違法之日為准﹛
在根据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价值處以罰款時,這些東西的价值是指它們在違法當日的自由(市場)价格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426-1號法律對第258條第二部分進行了新的表述(參見舊版)﹛
第258條 違犯海關規則的處罰期限
本法典第254條第1-3款所規定的處罰,在适用于自然人或公職人員時,其期限自發現違犯海關規則之日起,不得遲于兩個月;而适用于法人--自發現違犯海關規則之日起,不得遲于六個月﹛
實施本法第254條第4-6款所規定的處罰与其主要或額外的處罰無關,自違犯之日起不得遲于五年,如果無法确定其違犯時間,則自發現之日起不得遲于五年﹛
在放棄訴訟或中刑事案件的情況下,但如有違犯海關規則的証据,處罰期限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收到放棄訴訟或中止刑事案件決定之日起計算﹛
如果在本條第一部分所指期限未滿之前,當事人又違犯了海關規則,其處罰期限則中止﹛在這种情況下,處罰日期即從發現新的違犯海關規則之日起開始﹛
第259條 對違犯海關規則适用強制措施的法律保障
只有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及其所規定的程序才能對違犯海關規則的人員适用強制措施﹛
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立案和審理以及執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處罰決定必須嚴格依法實施﹛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及其公職人員必須依照自己的職權范圍,准确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違犯海關規則适用強制措施﹛
在對違犯海關規則适用強制措施時,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上級机關及其公職人員進行系統監督,由監察机构,訴訟法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方法保障遵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要求﹛
第四十章 違犯海關規則的种類和這些違法行為的責任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426-1號法律在第260條將﹛10倍﹛改為﹛5-10倍﹛(參見舊版)﹛
第260條 違犯海關監管區制度
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文件所規定的情況之外,未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允許,通過海關監管區界線和在其界線內運輸貨物﹛運輸工作和人員,其中包括國家机關公職人員(海關人員除外),進行生產和其它商業活動(除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違犯海關監管區制度且無犯罪跡象的行為??受警告或罰款處分,其數額為法定最低月工資的5-10倍﹛
參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行政法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426-1號法律在第261條將﹛3倍以下﹛改為﹛5-10倍﹛(參見舊版)﹛
第261條 在貨物和運輸工具入境時,未通知要穿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
向海關通知穿越關界請參見第164頁
在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輸入貨物和運輸工具時,未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通知要穿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受警告或罰款處分,其數額為月算額度的5-10倍﹛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426-1號法律對第262條進行了修改(參見舊版)﹛
第262條 未通知或未准确地通知把貨物和運輸工具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國境
未通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要將貨物和運輸工具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的,如貨物和運輸工具處于海關監管制度之下或貨物和運輸工具的運出處于海關監管制度之下??處以警告或罰款處分,其數額為月算額度的5-10倍﹛
未准确地通知關于把貨物和運輸工具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的,如這一通知已被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按規定的程序登記,而不按規定的地點和時間交付貨物和運輸工具??被處以10-20倍的月算額度的罰款﹛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426-1號法律在第263條第2自然段將﹛5-10﹛倍改為﹛10-20倍﹛(參見舊版)﹛
第263條 在發生事故或不可抗力作用時不采取措施
在發生事故或不可抗力作用的情況下,不采取措施保障﹛保護被接受運住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所指定地點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或過境貨物,未經允許對它們進行某种使用,不向附近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報告情況和這些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所在地,或不保障把它們轉運到附近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或不把這一海關的公職人員送到這些貨物和運輸工具所在地??處以罰款,其數額為月算額度的10-20倍﹛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426-1號法律在第264條第2自然段將﹛5-10﹛倍改為﹛10-20倍﹛(參見舊版)﹛
第264條 不在交付地提交貨物和運輸工具
關于在交付地提供貨物和運輸工具事項請參見第167頁
不在交付地提供貨物和運輸工具,不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提交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有關文件處以數額為月算額度的10-20倍的罰款﹛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426-1號法律在第263條第3自然段將﹛10-20﹛倍改為﹛10-50倍﹛(參見舊版)﹛
第265條 未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允許分發貨物﹛或將其丟失或不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提交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有關文件
未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允許分發處于海關監管下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或將其丟失,或不把它們運抵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所規定的地點,處以數額為直接違法客体的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的10-20倍,并沒收這些貨物和運輸工具,或免于沒收,而追繳這些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价值并收回許可証或職業証書﹛
丟失已通過的應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遞交的有關海關監管下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海關文件或其它文件,或不把這些文件遞交到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處以警告或罰款處分,其數額為月算額度的10-50倍﹛
不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所規定的期限提交貨物和運輸工具及其文件,處以警告或罰款處分,其數額為月算額度的5-10倍﹛
根据1999年7月16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第426-1號法律在第266條第2自然段將﹛5-10﹛倍改為﹛10-20倍﹛(參見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