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1條﹛﹛違犯自由關稅區房屋﹛建筑物和設施的修建制度 違犯本法典規定的制度,在自由關稅區修建房屋﹛建筑物和其它設施,處以數額為月算額度的10-20倍的罰款﹛
第282條﹛﹛貨物和運輸工具不運出和不運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
不在規定的期限里把以前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的貨物和運輸工具返運出這一關境(如果這一返運是必須的),或不把以前運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的貨物和運輸工具返回這一關境(如果這一返運是必須的),在沒有犯罪征兆的情況下處以數額為月算額度的10-20倍的罰款并沒收直接違法客体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或追繳這些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价值﹛
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遞交無效文件﹛通過非法途徑搞到的文件或屬于其它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文件以作為返出口或返進口,或由于事故或不可抗力作用,自然磨損或消耗而不能進行這种返運,或由于外國机關和公職人員的非法行為而失去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所有權証明,在沒有犯罪征兆的情況下,處以數額為月算額度的10-20倍的罰款并沒收作為直接違法客体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或者追繳這些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价值﹛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283條第二段中的﹛5﹛替換成﹛10﹛(見舊版)
第283條 違犯貨物銷毀程序
違犯貨物銷毀程序(所有者或相關人員),即不遵守本法典和其它法律規定的銷毀貨物的要求﹛限制和條件,不把貨物銷毀殘渣按海關制度處理的,處以數額為10-20倍月算額度的罰款﹛
第284條 對被适用于一定海關制度下的貨物和運輸工具實施非法作業,改變它們的狀態,使用和支配它們
不按照貨物和運輸工具所适用的海關制度對其進行作業,改變它們的狀態,使用和支配它們,以及不遵守海關制度的其余限制﹛要求和條件,除本章其它各條另有規定的情況外,處以數額為10-20倍月算額度的罰款并沒收系直接違法作業客体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或追繳該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价值并收回經營許可証或職業証書﹛
第285條 在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時不遵守非稅率調整措施和其它限制
在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時不遵守國家規定的非稅率調整措施和其它限制,除本章其它各條另有規定的情況外,在無犯罪征兆的情況下處以數額為10-20倍算額度的罰款并沒收系直接違法客体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或追繳數額為這些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的款額﹛
第286條 自然人在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時違犯簡化和优惠程序
在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時,自然人違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規定的簡化和优惠程序,除本法典第293條規定的情況外,在無犯罪征兆的情況下,處以數額為10-20倍月算額度的罰款﹛
第287條 逃避海關監管,把貨物和運輸工具運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
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規定的地點之外,或辦理海關手續的時間之外,逃避海關監管,把貨物和運輸工具運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在無犯罪征兆的情況下,處以數額為10-20倍月算額度的罰款并沒收系直接違法客体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或者追繳數額為這些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的款額﹛
第288條 隱瞞海關監管,把貨物運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
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貨物隱瞞海關監管,即使用密室或其它使貨物難以被發現的手段,或冒充其它貨物,在無犯罪征兆的情況下,處以數額為10-20倍月算額度的罰款并沒收系直接違法客体的貨物,或追繳數額為這些貨物价值的款額;或處以沒收系直接違法客体的貨物和帶有專門密室用以掩蓋系直接違法客体的貨物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運輸工具,或追繳數額為上述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的款額﹛
第289條 使用欺騙方法使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
為使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遞交偽造的海關文件﹛失效文件﹛非法途徑獲得的文件﹛包含不可靠信息的文件或屬于其它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文件,或使用偽造的查驗手段或屬于其它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查實查驗手段,除本法典第290和293條規定的情況外,在沒有犯罪征兆的前提下處以-
罰款,數額為月規定指標的10-20倍,并沒收成為違法直接客体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或征收這些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价值﹛
第290條﹛對貨物和運輸工具不報關或不如實報關
對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貨物和運輸工具不報關或不如實報關,即不按規定的書面﹛口頭和其它形式申報准确信息或申報不真實的有關貨物和運輸工具﹛及其海關制度和其它海關所需要的信息,除本法典第269﹛273﹛274﹛285-289﹛293條規定的情況以外,在沒有犯罪征兆的前提下處以-
罰款,數額為月規定指標的10-20倍,并沒收成為違法直接客体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或征收這些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价值,暫停許可証和專業証書的功效﹛
見:1997年7月18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法院全体會議做出的第10號﹛關于走私刑事責任法适用實踐﹛的決議﹛
第291條﹛對違犯海關規則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的運輸﹛保管﹛購買﹛使用或支配
運輸﹛保管﹛購買﹛使用或支配在海關監管之外或躲避海關監管或使用虛假的文件或查驗手段或不報關或不真實報關運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境內的貨物和運輸工具,以及未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允許運輸﹛保管﹛購買被提供海關稅費优惠而沒按照提供海關优惠的目的使用或轉讓的貨物和運輸工具處以-
罰款,數額為月規定指標的10-20倍,并沒收成為違法直接客体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或沒收這些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价值,并暫停許可証和專業証書的功效或不對其實施暫停﹛
第292條﹛違犯有條件放行的被提供海關稅費优惠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使用和支配程序
未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允許,將被有條件放行的﹛被提供海關稅費优惠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用于与提供海關优惠不相符的其它目的的,處以-
罰款,數額為因提供海關优惠而未交納的海關稅費總額的50%-100%,并暫停許可証或專業証書的功效﹛
第293條﹛旨在非法免交或少交海關稅費的行為
在海關報關單和其它海關所需文件中填寫不准确的有關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海關制度﹛海關价值或生產國的消息,或填寫其它不切實的消息企圖為免交或少交海關稅費找根据,除本法典第286﹛289﹛290條規定的情況以外,在沒有犯罪征兆的情況下,處以-
罰款,數額為不交納海關稅費總額的50%-100%,并暫停許可証和專業証書的功效或不對其實施暫停﹛
第294條﹛旨在無正當理由退還所支付的海關稅費﹛所得津貼和其它補貼或不歸還這些款項的行為﹛
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遞交含有不可靠信息的文件,旨在退還已交付的海關稅費﹛所得津貼和其它補貼或無正當理由不歸還或不全部歸還這些款項,在無犯罪征兆的情況下,處以-
罰款,數額為所要求的﹛所得到的或未歸還的海關稅費﹛津貼和其它補貼總額的50%-100%,并暫停許可証和專業証書的效力或不對其實施暫停﹛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295條的標題和正文中的﹛費﹛字后補充﹛稅﹛字(見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