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5條﹛違犯海關稅費的支付期限
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海關稅費,處以-
罰款,數額為未支付海關稅費總額的50%-100%,并暫停許可証和專業証書的效力或不對其實施暫停﹛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296條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296條﹛銀行和履行某些銀行業務的組織的責任
銀行或其它履行某些銀行業務的組織不執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于征收海關費用或關于暫停海關費用支付人賬戶上的支付業務的決定,被處以-罰款,數額為未交納海關費用的總額﹛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297條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297條﹛非法實施海關經紀人﹛專家的活動或違犯關于這一活動的條件
沒有哈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頒發的許可証,或這一許可証被宣布作廢﹛收回或暫停使用,或編制中沒有擁有哈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專業証書的海關手續專家的名額而進行海關經紀人活動,在自己的名稱﹛廣告或其它信息中使用﹛海關經紀人﹛這一稱謂;或沒有專業証書或是根据法院裁決被剝奪這一証書或其專業証書被宣布作廢﹛收回﹛被宣布無效或這一証書被暫停使用的人員以海關經紀人的名義從事辦理海關手續的活動;或海關經紀人使用因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呈遞含有不真實情況的文件而得到的許可証,以及違犯這一活動的其它規定,在沒有犯罪征兆的前提下,除本條第二部分中規定的活動外對海關經紀人處以-
罰款,數額為月規定指標的20-50倍﹛
海關經紀人或其工作人員將受法律保護的秘密或保密信息用于個人目人,公開或將其轉告第三人,其中包括對此無全權的國家机關,在沒有犯罪征兆的前提下,對海關經紀人處以-
罰款,數額為月規定指標的20-50倍,并暫停許可証或專業証書﹛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298條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298條﹛非法實施海關承運人的活動或違犯關于這一活動的規定
沒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頒發的許可証或這一許可証被宣布作廢﹛收回或暫停使用而進行海關承運人的活動,或海關承運人使用因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提供不真實文件而獲得的許可証,以及違犯這一活動的其它條件,除本條第二部分規定的活動外,對海關承運人處以-
罰款,數額為月規定指標的10-20倍,并暫停許可証效力﹛
海關承運人或其工作人員把受法律保護的秘密或保密信息用于個人目的,公開或將其轉告第三人,其中包括對此無全權的國家机關,在無犯罪征兆的情況下,處以-
對海關經紀人-罰款,數額為月規定指標的10-20倍,對工作人員-罰款,數額為月規定指標的20-50倍﹛
第299條﹛公職人員和其它工作人員違犯現行海關事物規則
法人的公職人員和其它工作人員不履行現行的海關事物規則(按照本章規定應對此負責任),以及其它根据民事法性質的合同為法人工作的自然人不履行上述規則,在違犯海關規則要追究上述法人的責任的情況下,處以-
警告或數額為月規定指標5-10倍的罰款﹛
第四十一章﹛查辦和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一般條件
第300條﹛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查辦及其審理程序
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查辦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實施,審理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被授与全權的公職人員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院根据本法典的規定實施,對于本法典沒有作出規定的,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實施﹛
從編制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自然人或公職人員違犯海關規則或行政拘留記錄之時起,違犯海關規則案件即被認為立案,而其查辦亦即開始﹛
在具備本法第370條規定的條件時,違犯海關規則案件和審理和處罰可按本法典第369和第371條之規定從簡實施﹛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301條第一部分中數字﹛277﹛后補充﹛279﹛(見舊版)
第301條﹛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查辦机關
違犯本法典第265﹛270﹛277﹛279﹛282﹛284﹛285﹛287-291﹛296﹛413-421條中規定的海關規則案件由法院審理﹛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被授与全權的公職人員審理違犯本法典規定的海關規則的案件,本條第一部分中所指的情況除外﹛
見:﹛關于屬海關机關管轄的行政違法案件﹛行政法典﹛
第302條﹛有權查辦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
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查辦由被授与全權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依据海關事務標准法令實施﹛
第303條﹛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查辦期限
﹛﹛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查辦應在其立案后一個月內結束﹛
如果出現客觀需要,本條第一部分中規定的期限可以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長或其代理惦念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上級海關部門的首長或其代理,在本法典第258條規定的違犯海關規則處罰期限范圍內延長﹛
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委員會1995年10月30日批准的第159-п號﹛關于延長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查辦和審理期限的程序﹛﹛
第304條﹛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立案理由和根据
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立案理由是: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直接發現違犯海關規則的跡象;
本國和外國人士的報告﹛聲明以及新聞媒体的報導;
來自其它護法机關﹛監察机關和其它國家机關的材料;
來自外國海關和其它護法机關以及其它職能部門﹛國際組織的材料;
來自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海關部門的消息﹛
立案理由是可以充分証明違犯海關規則跡象的材料﹛
第305條﹛關于預謀﹛正在完成或已經完成違犯海關規則行為的報告﹛聲明和其它情報和審核
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公職人員直接發現正在完成或已經完成違犯海關規則跡象或得到充分証明這些跡象的材料時,應立即編制關于海關規則的記錄﹛
根据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法律的規定,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獲得的報告﹛聲明和其它信息進行審核﹛
第306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對預謀﹛正在完成或已經完成違犯海關規則情報的審核行為
對預謀﹛正在完成或已經完成違犯海關規則行為報告﹛聲明或其它情報進行審核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有權在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立案之前對貨物和運輸工具進行海關監管,從運輸貨物和運輸工具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界的人員﹛海關經紀人和其它人員那里得到審核所需的文件﹛資料和說明﹛
第307條﹛查辦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地點
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查辦在其發現地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進行﹛
必要時,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查辦可以在其違法行為完成所在地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進行﹛
將違犯海關規則案件從一個海關机關轉到另一個海關机關的問題由它們上級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決定﹛
上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可以親自查辦任何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或將其轉給任何下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關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