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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事務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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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條﹛違犯海關規則記錄

發現違犯海關規則的情況,本法典第369條規定的情況除外,以及查辦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時,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相應的公職人員都要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規定的形式以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要求編制記錄﹛(編制記錄的公職人員以及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人員(如果他已經被确定的話)要在記錄上簽字﹛如果有見証人,見証人也要在記錄上簽字﹛如果被追究責任的人員拒絕簽字,記錄中也有作相應的注釋﹛被追究責任人有權就記錄的內容進行說明和提出意見,該內容附在記錄后﹛)

記錄立即被送往被授与全權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机關(公職人員)﹛

記錄副本憑收條面交或寄給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的人員﹛

第309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在查明犯罪(其初步調查屬哈薩克斯坦海關部門職權范圍)跡象時的行為

在具有犯罪(其初步調查屬哈薩克斯坦海關部門職權范圍)跡象的情況下,如果他們在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查辦或審理中或在實施海關監管過程中被查清,其刑事案件起訴問題按照本法典第242﹛355條之規定以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

發現犯罪跡象時,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長或其副職必須采取作出下列決定中的一項:

1) 刑事訴訟決定;

2) 免于刑事訴訟決定;

3) 移交犯罪材料以便繼續偵查﹛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在采取本第第二段中指出的一項決定之前要根据查辦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程序對案件事實進行核查﹛

第310條﹛刑事訴訟后,根据違犯海關規則的材料繼續進行查辦

如果在對刑事犯罪案件(其初步調查屬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職權范圍)進行初步調查過程中,查明法人﹛個体業主﹛自然人有違犯海關規則的跡象,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應當繼續對上述違法案件進行查辦,不受對自然人或公職人員進行刑事偵查的影響﹛

違犯海關規則的責任不因根据犯罪跡象(其初步調查屬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職權范圍)進行刑事訴訟免而被免除﹛

第311條﹛﹛根据從預先偵察﹛初步調查机關﹛檢察院﹛法院獲得的材料查辦和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

在預先偵察机關﹛其它初步調查机關﹛檢察机關或法院對違犯海關規則跡象免于刑事訴訟或中止刑事案件的情況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在收到有關這些跡象的材料后,可以根据一般程序對其進行查辦的審理﹛

第312條﹛禁止公布關于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材料

在案件查辦結束之前,除非經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長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否則違犯海關規則案件中的事實材料和信息不可以被公布給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第313條﹛向檢察長或預先偵察机關報告其初步調查不屬哈薩克斯坦海關部門職權范圍的犯罪情況

在實施海關監管﹛辦理海關手續或審核報告﹛聲明和情報﹛或對違犯海關規則案件進行查辦和審理時發現犯罪跡象,其初步調查權不屬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職權范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長或副關長要將掌握的資料報告給檢察長或預先偵察机關﹛

第314條﹛在查辦和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過程中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和外國海關部門的相互協調

在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查辦和審理問題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与外國海關部門和其它職能部門以及國際組織的相互協調,要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程序,通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來實現﹛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本法典中補充了第314-1條﹛

第314-1條 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合并与分解

在一次查辦中可能合并有多起違犯海關規則的案件,同一個人被追究各項責任或几個同時參与的人被追究責任﹛

如果案件解決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客觀性不能夠被反映出來,則允許將違犯海關規則案件分解開來﹛

案件的合并与分解應根据查辦或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決定實施,或根据本級或上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關長或副關長的決定實施﹛

第四十二章﹛對參加查辦和審理違犯海關規則

案件人員的一般要求

第315條﹛可以參加查辦和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人員﹛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下列人員參与查辦違犯海關規則的案件:

被追究責任的人員;

法律代表;

律師或對提供司法幫助的被追究責任人代表;

鑒定人;

專家;

翻譯;

証人;

見証人﹛

參加查辦和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本條所述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依照現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316條﹛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人的權利

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人有權:

了解為何种違犯海關規則的情況被追究責任;

在案件查辦結束后及其審理期間了解案件材料,做摘錄;

做出解釋;

提供証据;

聲請回避;

申請辯護;

在案件查辦或審理過程中享受律師服務或其它人的司法幫助;

如果不掌握查辦案件所使用的語言,可以用?語陳述并享受翻譯服務;

對案件決議起訴;

享受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317條﹛不能參加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查辦或審理的情況﹛﹛聲請回避

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律師和提供司法幫助的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人的代表﹛鑒定人和專家不能參加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查辦和審理﹛

在出現本條第一部分所陳述的不能參加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查辦和審理的情況時,依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可以提出聲請回避和聲明主動回避﹛

第四十三章﹛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証据

第318條﹛違犯海關規則案件必須有証据的情況及其分析

在查辦和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時必須証明:

違法事件(完成違犯海關規則行動的時間﹛地點﹛方法和其它情況);

自然人或公職人員的罪行;

法人和個体企業家違犯海關規則的事實;

影響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人員責任程度和責任性質的情況;

促使完成違犯海關規則行動的原因和條件﹛

查辦或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務人員憑借其全面﹛徹底﹛客觀審理案件全部材料所得出的內在認識,遵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立法對証据做出評价﹛

任何証据都不具有預先決定效力﹛

第319條﹛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証据

按照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法律規定的程序,所有可以用來証明以下情況的事實材料均是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証据:有無違犯海關規則;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自然人或公職人員的罪行;法人或個体企業家完成上述違法活動的事實;有利于正确解決案件的其它情況﹛

這些材料通過海關監管﹛辦理海關手續﹛查辦或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時所編制的記錄和其它文件﹛通過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人員的解釋和証人的解釋﹛鑒定人的結論以及物証和書面証明得以确定﹛

第320條﹛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人員的解釋

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人員有權對向他追究的責任和自己掌握的案件其它情況和已有案件的証明材料做出解釋﹛

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人員的解釋和所搜集的案件証据必須經過審核和評价﹛

第321條﹛証人的解釋

証人可以被查詢一切同查明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有關的情況,其中包括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自然人或公職人員個人的情況,自己同他們的關系﹛如果証人不能夠指出自己所通報的事實材料的來源,則該材料不能做為証据﹛

第322條﹛鑒定人的鑒定和結論

為了查明所出現的問題需要專門知識時,實施鑒定﹛

鑒定由海關實驗室和其它相應机關或由查辦或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指定的其它專家實施﹛所有擁有做出結論所需知識的自然人都可以作為鑒定人被傳喚﹛就違犯海關規則案件傳喚鑒定人的程序由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法律規定﹛

對鑒定人提出的問題和他的結論不能超越該鑒定人專業知識的范圍﹛

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收入部海關委員會2000年5月22日頒發的第162號通知﹛

*上篇文章: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事務法32
*下篇文章: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事務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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