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條﹛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人員﹛他的律師和代表在實施鑒定時的權利
在查辦和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時,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人員﹛律師或給上述人員提供司法幫助的代表有權了解實施鑒定的決定和鑒定結論,并可以要求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本條第一部分中所指的人員還有權:
聲請鑒定人回避;
為得出對他的鑒定結論提出補充問題;
經查辦或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允許,可以參与鑒定的實施并給鑒定人做出解釋﹛
在滿足上述要求的情況下,查辦或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相應改變或補充自己實施鑒定的決定,委托其它鑒定人進行鑒定;如果有理由,可以指定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在拒絕滿足要求的情況下,要把這一拒絕的動机寫進違犯海關規則處罰的決定中﹛
第342條﹛拒絕或不能在記錄上簽字事實的确認
如果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人員﹛証人或其它人員,拒絕在他參加的訴訟行動記錄上簽字,編寫記錄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以及見証人要簽字証明這种情況﹛
拒絕在記錄上簽字的人員有權對記錄的內容做出解釋和注釋以及陳述自己拒絕簽字的理由,該內容要附在記錄后﹛
如果本條第一部分中所指的人員由于身体缺陷或其它原因失去在記錄上簽字的能力,這一情況要在記錄中加以注釋﹛經被訊問人同意,可以邀請与本案不相關的第三者簽字确認其說明記錄無誤﹛
第四十六章﹛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費用
第343條﹛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費用
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費用包括:
給主人﹛鑒定人﹛專家﹛翻譯﹛見証人支付的費用;
實施核實﹛檢查和清點所花費的費用;
為保存﹛運輸(郵寄)和查找物証所花的費用;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為查辦或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所花費的其它費用﹛
第344條﹛証人﹛鑒定人﹛專家﹛翻譯和見証人費用的支付
給証人﹛鑒定人﹛專家﹛翻譯和見証人補償他們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所花費的路途費﹛食宿費,并給發放出差補助費﹛鑒定人﹛專家和翻譯還為他們受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委托而完成的工作收取報酬,如果該項工作不屬于其本職工作范圍﹛
証人﹛鑒定人﹛專家﹛翻譯和見証人在完成自己的義務后所應得的款額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支付﹛
支付程序和應支付數額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确定﹛見:1999年2月25日頒布的第152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委員會決議确定的﹛關于給被傳喚到訊問﹛預先偵查﹛檢查机關或法庭的人員補償費用和支付報酬的程序和數額﹛﹛
第345條﹛違犯海關規則案件費用的補償
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費用,由被作出處罰決定的人員承擔﹛如果确認該人員無罪或案件被中止,則費用由國家承擔﹛
根据本法典第252條的規定人員被免除責任的情況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海關公職人員有權向違法者收取費用,支付給翻譯人員的費用除外﹛
因違犯海關規則案件處罰几個人的時候,審理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要根据罪行或破坏程度确定每個犯罪人應承擔的費用﹛
查辦和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必須把确定案件費用的文件收集起來并歸入案卷﹛
第四十七章﹛將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提交審理
第346條﹛將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提交審理
查辦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在辦案結束后要將案件材料交給該海關關全長或其副職;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的公職人員,在辦案結束后,將案件材料交給該机關的全權公職人員,期限為:對自然人或公職人員做出處罰后的15天內,對法人和個体業主做出處罰后的1個月內﹛
第347條﹛中止查辦違犯海關規則的案件
在本法典規定的情況下中止查辦違犯海關規則的案件時,查辦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要做出中止決定,其中要記述案件的實質,中止查辦這一案件的理由,沒收貨物﹛運輸工具﹛文件和其它物品﹛抵押或擔保物品﹛物証以及辦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費用的解決情況﹛經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長或副關長确定后,該決定開始生效﹛
中止查辦案件的決定息生效之日起三天內面交或寄送給案件當事人,當事人的合法代表或其它相關人員﹛
第四十八章﹛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審理
第348條﹛有權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构
違犯海關規則的案件,在追究自然人責任的情況下,由查辦這一案件的公職人員所在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构審理﹛
違犯海關規則的案件,在追究公職人員﹛法人﹛個体業主責任的情況下,由查辦這一案件的公職人員或查辦這一案件的下屬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卡公職人員所在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构審理﹛如果查辦這一案件的是其下屬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卡的公職人員,在必要的情況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也可以審理追究自然人責任的違犯海關規則案件﹛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管理局可以審理本地區海關机构公職人員查辦的任何案件﹛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可以審理發生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領土上的任何違犯海關規則的案件或將其轉交給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任意一個其它的海關机构審理,但涉及公職人員或法人﹛個体業主的案件應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審理﹛
第349條﹛有權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构公職人員
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名義審理的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由該机關領導(其副職)或全權公職人員審理;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海關机關名義審理的案件,由該机關領導或其副職負責審理﹛
有權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构的公職人員,在收到材料進行審理時,要事先解決以下問題:
審理該案是否屬于他的職權范圍;
違犯海關規則案件記錄和其它材料是否符合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法律的要求;
匯集的案件材料對于審理是否充分,是否需要把案件退回做補充查辦;
案件審理的時間﹛地點是否已通知參加案件審理的人員;
關于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人員﹛他的律師或代表申請的問題;
是否為征收罰金﹛征收貨物和運輸工具及其可能的沒收采取了保障措施﹛
第350條﹛退回違犯海關規則案件作補充查辦
如果收集的材料不夠充分或存在其它妨礙對本案件進行徹底審理的情況,收到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有權將其退回﹛將案件退回的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并送達實施補充查辦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
第351條﹛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審理期限
自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收到必要材料之日起,應該在15天內對違犯海關規則案件進行審理﹛
如果收到被追究責任的人員﹛他的律師或合法代表遞交的改期審理申請,本條第一段規定的案件審理期限可以由審理這一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延長,但不得超過本法典第258條規定的對違犯海關規則的處罰期限﹛
第352條﹛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審理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在著手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時要:
對參加案件審理的人宣布誰審理案件﹛審理什么案件﹛誰和根据本法典的哪一條被追究責任;
驗証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人﹛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法人領導或其副職﹛他們的律師或合法代表已出席,或查明缺席的原因;
做出在上述人員缺席的情況下可以審理案件的決定或延期審理的決定;
确定被追究責任人的身份并檢查其它人員的委托書;
向參加案件審理的人員解釋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解決邀請翻譯的問題;
解決聲請回避和申請問題﹛
在此之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宣讀違犯海關規則記錄﹛
因違犯海關規則被追究責任的人員和被追究責任的法人的領導或其副職﹛他們的律師或合法代表有權了解案件的所有材料,出示物品和文件,如果他們能夠影響案件審理的話﹛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審核完成違犯海關規則行為的情況,調查案件証据,听取被追究責任人員﹛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法人領導或其副職﹛他們的律師或代表就被審理違法案件的實質問題進行的陳述﹛
第353條﹛因違犯海關規則被追究責任的人員﹛法人領導或其副職出席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審理
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審理應有因違犯海關規則被追究責任的人員﹛被追究責任的法人領導或其副職﹛他們的律師或代表出席﹛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构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人員或在交給或寄給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人員的違犯海關規則記錄里注明案件審理的地點和時間﹛
被追究責任人﹛被追究責任法人的領導或其副職﹛他們的律師或代表缺席時,只有在以下几种情況下才可以審理案件:有充分的証据說明已將案件審理的地點和時間及時地通知了當事人但沒有收到他延期審理案件的申請;有充分的証据說明,在案件審理開始時,當事人不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可能被追究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人員未确定;違犯海關規則發生在通過國際郵政郵寄貨物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