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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事務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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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條﹛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時必須查明的情況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在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時必須查明:

是否完成了違犯海關規則的行為;

被追究責任的自然人或公職人員是否有罪;

人員是否有責任;

是否存在應減輕違犯海關規則責任的情況;

其它對正确審理案件有意義的情況﹛

第355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于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決議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在結束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后,必須作出以下決議中的其中一項:

1) 關于處罰決議;

2) 于中止查辦案件的決議;

3) 于刑事犯罪案件(其初步偵查權屬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職權范圍)的起訴決定;

4) 于為解決刑事犯罪案件(其初步偵查權屬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職權范圍)的起訴問題將材料提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初步偵查机關的決議;

5)關于退回案件作補充查辦的決議﹛

在違犯海關規則輕微﹛免除違法者責任﹛其它可免除案件查辦的情況下,作出案件中止查辦的決定﹛

如果在准備審理案件或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了犯罪特征(初步調查屬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職權范圍),作出刑事案件起訴決定﹛

﹛將帶有犯罪征兆的材料(其初步偵查權屬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職權范圍)不作刑事案件起訴,提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初步偵查机關的決議﹛

在本法典第350條規定的情況下,作出退回違犯海關規則案件作補充查辦的決議﹛

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決議中應該包括:

作出決議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构的名稱;

作出上述決議的公職人員的職務﹛姓﹛名和父稱;

審理案件的時間和地點;

有關案件當事人的情況,如果其已被确定的話;

審理案件時所查明的情況;

指明是本法典的哪一條要求為違犯海關規則承擔責任;

對案件作出的裁決;

對決議提起申訴的期限和程序﹛

在裁定中應解決被沒收的貨物﹛運輸工具﹛文件和其它物品﹛抵押﹛擔保﹛物証和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費用等問題﹛

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決議應由審理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簽字﹛

在案件審理結束后宣布裁決﹛

在本條第一和第二段條款中規定的情況下,裁定副本自裁定做出之日起3天內面交或寄給當事人或他的合法代表﹛

第356條﹛關于取消促使違犯海關規則的原因和條件的建議

查辦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在查明了促使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原因和條件之后,要向相應的國家机關或机构提出關于采取措施取消這些原因和條件的建議﹛

國家机關或組織必須在收到建議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將采取措施的情況通知給做出裁決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

第357條﹛向法院起訴

查辦或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如果在查明了交易的違法性質,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承認這些交易無效﹛

第358條﹛對沒收的貨物﹛運輸工具﹛文件其它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抵押﹛擔保品所采取的措施

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依据本法典第323條的規定解決關于作為案件物証被沒收的或被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保存的貨物﹛運輸工具﹛文件和其它物品的問題﹛

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依据下述原則解決關于作為征收罰金或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的保証手段而被沒收或被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保管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的問題﹛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抵押問題﹛擔保問題:

在有根据地沒收貨物和運輸工具﹛拿它們作抵押以保障征收罰金或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的情況下,這些物品在交訖應交款額之后兩個月內歸還給被沒收物品的人員;為這些目的所作的擔保,在交訖應交款額之后便終止其效力﹛如果當事人在交訖應交款額之后﹛收到相應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不提取物品,則該物品被放入臨時保存倉庫﹛如果未支付應交款額,作為保証征收罰款或征收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的手段而被沒收的貨物和運輸工具問題﹛抵押問題﹛為這些目的所作的擔保問題都按照本法典規定的程序解決﹛

在無根据地沒收貨物和運輸工具,拿它們作抵押以保障征收罰金或征收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的情況下,在查明上述行動無根据之后,要將這些物品退還給被沒收者;為上述目的所作的擔保自查明這种擔保要求為無根据要求之時起,便終止其效力﹛如果上述人員在收到相應通知后的兩個月內不提走物品,則物品被放入臨時保存倉庫﹛這种情況下,臨時保存的期限是自寄出通知之日起的六個月內﹛

如果抵押物品被留在抵押人手中掌管,自交付應付款額之后或查明抵押無根据之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規定的一切使用和支配限制便失去效力﹛

第四十九章﹛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對違犯

海關規則案件裁定的申訴

第359條﹛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裁定的申訴

因違犯海關規則受處罰的人員或他的律師﹛合法代表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天內可以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裁定提出申訴﹛

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處罰決定的申訴書可提交上一級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或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做出處罰決定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所在地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院﹛

第360條﹛由于申訴或抗議,上一級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關按照監察程序對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審理﹛

由于被追究責任的人員﹛他的律師或合法代表的申訴,或是由于檢察長的抗議,按照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依法查辦或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監督程序,上一級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關在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決定時要作出以下一項決定:

1)保留決定不變,不滿足申訴或抗議的要求;

2)取消決定,令其重新審理案件或退回作補充查辦;

3)取消決定,中止辦案;

4)改變違犯海關規則處罰辦法,使之變輕;

5)取消對違犯海關規則的處罰決定,作出本法典第355條第一部分第3和第4款中規定的決定﹛

在本條第一部分第2﹛3﹛4﹛5款規定的情況下,上一級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關的決定以裁決的形式作出﹛所通過的決定,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抗議的檢察長或提出申訴的人員;而在按照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依法查辦或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監督程序作出上述決定的情況下,其通過的決定,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其作出違犯海關規則案件裁決的人員﹛

第361條﹛取消或改變違犯海關規則處罰決定或中止辦案的依据

取消或改變處罰決定或停止查辦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依据是:

1)案件的查辦或審理不完整;

2)案件結論与其實際情況不相符;

3)違犯本法典的要求,在本法典中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違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立法;

4)作出的決定不正确,沒有采取或沒正确采取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法律所規定的處罰措施﹛

第362條﹛遞交申訴書和后果

在規定的期限內遞交申訴書會暫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于違犯海關規則案件決定的執行,直到審理申訴完畢時﹛警告性處罰和在違犯海關規則地點交納罰金的處罰除外﹛

第363條﹛暫停審理申訴書的依据和期限

下列情況下,暫停審理申訴書:

1) 如果對其提出申訴的違犯海關規則的材料,由于刑事案件起訴或偵察為初步調查部門所需要;

2) 如果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材料正在依照監察程序,由檢察机關審核﹛

如果存在本條第一部分中所指的一种情況,審理申訴書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可以決定暫停審理申訴書﹛

申訴書被送到相應的初步調查机關或檢察院﹛此事要通知遞交申訴書的人員﹛

第五十章﹛執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作出的

關于違犯海關規則的處罰決定

第364條﹛違犯海關規則處罰決定付諸執行

違犯海關規則處罰決定由作出決定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付諸執行,如果:

決定的申訴期限已過;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院對申訴(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決定提出的申訴)所作出裁決進行上訴或提出抗議的期限已過﹛

作出違犯海關規則處罰決定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獨自將決定付諸執行,或通過向財政机關﹛銀行或辦理某些項銀行業務的机构下了執行決定通知的方式執行,或通過法院執行員執行﹛

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該決定沒有被付諸執行,則不再執行處罰決定﹛

由于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訴或抗議而暫停執行處罰決定時,本條第三部分規定的期限中斷到申訴書攻抗議書審理完畢之時﹛

*上篇文章: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事務法36
*下篇文章: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事務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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