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5條﹛在罰金和征收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的情況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決定的執行 違犯海關規則的人員至遲要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天內交納罰金或貨物和運輸工具的价值;在對決定提出申訴出抗議的情況下-則至遲應在作出駁回上訴或抗議決定之日起15天之內交付上述金額﹛
違犯海關規則的人員將罰金或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貨幣交給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
將外匯折算成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貨幣的依据是交付罰金或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當天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銀行的匯率﹛
如果被處罰的人員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罰金或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則該款額從被沒收的貨物和運輸工具中扣取,或通過出示償付擔保的形式支付﹛
由于自然人沒有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夠從被處罰人的貨幣收入中保取罰金或貨物和運輸工具价值,該款額的征收就應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院決定的基礎上,由法院執行人依照本法典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法律通過征收該人員的財產或部分所有權的形式來實施﹛
第366條﹛沒收決定的執行
依照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被作出沒收決定的貨物﹛運輸工具和其它物品,在申訴期限過后,則依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被沒收﹛
第367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于收回和暫停許可証或職業証書決定的執行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對于違犯海關規則作出收回許可証可職業証書的處罰決定,由作出這一決定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獨自執行﹛
被收回和暫停的許可証或職業証書自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對于違犯海關規則作出的處罰決定被付諸執行起失效﹛
被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決定收回所發給的許可証或職業証書的人員,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天內將許可証或職業証書交給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如果對上述決定提出申訴或抗議,則在收到駁回申訴或抗議決定之日起15天內將許可証或職業証書給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
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這一要求的要承擔本法典第413條中規定的責任﹛
第368條﹛哈薩克斯坦共和海關對居住或處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外而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無財產的人員違犯海關規則所作出的處罰決定的執行
對居住或處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外人員的罰決定的執行要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和國際條約的規定來實施﹛
第五十一章﹛對違犯海關規則處罰的簡化形式
第369條﹛對違犯海關規則處罰的簡化形式
在查明違犯本法典第260-264﹛266-269﹛271-276﹛278﹛280﹛283條規定的海關規則的情況下,如果對這种違法處以警告或罰金,允許利用對違犯海關規則處罰的簡化形式﹛
第370條 違犯海關規則處罰簡化形式的适用條件
違犯海關規則處罰的簡化形式用于:
年滿18歲的自然人或公職人員以及個体業主,如果存在妨礙他們實施自衛權力的狀況,有他們的合法代表在場;
法人,如果在發現其違法行為時,其領導人或其副職或合法代表在場
同時,本條第一部分所指的人員承認違犯海關規則的事實,承認自己的過錯,同意對處罰采用簡化形式,在處以罰款的情況下,表示准備并有能力立即就地交納罰款﹛
第371條 對違犯海關規則處罰采用簡化形式的程序
在确定了本法典第369和第370條規定的情況之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編制處罰記錄,它是嚴格的財務報表文件﹛
記錄中應包括: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名稱;
編制記錄的時間和地點;
空白表格的流水號和護照編碼;
編制記錄的公職人員的姓和名﹛父稱的首字母;
違犯海關規則人員的簡要情況及其代表的簡要情況(如果有代表的話);
違犯海關規則的簡要說明,指出本法典的哪一條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應負的責任;
處罰形式,如處以罰款-指出罰款數額和交納罰款的說明﹛
在記錄專門欄里,違犯海關規則人員或其合法代表要寫上他承認違犯海關規則的事實﹛過錯(對于自然人或公職人員)﹛同意對處罰采用簡化形式﹛并准備立即交納罰款﹛
記錄副本面交違犯海關規則人同或其合法代表,簽字收取﹛
本條第一部分中所指記錄的形式由哈薩克斯坦共和中央海關規定﹛
第十三篇﹛通知和咨詢﹛預先決定
第五十二章﹛保障給有關人員提供海關信息和咨詢
第372條﹛獲得關于作出決定﹛采取行動或無作為原因的信息
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對其做出決定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對其采取行動的人員,以及對其沒有作出決定或要采取行動而在兩個月內沒有采取行動的人員,有權向該海關征詢﹛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應該在一個月的期限內對征詢作出審理﹛
如果征詢以書面形式提出,那么對其答复也采取書面形式﹛
新版中的第373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陳述的(見舊版)
第373條﹛海關事務標准法律文件的公布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保証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公布其采納的海關事務標准法律文件﹛
第374條﹛關于現行法律文件的信息
有關本法典第373條中指出的現行法律文件的信息,其中包括文件名稱﹛文件客体和出版單位的信息由海關部門免費向所有相關人員提供﹛
有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法和其它授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監督其執行的立法的基本原則的簡短說明材料,公眾可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駐地了解到﹛
第375條﹛海關事務咨詢
哈薩克斯坦共和海關﹛海關實驗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的科學研究机构和學校的工作人員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确定的程序提供海關事務咨詢服務﹛
第五十三章﹛預先決定
新版中的第376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陳述的(見舊版)
第376條﹛做出預先決定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海關管理局以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确定的個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對因具体貨物和具体經營業務不同而不同的貨物分類﹛海關价值﹛貨物產地等問題做出預先決定﹛
預先決定收取費用,費用標准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規定﹛見:1995年11月7日頒布的第1479號﹛關于海關費率﹛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決議﹛
新版中的第377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陳述的(見舊版)
第377條﹛預先決定申請
對預先決定感興趣的人員,可向本法典第376條規定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遞交書面申請﹛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确定作出預先決定所需要的信息內容﹛﹛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文件和本法典确定審理程序和向申請人發出預先決定的期限﹛
如果遞交的申請不符合規定的要求,不能作出預先決定﹛
對于与法律相矛盾和帶有不确定性質的交易或問題不能作出預先決定﹛
可以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确定的程序對預先決定或拒絕作出預先決定提起申訴﹛
新版中的第378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陳述的(見舊版)
第378條﹛預先決定的法律意義
預先決定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必須執行的﹛
如果以之為依据作出預先決定的事實和條件沒有發生變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預先決定在下列期限內擁有法律效力:
三年-對于貨物的產地問題;
一年-對于其它問題﹛
新版中的第379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陳述的(見舊版)
第379條﹛預先決定的失效﹛作廢﹛變更或暫停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上級海關有權作廢﹛變更或暫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下級海關机關作出的預先決定﹛
在上述情況下要以書面形式通知預先決定的獲得者,說明先前作出的決定被作廢﹛變更﹛暫停﹛承認失效或承認無效的原因﹛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將作廢﹛變更或暫停預先決定的通知正式交給申請人之后,該決定開始生效﹛
如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變化造成預先決定与現行法律發生矛盾,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決定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新的法律文件生效時起失效﹛
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成為預先決定的基礎的信息不可靠,預先決定可以被宣布無效﹛
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本法典中補充了第379-1條
第379-1條 預先決定的公布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作出的預先決定,除保密性信息外,關于公民或法人的權利﹛自由和義務方面的決定應該公布并提供給相關人員﹛
第十四篇 貨物和運輸工具的處理和海關活動
所得資金的使用
第五十四章 貨物和運輸工具的處理
第380條 轉為國家所有
根据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沒收的貨物﹛運輸工具和其它物品,其中包括海關犯罪案件中沒收的物品以及人員遺棄給國家的貨物和運輸工具轉為國家所有﹛
貨物和運輸工具轉為國家所有的程序由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法律規定﹛
新版中的第381條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頒布的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陳述的(見舊版)
第381條 轉為國家所有的貨物﹛運輸工具和其它物品的處理
轉為國家所有的貨物﹛運輸工具和其它物品,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文件﹛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令中沒有作出其它規定的情況下,應該在拍賣會上進行拍賣,其實施的程序和條件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