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机關里,禁止追逐政治目的的政党和其它社會聯合組織的成立和活動﹛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在自己的職業活動中不能同追逐政治目的的政治和其它社會聯合組織的決定相聯系﹛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無權從事企業活動,其中包括通過中間人的企業活動,做第三者海關問題的代理人,完成任何有報酬的合伙于的工作,科學﹛教育活動除外,按照民事法律性質的合同完成与海關事務相關的工作,利用自己的職務地位給人員提供任何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沒有規定的幫助并為此收取報酬﹛得到服務或好處,獨自或通過代表參加經營主体的管理﹛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禁止組織和參加罷工﹛
侮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對其進行威脅﹛對抗﹛使用暴力或傷害其生命﹛健康﹛財產要按照本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法律文件追究責任﹛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規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和家庭成員﹛財產受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保護,保護這些公職人員不因履行自己的職責而受到犯罪傷害﹛
第399條﹛執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合法指示或要求的義務
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合法指示或要求,企業﹛机构和組織﹛國家机關及其公職人員和其它工作人員以及自然人必須執行﹛
不服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合法指示或要求,以及妨礙這一公職人員所承擔的職責的執行,要對其追究本法典所規定的責任﹛
第五十九章﹛強力﹛專門手段和武器的動用
第400條﹛使用強力﹛專門手段和武器的條件和界限
在本法典規定的情況和程序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有權使用強力﹛專門手段和武器﹛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必須受過專門訓練,而且要定期檢查其在使用強力﹛專門手段和武器條件下行動的熟練程度﹛
在使用強力﹛專門手段和武器的情況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必須:
為實行這些措施提出警告,而且為完成自己的要求提供充足的時間,但以下情況除外:遲疑使用強力﹛專門手段或武器會給自己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直接危險或造成其它嚴重后果,在遭受突然進攻或武裝進攻﹛遭受戰斗技術裝備和運輸工具進攻的情況下,以及這种警告在當時已無劑于事的情況下;
保障給身体受到傷害的人員提供醫前緊急救護并立即把發生的情況報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長或其副職﹛
依照違法的性質和危險程度﹛違法人員以及反抗行為的力量,努力做到在消除危險時所施加的傷害程度為最小﹛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長或其副職必須立即將死亡或身体傷害情況報告檢察長﹛
越權使用強力﹛專門手段和武器者要追究其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所規定的責任﹛
第401條﹛強力的使用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有權采用強力措施以終止違法行為﹛捕捉違法人員﹛克服對抗行為﹛制止不服從合法指示或要求﹛防止進入房間或禁地接触處于海關監管下的貨物和運輸工具﹛防止其它阻礙其完成本法典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立法規定的職責的行為﹛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 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402條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402條﹛使用專門手段
在下列情況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有權使用手銬﹛橡皮棒﹛摧淚物質﹛誘導作用的燈光設施﹛撬開房間的裝置﹛強迫停止裝置﹛戰斗手段﹛射水槍﹛服役警犬﹛裝甲車以及其它專門工具和運輸工具:
1)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工作人員或其它人正在履行公務或履行保衛社會程序的社會義務和同犯罪做斗爭時,擊退對上述人員的進攻,或者是為了急救人質;
2)為擊退對屬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或其使用的樓房﹛建筑物﹛設施和運輸工具的進攻,為擊退對處于海關監管下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的進攻,以及為解放這些被占領目標;
3)為捕捉違法者和把他們押往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駐地,如果這些人員不服從指揮,進行反抗和有其它對抗行為,或可能對周圍的人和其本人帶來傷害;
4)為制止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進行体力上的對抗;
5)為制止交通運輸工具運行,如果它的司机不執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停車的要求;
6)在其它故意阻礙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執行其職責的情況下﹛
對有明顯怀孕征狀的婦女﹛有明顯殘疾征狀的人員和儿童禁止使用特別手段,但他們持武器反抗﹛實施集團性進攻﹛威脅他人生命和健康的情況除外﹛﹛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可以使用的專門手段目錄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确定﹛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 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第403條做了修改(見舊版);
第403條﹛武器的攜帶﹛保管和使用
在執行勤務時,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部門的公職人員有權攜帶﹛保管和使用武器﹛
使用武器時要考慮違法的性質﹛違法者個人情況和具体情形,并且要在本法典規定的條件和范圍內使用﹛
有權攜帶﹛保管和使用武器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范圍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批准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法令确定﹛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使用的武器及武器彈藥目錄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确定﹛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它海關部門的公職人員依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對武器和彈藥的丟失﹛保管不當﹛未履行對其保護義務承擔責任﹛
第404條﹛武器的使用
作為极端措施,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有權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武器:
1)為保護公民不受蓄意侵害,以及解救人質;
2)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及其家庭成員遭到集團進攻或武裝進攻時,為擊退這一進攻;
3)在屬于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或其使用的樓房﹛建筑物﹛設施和運輸工具以及處于海關監管下的貨物和運輸工具遭到團伙或武裝進攻時,為擊退這一進攻;
4)為拘捕武裝反抗的人員或正在進行嚴重犯罪活動被偶然發現的人員﹛以及拒絕交出武器的合法要求的武裝人員;
5)為了以運輸工具的形式使其停止,如果司机多次不听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下達的停車的合法要求,并且對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威脅;
6)為了免遭動物的侵襲;
7)警告將使用武器,為了發出緊急信號或尋求緊急救護﹛
禁止對婦女﹛有明顯殘疾的人和未成年人使用武器,但他們使用武器進行反抗﹛進行武裝進攻和其它使用武器危及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情況除外﹛
在一切使用武器的情況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必須采取一些必要手段保障周圍居民的安全,對受傷人員提供緊急救護將立即將情況報告給檢察長﹛
新版中的第六十章的標題是根据1998年12月22日頒布的第327-1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陳述的(見舊版)
第六十章﹛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勞動報酬﹛
物質技術保障和社會保障
新版中的第405條是根据1998年12月22日頒布的第327-1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99年1月1日起對其做了改動)陳述的(見舊版)
第405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勞動報酬和物質技術保障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勞動報酬和物質技術保障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預算支付﹛
第406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犧牲﹛致殘或受傷情況下津貼支付和物質損失補償
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因公犧牲的情況下,為犧牲者家屬一次性發放數額為其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工作所任最后職務年薪10倍的補助金﹛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因公致殘或健康方面受到其它損害,致使其以后不能再從事職業活動,為其一次性發放下列數額的補貼:
-﹛一級或二級殘廢-年薪的5倍;
-﹛三級殘廢-年薪的2倍;
-﹛沒有确定為殘廢但确定其已長久喪失勞動能力-半年的年薪﹛
如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工作人員因公致殘或受到其它健康方面的損害,其(如果當事人犧牲(死亡),則給其家屬)月均補償費和因健康受損造成的附加花銷補償費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立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發放﹛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或其親屬因該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將獲得全部補償﹛
補助金的發放和所受財產的補償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預算出資﹛
年薪的計算程序和本條所述金額的發放程序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制定﹛
第407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必須享受國家人身保險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預算必須為其海關公職人員支付國家人身保險﹛
保險金額的償付:
1)投保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在海關工作期間或因公負傷(內傷)﹛其它身体傷害﹛生病被免職未滿一年之前犧牲,為其繼承人(憑繼承權証明)償付數額為10倍年薪的保險金額;
2)在确定了投保人是在工作期間因公致殘或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解職未滿一年之前致殘時的情況如下:
一級殘廢-償付保險金額為年薪的5倍;
二級殘廢-償付保險金額為年薪的3倍;
三級殘廢-償付保險金額為年薪的1倍;
3)在投保人因公受重傷,但未導致殘廢的情況下,償付金額為月薪的3倍;如受到輕度或中度傷害,償付金額為一個月的月薪﹛
該險种的保險金額獨立支付,与其它險种的支付情況無關,也不依照損失償付程度進行﹛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年薪按其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最后所擔任職務的年薪計算,其中包括保險事故當年該公職人員應得到的所有津貼﹛
第408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
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因執行公務獲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稅時要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稅收法确定的程序和條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