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12月21日頒布的第2703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令(具有法律效力),對第409條做了修改﹛ 第409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帶薪假期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每年享受為期30個工作日的帶薪假期,其中不計往返休假地點的時間﹛
在高山地區及其它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确定的條件艱苦﹛气候惡劣地點工作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享受為期45天的帶薪假期﹛
此外,還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每年提供以下期限的帶薪的假期:
在海關工作10年以上的-5個日歷日的假期;
在海關工作15年以上的-10個日歷日的假期;
在海關工作20年以上的-15個日歷日的假期﹛
根据1995年12月21日頒布的第2703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令(具有法律效力),對第410條做了修改﹛
第410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宿舍﹛電話保障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可以擁有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規定程序建立的工作住房基金﹛
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因公犧牲的情況下,犧牲者的家屬保留獲得居住面積的權利,其基礎同該人員犧牲時所享受的一樣,期限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犧牲后一年內﹛如果有技術可能的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住宅電話在其遞交申請后三個月內安裝﹛
根据1995年12月21日頒布的第2703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令(具有法律效力),對第411條做了修改﹛
第411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在出公差時享受的權利
受命出公差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有權憑公務証明优先購買各种運輸工具的通行票証并优先安置旅店﹛
根据1995年12月21日頒布的第2703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令(具有法律效力),對第412條做了修改﹛
第412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退休保障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退休保障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立法規定﹛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退休后在其登記的醫療机构中仍保留有享受醫療服務的權利﹛
第六十章﹛侵害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活動的行政違法行為﹛
這些違法行為的責任﹛這些案件的查辦和審理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413條第二段中的﹛二到五﹛替換成﹛五到十﹛(見舊版)
第413條﹛不服從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的合法指示的要求
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履行職責時,對不听從其合法指示或要求者,除本法典另有規定的情況外-
處以相當于月規定標准五到十倍的罰金﹛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414條第二段中的﹛二到五﹛替換成﹛五到十﹛(見舊版)
第414條﹛侮辱參加海關監管﹛辦理海關手續﹛查辦或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和見証人
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被吸收或邀請參与實施海關監管﹛辦理海關手續﹛參加查辦或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監察員﹛鑒定人﹛專家﹛翻譯﹛証人和見証人在其履行職責時進行侮辱,在沒有犯罪征兆的情況下-
處以相當于月規定標准五到十倍的罰金﹛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415條第二段中的﹛五到十﹛替換成﹛十到二十﹛(見舊版)
第145條﹛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參与實施海關監管﹛辦理海關手續以及查辦或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人員和見証人實施暴力威脅
以進行身体傷害﹛毆打或其它暴力行為威脅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被吸收或邀請參与實施海關監管﹛辦理海關手續﹛參加或審理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監察員﹛鑒定人﹛專家﹛翻譯﹛証人和見証人,在沒有犯罪征兆的情況下-處以相當于月規定標准十到二十倍的罰金﹛
第146條﹛見証人拒絕或回避給予解釋
如無正當理由,作為見証人被詢問有關違犯海關規則案件的人拒絕或回避給予必要的解釋,除針對自己﹛其配偶和法定范圍的親友作証的情況外-
將被處以相當于月規定標准三倍的罰金﹛
新版中第417條第一部分第二自然段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要求陳述的(見舊版)
第417條﹛妨礙或拒絕實施監察﹛檢查﹛登記
法人的負責人﹛私營企業家妨礙或拒絕依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決議實施的監察﹛檢查﹛登記,并且這些舉措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條例﹛原則以及法規所規定的,-
對私營企業者處以相當于月規定標准20倍的罰金,對法人的負責人處以相當于月規定標准50倍的罰金﹛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418條中第二自然段中的﹛3﹛由﹛10﹛代替(見舊版)
第418條﹛鑒定人﹛參加違犯海關原則案件查辦﹛參加海關監管或辦理海關手續的專家的拒絕或回避
如無正當理由,鑒定人拒絕或回避給予結論﹛翻譯拒絕或回避參加查辦或審理違犯海關原則的案件﹛此外,專家拒絕或回避參加實施海關監管或辦理海關手續,-
處以相當于月規定指標十倍的罰金﹛
第419條﹛公職人員拒絕或回避完成關于實施鑒定的協議或委托,拒絕或回避完成關于召喚專家的要求
如無正當理由,公職人員拒絕或回避執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于實施鑒定的決議或委托或召喚專家參与實施海關監管﹛辦理海關手續﹛對違犯海關原則的案件進行查辦和審理的要求,-
處以相當于月規定標准三倍的罰金﹛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420條第一部分第二自然段中的﹛二到五﹛由﹛五到二十﹛代替(見舊版)
第420條﹛阻止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進行海關調查和其它行動
阻止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進行海關調查和本法典規定的其它行動,如果這种阻止沒有招致承擔刑事責任或按照本法典其它條款承擔其它責任,-
處以相當于月規定指標五到二十倍的罰金﹛
根据1999年7月16日第426-I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第421條第一部分第二自然段中的﹛三﹛由﹛十﹛代替(見舊版)
第421條﹛對已做出的決定或正在實施的行動施加非法影響或干涉
法人﹛他們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無論其采取何种形式,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或它的公職人員做出的決定或對該公職人員的行動加以影響或干涉,私營企業家和自然人也同樣是進行這樣的影響和干涉,-
處于相當于月規定標准十倍的罰金﹛
第422條﹛對妨礙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活動的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辦和審理
妨礙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活動的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辦和審理,根据本章規定的條款并參照本法典第十二篇中規定的程序實施,如其中沒有規定,則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律實施﹛
本條第一部分所指的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辦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被授予該權力的公職人員實施,審理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院實施﹛
第423條﹛妨礙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活動的行政違法案件的送交審理
在妨礙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正常活動的行政違法案件查辦結束后,相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關長﹛其副職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央海關的全權公職人員最遲在處罰期限到期前15天內作出把案件提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院的決議﹛上述決議應該包括:
作出決議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名稱;
作出決議的公職人員的姓﹛名﹛父稱;
作出決議的日期和地點;
決定中所涉及的人員情況;
違法者的情況;
查辦案件過程中所查明的情況;
指明該違法行為違犯了本法典哪一條;
指明案件送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哪家法院;
決議中還要說明案件查辦過程中所用的經費﹛
第六十二章﹛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責任
第424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的責任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在保衛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經濟主權和經濟安全﹛保衛人員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狀況﹛人員遵守海關事務義務的狀況等方面對公民和國家負責﹛
如果其公職人員違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必須恢复這些權利并确保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規定,追究犯罪人的責任﹛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對因自己的非法決定﹛行為或無作為,在執行公務或勞動義務時給人員和他們的財產造成的虧損或傷害負責﹛
對造成的虧損或傷害一般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給予補償﹛
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民法典,對于因与國家政權机關﹛其它國家机關的法律文件不相符的出版,以及這些机關公職人員的行為(無作為)給公民或法人造成的虧損應該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或相應的地方區域單位負責賠償﹛
第425條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和其它工作人員的責任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公職人員和其它工作人員,根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例如見:1997年7月16日頒布的第167-1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典﹛)對非法決定﹛行為或無作為負紀律﹛行政﹛刑事或其它責任﹛
第426條 本法典的生效程序
本法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