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權利:
(一)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實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見,辯解自己無罪和罪輕的權利;
(二)拒絕回答与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
(三)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四)對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
(五)親筆書寫筆錄和對筆錄進行閱讀﹛听讀﹛提出補充﹛修改意見的權利;
(六)知道用作証据的鑒定結論和提出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七)要求工作人員回避的權利;
(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時,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
九)第一次訊問后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犯罪嫌疑人應承擔的訴訟義務是:接受走私犯罪偵查机關的傳喚或采取的強制措施,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如實提供与案件有關的証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