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
走私犯罪偵查机關受理公民舉報的走私犯罪案件和海關﹛地方公安(邊防)﹛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走私犯罪偵查机關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案后立即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机關處理﹛
(二)立案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三)偵查
走私犯罪偵查机關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証据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
走私犯罪偵查机關在偵查犯罪過程中,根据需要采用各种偵查手段和措施,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四)破案
破案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已有証据証明;
2﹛有証据証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五)撤案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是否采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實和証据;
4)法律依据和處理意見﹛
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証据确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确,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走私犯罪偵查机關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分局(支局)負責人批准后,連同案卷材料﹛証据,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七)補充偵查
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走私犯罪偵查机關補充偵查的,走私犯罪偵查机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后,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