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關監管﹛關稅計征及通關程序:盧旺達海關一般采用統一監管制度,各類進口貨物先在邊境辦理入境手續,然后統一存入海關監管倉庫,經過十几道手續后,由反走私部門開箱核驗貨物﹛關稅是在CIF价格基礎上計征,盧海關對一般進口貨物征收4%的海關倉儲費,對存倉超過十五天以上的開始征收滯倉費;對免稅進口的貨物征收1%的倉儲費﹛盧關稅征收根据國際通用H.S稅則的分類,一般進口貨物應先向海關交納進口關稅﹛營業稅(ICHA15%,今年准備改為增值稅,稅率未定)﹛為了鼓勵出口,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從1999年1月開始,取消了咖啡出口稅﹛盧財政收入70%以上來源于關稅﹛ 盧旺達的進口關稅情況簡介如下(1999年1月份稅則)
﹛﹛第一類:活動物;動物產品
﹛﹛活動物為5%,內臟15%,冷凍動物產品為25%﹛
﹛﹛第二類:植物產品
﹛﹛一般水果﹛蔬菜﹛谷物為5%;咖啡﹛茶葉﹛香料為25%﹛
﹛﹛第三類:動植物油
﹛﹛提煉的動植物油15%﹛
﹛﹛第四類:食品﹛飲料﹛煙酒
﹛﹛食品﹛飲料﹛煙酒的進口關稅為25%,煙酒另加一個消費稅,分別為80%和60%﹛
﹛﹛第五類:礦產品
﹛﹛礦產品5%或免稅;燃料關稅為25%﹛消費稅為60%﹛
﹛﹛第六類:化學工業及相關工業的產品
﹛﹛化學工業產品5%;醫藥品5%;感光材料25%﹛
﹛﹛第七類:塑料及其制品;橡膠及其制品
﹛﹛塑料﹛橡膠制品為5%或15%;一般工業上用的為5%﹛
﹛﹛第八類:生皮﹛皮革﹛毛皮及制品
﹛﹛生皮﹛毛皮5%;制品25%﹛
﹛﹛第九類:木及木制品﹛植物編織品
﹛﹛木:5%;木制品及植物編織品為25%﹛
﹛﹛第十類:木漿及紙張
﹛﹛木漿﹛紙板為5%;信封﹛文件紙為25%﹛
﹛﹛第十一類:紡織材料及制成品﹛衣著輔料﹛服裝
﹛﹛紗線一般為5%;漂布﹛衣著輔料為15%;染色布﹛服裝為25%﹛
﹛﹛第十二類:鞋﹛帽﹛雨傘
﹛﹛鞋類5%;帽子﹛雨傘為25%﹛
﹛﹛第十三類:石制品﹛玻璃制品
﹛﹛石制品﹛玻璃制品為5%﹛
﹛﹛第十四類:珍珠﹛寶石
﹛﹛制成品為25%﹛
﹛﹛第十五類:金屬及制品
﹛﹛金屬為5%;制品為25%﹛
﹛﹛第十六類:机器﹛家用電器一般為15%﹛
﹛﹛第十七類:車輛﹛運輸設備摩托車﹛汽車為15%;自行車為5%;有特別用途的車輛為25%﹛
﹛﹛第十八類:光學設備﹛鐘表光學設備為5%;鐘表為25%﹛
﹛﹛第十九類:武器﹛彈藥
﹛﹛政府進口免稅,其他人進口為25%﹛
﹛﹛第二十類:雜品
﹛﹛一般為25%﹛
﹛﹛第二十一類:藝術品
﹛﹛一般為25%﹛
﹛﹛99年香煙﹛啤酒的消費稅從60%提至80%,白酒﹛烈性酒從60%提至90%,軟飲料從35%提至60%,石油產品從25%提至60%﹛
﹛﹛關稅的變動:1999年7月15日,盧財政金融計划部部長和司法部部長共同簽署命令:
﹛﹛(1)﹛對99年1月份稅則中,進口稅率為25%或15%的進口商品(主要是制成品,編者注),全部加征10%的附加稅﹛
﹛﹛(2)﹛上述加征不包括汽油﹛石油制品﹛潤滑油﹛大米和糖﹛
﹛﹛(3)﹛對啤酒﹛奶粉﹛牛奶及建筑材料加征15%的附加稅﹛
﹛﹛此法令從1999年7月15日開始施行,今年,附加稅降為5%﹛
﹛﹛2﹛海關其他規定
﹛﹛裝船前檢驗
﹛﹛2000年5月9日,盧旺達財政部長和司法部長經議會批准聯合下達部長令
﹛﹛第一條:所有銷往盧旺達的物品离岸价值(FOB)等于或超過5000美元,必須有SGS的發運前檢驗;如果是藥品或新鮮食品其离岸价值等于或超過3000美元也需實施SGS檢驗﹛
﹛﹛在檢驗之后,SGS必須在集裝箱上簽封﹛此簽封在到達之前不能損坏﹛
﹛﹛第二條:SGS簽發的發運前檢驗証明必須提交給盧旺達海關作為清關的法律文件之一﹛石油產品的發運前檢驗費由進口商承擔,為离岸价格的0.7%,其它產品0.9%,由進口商交至盧旺達國家銀行﹛SGS檢驗机构不免除盧進口商与其商業伙伴的法律和約定義務﹛
﹛﹛第三條:超過离岸价格2500美元以上的進口,進口商必須在向商業銀行申請批准使用外匯時,提交供貨者出具的詳細形式發票﹛即使分批裝運,但在一個合同內或一份形式發票內,超過或等于5000美元的一般貨物,超過或等于3000美元的藥品或新鮮食品都需提交SGS發運檢驗﹛
﹛﹛第四條:如果沒有實施發運檢驗,進口商將被處以下罰款:
﹛﹛a)SGS第一次确認FOB价值的15%;
﹛﹛b)SGS第二次确認FOB价值的25%;
﹛﹛c)多次重复檢驗將引起海關沒收貨物﹛
﹛﹛上述a)﹛b)﹛c)之類的罰款不包括進口商違反海關要求而引起的其它懲罰﹛
﹛﹛第五條:在第四條中提到的罰款,如果進口商在報關之前應將罰款交給盧國家銀行;當進口商報關時而不能提交SGS簽發的檢驗單据,罰款將由盧海關收取﹛
﹛﹛目的地的SGS机构只有在進口商提供了罰款收据之后,才能簽發檢驗單﹛
﹛﹛第六條:進口商對SGS的异議,由上訴委員會負責調查﹛上訴委員會由盧財政部﹛國家銀行﹛私人企業協會﹛SGS及稅務局聯合組成﹛
﹛﹛第七條:下列貨物無需發運前檢驗:
﹛﹛﹛﹛寶石和貴重金屬
﹛﹛﹛﹛藝術品
﹛﹛﹛﹛炸藥及煙花類產品
﹛﹛﹛﹛彈藥﹛武器
﹛﹛﹛﹛活動物
﹛﹛﹛﹛報紙和宣傳品
﹛﹛﹛﹛個人物品
﹛﹛﹛﹛郵件和商業樣品
﹛﹛﹛﹛使領館的禮品和物資及聯合國机构自用物品
﹛﹛﹛﹛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的贈品
﹛﹛﹛﹛允許進入免稅商店的物品
﹛﹛﹛﹛由盧旺達出口再進入盧旺達的商品
﹛﹛﹛﹛暫時進口的商品
﹛﹛﹛﹛根据協議免檢和用外部資金進口的物品
﹛﹛﹛﹛政府規定的其它物品
﹛﹛第八條:目前的外匯管理應根据此法令,以前的條款應以此法令為准﹛
﹛﹛第九條:盧國家銀行和稅務局負責執行此法令﹛
﹛﹛第十條:此法令自公布之日(2000年5月9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