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放行制度适用的內容是:進口初級材料﹛進行再加工的中間產品﹛生產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材輔料﹛為修理或進一步加工然后复出口的物品﹛ 2﹛愿意實行臨時放行制度的商家使用電子登記証辦理一切手續﹛
3﹛根据海關法第22﹛23條以及財政部長2001年765號決定的程序确定臨時放行貨物的海關价格﹛
4﹛獲得辦理臨時放行制度的電子登記証:向港口臨時放行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下述文件:
-營業執照
-進口証(生產企業提供生產需用品准許進口証)
-稅務登記証
-關于對為獲得電子登記証而提供的說明中出現的任何變更及時通知有關部門的承諾﹛
5﹛依据臨時放行制度進口的貨物不執行海關進口審批﹛
6﹛享受臨時放行制度應以下列形式單獨或綜合性存儲相當于進口關稅的保証金:
-現金或銀行保函﹛
-相當于固定資產總額80%的資產保証﹛
-在提出享受臨時放行制度時從事出口業務不少于3年的個人承諾﹛但,本人不應有違反海關臨時放行制度的記錄﹛允許上述企業提供相當于不超過三年中任何一年出口最高值20%的進口放行擔保承諾﹛
7﹛符合下述條件的生產型企業可以交納相當于進口關稅25%的擔保,但進口布匹擔保金額不得低于50%,擔保金額中現金或銀行保函金額不少于50%:
-企業具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許可,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至少達到一個財務年度﹛企業需提交從事經營活動許可的复印件和監督生產經營活動部門的証明﹛
-在商業注冊處進行了登記﹛
-在稅務部門有納稅記錄或享受免稅待遇的証明﹛
8﹛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應交納相當于進口關稅和手續費的等額保証金﹛而其中現金或銀行保函金額不低于50%﹛
9﹛辦理交納和退還臨時進口保証金的部門是位于納賽爾城十區的稅務大樓,或各港口臨時放行辦公室﹛
10﹛進口企業在享受臨時放行制度放行的貨物進口后兩年之內复出口或向享受免稅的單位出售﹛如若在臨時放行的規定期限內未能复出口,則按照不同情況給予處罰:
-在貨物處理時事先通知了海關監管部門的,要按照貨物進口當時的稅率補繳一切稅費,并從進口之日起,按月加收相當于進口關稅2%的附加稅并要求補齊進口審批﹛
-在未通知海關監管部門的情況下處理進口貨物的,要按照貨物進口當時的稅率補繳一切稅費,并從進口之日起,按月加收相當于進口關稅4%的附加稅并補齊進口手續﹛
11﹛辦理臨時放行制度的進口手續如下:
-事主填寫臨時放行表格﹛在海關承諾書上簽字并報送以下材料:
*航運接貨通知
*正本海運提單
*用英文﹛法文或阿拉伯文書寫的發票
*裝箱單
*辦理臨時放行制度使用的電子登記証
*產地証
-向海關接待處工作人員遞交包含上述所有文件的卷宗﹛
-港口工作人員收取卷宗,進行錄入,隨机抽取查驗人員﹛
-查驗人員前往現場,与事主當面查驗:
*拆封﹛開箱
*進行貨單對照﹛确認單貨价格相符
*進行數量長短裝查勘
*每种貨物抽取三份樣品,一份海關保存,一份送工業監管机构,一份由事主保存﹛考慮到產品复出口時不止一個出口地點,事主可以申請抽取更多分額的樣品﹛如果難以抽取樣品,則可保存由生產方提供的原始正本圖樣或說明書以備复出口時查驗核對﹛
*核查單貨完全相符,各方簽字,交納進口保証金﹛如果進口商在海關處存有各种形式的保証金余額,均可衝抵保証金金額﹛
-所有放行資料進行計算机錄入﹛
-海關主管簽發正本放行証﹛并交納可能發生的各种手續費,然后貨物放行﹛
-當出現單貨不符時,要追究原因,并听取事主申訴﹛有必要時要由事主自費更改資料,重新錄入﹛
12﹛臨時放行貨物复出口手續:
-事主填寫出口証明,要注明出口產品中包含的實行臨時放行制度進口的貨物并報送下列材料:
*裝箱說明
*出口發票
*辦理臨時放行制度使用的電子登記証
*監管部門的出口許可﹛以及其他海關要求報送的与出口有關的文件﹛
-所有文件形成卷宗,遞交海關接待人員﹛
-海關進行出口資料錄入﹛隨机抽取查驗人員﹛
-海關主管簽署出口放行許可﹛正本隨全部正本文件送出口商,副本隨全部副本文件送港口入口﹛
-事主將出口放行許可正本以及裝船許可報送海關查驗人員進行核對﹛然后在海關監管之下裝船﹛
-海關查驗貨物与海關留存貨樣比對﹛貨物核實無誤,簽章放行﹛貨單不符,要追究原因,并自費變更文件﹛最后進行計算机錄入﹛
-加注裝船情況并有船長簽章的出口許可返回海關,事主得到加蓋海關印章的副本出口証明﹛
13﹛銷售給免稅單位的手續
-事主填制專門申請表格﹛并報送下列文件:
*免稅貨物的詳細單項發票
*免稅單位的進口許可
*免稅單位的主管部門關于免稅手續的証明﹛
-上述材料遞交海關接待部工作人員﹛
-海關進行資料錄入﹛
-海關進行現場查勘,核對,并將卷宗移送海關免稅辦公室﹛
-免稅辦公室核對免稅手續,核實單貨相符﹛
-海關返還事主關于完成向免稅單位銷售的証明﹛
14﹛辦理海關進口核銷手續
-事主向進口海關提出辦理按照臨時放行制度進口的核銷手續,并報送下列文件:
*要求核減進口商品种類和數量的材料
*經過核准的出口証明
*出售給免稅單位的証明
*有關机构出具的消耗証明
-海關接到申請后,立即進行核實,并對照消耗証明進行核算,核算應退還的保証金金額﹛計算机打印退回保証金的核算單,由稅務總局退回保証金﹛如果通過港口海關辦理,則稅務總局接到港口海關的報告后,立即審批,并通知港口退回保証金﹛
15﹛臨時放行進口貨物未按照進口用途使用,未能完全加工复出口而改為內銷,應按照下列規則處理:
-事主按照樣表填制要求放行的証明,應說明:
*打算處理的貨物种類和數量
*當初實行臨時放行制度進口時的編號﹛
-上述材料形成完整卷宗,送交進口海關接待處,与進口卷宗進行核對和計算机錄入﹛
-海關查驗人員核對要求處理的貨物种類數量与單据相符﹛
-复核該貨物進關時的應納關稅額﹛
-确認補齊進口審批并辦理進出口質量監督机构同意進口手續﹛
-海關按照進口當日的關稅稅率征收海關稅費,并從進口日起,每月加收相當于關稅稅額2%的附加稅﹛
-海關主管在核實上述手續后,簽發放行証明﹛
16﹛臨時放行制度期滿,海關對進口貨物進行徹底清帳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