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國際慣例我國對涉及安全﹛衛生等內容的重要出口商品實施出口質量許可証制度﹛出口質量許可証制度的實施是通過對生產厂所生產的出口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和對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以檢測該產品是否合格和審核生產厂是否具備穩定生產該种出口產品所需的質量保証能力﹛國家定期頒布實施出口質量許可証產品目錄,并在此基礎上明确實施憑出口質量許可証接受報驗的產品目錄,列入憑証報驗目錄的出口產品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取得出口質量許可証,該產品才能出口﹛出口質量許可証的有效期為5年﹛對于屬下述情況之一者,可辦理臨時出口質量許可証:1)已經辦理申請出口質量許可証手續,但尚未獲得出口質量許可証,而外商急需的出口產品;2)企業首次出口或新開發的試銷產品﹛同一企業的同一產品臨時出口質量許可証只能辦理一次,臨時出口質量許可証的有效期為一年﹛屬法定檢驗的,出口時仍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進行法定檢驗,檢驗合格,方可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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