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是國家為了維護我國消費者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利益而對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和檢疫的進口商品實施的一項監督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落實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國家有關部﹛委于1987年9月8日聯合發布了﹛進口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其中明确規定,國家對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和檢疫(以下簡稱﹛安全﹛)的商品,實行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于實施前6個月公布﹛隨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又于1993年8月1日和1997年8月1日分別實施了﹛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對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申請﹛考核等程序以及日常檢驗和監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規定﹛
國外厂商首次向我國出口列入﹛目錄﹛的商品時,應當直接或者通過代理人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所屬机构申請,接受審查,并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對﹛目錄﹛內商品的送審樣品及生產厂生產与檢測條件的審查,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和有關監督﹛檢驗机构按照國家﹛安全﹛法規和標准進行檢驗和考核;經檢驗和考核合格的,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証書﹛,并准予使用安全標志﹛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所屬机构對﹛目錄﹛內的商品﹛生產厂生產和檢測條件及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實行日常檢查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定者,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吊銷﹛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証書﹛,收回安全標志,并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