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檢法﹛規定,列入﹛种類表﹛的進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檢驗的進口商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執行強制性檢驗﹛未經檢驗的,不准銷售﹛使用﹛ 實施強制檢驗的進口商品貨到后,收貨﹛用貨部門或代理接運部門應即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辦理進口商品登記﹛對列人﹛种類表﹛的進口商品,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收貨﹛用貨部門應當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報驗﹛
實施強制檢驗以外的進口商品﹛對外貿易合同約定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檢驗結果進行結算的,以及在卸貨時已發現包裝破損或數量短缺的進口商品,也必須立即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報驗﹛
其他的進口商品﹛應由收貨﹛用貨單位對到貨的質量﹛包裝和數量﹛重量全面進行驗收﹛驗收檢驗有困難的,應由主管部門組織檢驗,或委托其他有關單位檢驗,或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檢驗﹛
由收貨﹛用貨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經檢驗發現質量﹛數量不符合外貿合同約定,應及時(至少保留1/3的索賠期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進行檢驗出証)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辦理手續,申請复驗出証,在開箱驗收時,發現商品殘損的,應保留好內外包裝,立即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申請驗殘﹛
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檢驗的進口商品,檢驗合格的,對內發給檢驗情況通知單﹛檢驗不合格的或商品殘損的對外簽發証書,供外貿經營單位或外貿運輸公司﹛外輪代理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責任方(發貨人﹛承運人或保險人)辦理索賠﹛
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對進口商品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有關單位及時進行驗收,對驗收工作進行指導和協助,并可以抽查檢驗﹛